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职的前法官,还在为了不是“三无法官”而郁闷,错在哪里?
几天前,“ 三联生活周刊”发布了一篇《困在梦魇里的前法官》的读者来文,文章的作者是一名前法官。文中讲到,“在我七年多的法官生涯里,前六年勤学多思披荆斩棘,在一线城市源源不断的案件锤炼下,成长为一名难得的“三无法官”,即无一长期未结、无一发回重审、无一申诉信访;到了第七年,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疑难杂症迎刃而解,明明自我感觉渐入佳境,以为工作会越来越顺利,没想到一连几宗案件被发回重审。虽然发回重审可能是基于新事实新证据,又或者因为一、二审观点不同,但从零到一,从无到有,仍深感挫败。”
尽管有前辈开导其,案件被改判重审再审,是不可能不发生的,干法官就不能是完美主义者,但仍感到深深的挫折感,让这位法官“开始怀疑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判断,并就此与(种种)噩梦结下不解之缘。”,直到离职之后,方才“连续两个月没有梦到开庭了。”
跟上文中那位已经离职,还在念念不忘自己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官一样,曾经有法官在微博上公开发文称,自己审理的一审案件自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却遭到了二审法官的改判,直接影响到了自己心中的法律理解,打算改日亲自带着卷宗去二审法院找二审法官论法辩理。
以二审结果评定一审法官的审判责任,历来存在争议,可争议归争议,仍在沿用至今。举个例子,5月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无锡市司法局原局长刘亚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审理,其涉案情节中,2012年某拍卖公司负责人甄某请托时任刘亚军处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在收受了甄某奉上数万元行贿后,刘亚军向该案二审法官打听案情,却依旧遭到了二审判决败诉的审判结果。在收受甄某所送的9万元现金后,刘亚军又协调检察院民行部门提起抗诉,最终使该案的审判结果被改判。此案可见,最终案件结果被抗诉被改判,完全是二审阶段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影响。如此的二审改判结果,怎么能哪来作为评定一审审判结果错误的根据?
随着司法贪腐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上面这样时隔多年东窗事发被爆出的二审、再审结果逆转的案例,还有很多。甚至有些法律人公开暗示或公开宣传自己,具有对于一审败诉的案件可以利用二审或再审进行起死回生、扭转乾坤的能力,借此收取巨额的案件代理费、关系处理费。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例,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几乎每个落马的二审以上法官,都有类似的案情认定。可是,没有在东窗事发之后才有的后知后觉,多少一审法官已经被根据二审、再审改发追究了审判绩效责任了呢?
法律,本就是一个主观认识的实务,诉讼,本是一个不断探究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过程,一二审的法官,只要不是出于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本就应该允许存在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审判思路和法律认识。正是基于这个道理,承认法官司法能力的不同,司法诉讼,设置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目的就是给予对于案件在各层级法院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权利和各级法院对于具体案件探究尽可能公平正义裁判的机会,最大限度的避免诉讼错案的发生。
然而,单纯的强调和考核一审法院、法官的二审维持率,必然会产生一审法院、法官跟裁判案件具有了二审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进而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也在以二审的维持率标榜法院整体的公正裁判性,终于,一审法院、法官与二审法院、法官达成了一致性,那就是,尽可能在维持一审判决。于是乎,我们看到了不仅一审法院、法官追究二审维持率,二审、再审法院,也开始追究二审、再审维持率,法律规定的二审、再审程序,大有形同虚设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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