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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职的前法官,还在为了不是“三无法官”而郁闷,错在哪里?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几天前,“ 三联生活周刊”发布了一篇《困在梦魇里的前法官》的读者来文,文章的作者是一名前法官。文中讲到,“在我七年多的法官生涯里,前六年勤学多思披荆斩棘,在一线城市源源不断的案件锤炼下,成长为一名难得的“三无法官”,即无一长期未结、无一发回重审、无一申诉信访;到了第七年,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疑难杂症迎刃而解,明明自我感觉渐入佳境,以为工作会越来越顺利,没想到一连几宗案件被发回重审。虽然发回重审可能是基于新事实新证据,又或者因为一、二审观点不同,但从零到一,从无到有,仍深感挫败。”


尽管有前辈开导其,案件被改判重审再审,是不可能不发生的,干法官就不能是完美主义者,但仍感到深深的挫折感,让这位法官“开始怀疑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判断,并就此与(种种)噩梦结下不解之缘。”,直到离职之后,方才“连续两个月没有梦到开庭了。”


跟上文中那位已经离职,还在念念不忘自己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官一样,曾经有法官在微博上公开发文称,自己审理的一审案件自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却遭到了二审法官的改判,直接影响到了自己心中的法律理解,打算改日亲自带着卷宗去二审法院找二审法官论法辩理。


何以至此?长久以来,一审法院、法官,都是将二审维持看成了自己审案正确、司法能力获得肯定的象征。按照法院称长期沿用至今的案件质量评价、职务职级评先树优标准,审理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都是被当成了一审法院(官)的一种负面评价,影响法院整体的业绩考核、经费划拨,影响法官个人的职务晋升、绩效发放。君不见,“无一长期未结、无一发回重审、无一申诉信访”的“三无法官”,几乎成了法院总结先进法官典型事迹的必选内容。


社会层面广为知道的是,法官违法审判被追究责任的,例如被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却不了解法官的审判绩效责任。违法审判责任是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审判绩效责任是指法官办案存在质量、效率问题时所应承担的法院内部管理责任。违反了审判绩效责任,法官会被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等。

评价一审法官审判绩效责任的标准之一就是,案件二审结果的直接改判,或是发回重审数量。实践中,对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子,有的一审法院会组织评查,评查原审在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及合理性,定性是否属于一审法官的工作失误或是存在过错,或是法律认识不同,进而区分应承担的审判绩效责任。也有的法院则一刀切的规定,凡是有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一律由一审法官承担审判绩效责任。

以二审结果评定一审法官的审判责任,历来存在争议,可争议归争议,仍在沿用至今。举个例子,5月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无锡市司法局原局长刘亚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审理,其涉案情节中,2012年某拍卖公司负责人甄某请托时任刘亚军处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在收受了甄某奉上数万元行贿后,刘亚军向该案二审法官打听案情,却依旧遭到了二审判决败诉的审判结果。在收受甄某所送的9万元现金后,刘亚军又协调检察院民行部门提起抗诉,最终使该案的审判结果被改判。此案可见,最终案件结果被抗诉被改判,完全是二审阶段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影响。如此的二审改判结果,怎么能哪来作为评定一审审判结果错误的根据?


随着司法贪腐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上面这样时隔多年东窗事发被爆出的二审、再审结果逆转的案例,还有很多。甚至有些法律人公开暗示或公开宣传自己,具有对于一审败诉的案件可以利用二审或再审进行起死回生、扭转乾坤的能力,借此收取巨额的案件代理费、关系处理费。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例,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几乎每个落马的二审以上法官,都有类似的案情认定。可是,没有在东窗事发之后才有的后知后觉,多少一审法官已经被根据二审、再审改发追究了审判绩效责任了呢?


法律,本就是一个主观认识的实务,诉讼,本是一个不断探究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过程,一二审的法官,只要不是出于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本就应该允许存在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审判思路和法律认识。正是基于这个道理,承认法官司法能力的不同,司法诉讼,设置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目的就是给予对于案件在各层级法院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权利和各级法院对于具体案件探究尽可能公平正义裁判的机会,最大限度的避免诉讼错案的发生。


然而,单纯的强调和考核一审法院、法官的二审维持率,必然会产生一审法院、法官跟裁判案件具有了二审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进而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也在以二审的维持率标榜法院整体的公正裁判性,终于,一审法院、法官与二审法院、法官达成了一致性,那就是,尽可能在维持一审判决。于是乎,我们看到了不仅一审法院、法官追究二审维持率,二审、再审法院,也开始追究二审、再审维持率,法律规定的二审、再审程序,大有形同虚设之势。


诉讼过程,本就是一个不断探究和接近公正的主观过程,却被人划上了各种“率”的客观统计数据来评判衡量,令案件的裁判过程为了各种“率”服务而偏离公平正义的本来目的。离职法官时隔多年,还在为了自己的“三无法官”被打破的事儿耿耿于怀,可见,在职法官对于无长期未结、无发回重审、无申诉信访案件的痴迷程度,可是,这三种案件质量的评价标准,真的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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