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入职某快捷酒店公司担任保安,工作两年后的某天,腰部摔伤,身体长时间未恢复。劳动者没有享受到法定的医疗期待遇,却迎来了单位通知的离职通知。2021年1月20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酒店“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元;”......
有人会问,劳动者傻吗?不给补偿金的协议也签订吗?具有实践经验的人会知道,一旦单位停缴社会保险,或是不开具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社保部门就会出现养老保险断交工龄不连续的问题,更紧迫的是医疗费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开具离职证明、移转劳动关系,已经成了用人单位要挟职工的工具。有人会说可以起诉,或是行政举报,那样结果是猴年马月了。
2、网友赵某近日发帖称,自己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工作20余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000余元。公司一负责人对此回应称,赵某应聘后,发微信朋友圈的条数等考核不合格被扣钱,其工作未达标,所以被劝退。公司考核数据表格显示,2022年3月22日开始到4月18日共计工作28天,根据公司的规定,每月50条朋友圈,少一条扣50元,不能屏蔽朋友圈;每天加10个好友,少加一个扣10元;工作日期不得低于26天,群内动态每天不得少于10条,少一条扣10元;每天总结不少于50字,少一条扣10元;严禁发布除本公司以外的销售信息,发一条扣100元。28天内,赵某群动态扣款980元,工作汇报扣款300元,微信添加人数扣罚2000元,共计扣款3280元。公司振振有词,这是赵某入职时就知道和认可的公司公开规定,既然违反了就按规定办事就行了,“公司对赵某是实行的代理制度,没有定额的基本工资,但是有保底收入3000元,必须服从公司管理。”
作为法律人,看到以上两个案例,不知道会出具这样的法律意见?妄自揣摩下,社会上的企业应该都是有法律顾问的,既然敢公开的面向劳动者这么规定这么做,摆明了是不怕劳动者去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哪来的底气?请看一下两个类似司法裁判案例,就明白社会上的企业是如何照猫画虎了。
1、自愿放弃带薪休假工资就无权再行主张案例。永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某汽车租赁公司担任驾驶员。永某于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在该两份“年休假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签字确认。永某于2018年10月16日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和某汽车租赁公司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919.54元……。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后,永某诉至法院。法院两审终审裁判,“年休假征询单”显示,永某已书面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主张系被迫签字放弃带薪休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对永某要求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永某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同样认为,永某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等证据,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休假,裁定驳回永某的再审申请。(案号:(2020)沪民申644号)
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自愿放弃的吗?劳动者不签自愿放弃的后果就是失业,工作岗位保留与否面前,劳动者敢不签自愿放弃“年休假征询单”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面临的基本就业考量,可司法裁判者根本不予考量,却在拿着“诚实信用”不能反悔之类的法律原则判案。2、自愿放弃社保就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案例。王某系在某公司工作了十几年的老员工,2018年以公司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保费等为由离职。当王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公司拿出了王某2017年向公司出具的《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载明:公司向我送达的《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的通知》已收悉,本人因在家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二审终审裁判,王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应当认定王某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因其个人的意志,若仍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证明的行为负责,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王某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裁判,王某对于其曾书面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异议,并认可书面申请上签名的真实性。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案号(2021)鲁民再11号)看明白了吧?在司法领域,只要用人单位拿出了劳动者签字的自愿放弃带薪休假工资、放弃社保费缴纳的申请,都是被认可被采纳的,篇幅关系,还有法院裁判,职工自愿放弃加班费工资,也是司法认可的。这些司法裁判的逻辑和理由都是,按照诚信信用原则,只要不能证明签字申请是受到了胁迫,就不能反悔,管你什么放弃的是不是法律强制性保障的劳动者基本权益,不“自愿”会不会受到一系列的不利对待乃至被辞退,统统不在考量范围。如此的“司法保护力度”和裁判考量逻辑,还愁社会上不会出现上文中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签字认可0元补偿金、入职时签字确定完不成规章制度要求的任务扣罚工资等现象?“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和民法行为的帝王条款,但是,其的适用,必须受到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基本公共秩序的限制,换句话说,不是什么合同内容都是可以自愿协商约定、司法都要维护的。举个例子,赌债、嫖资可以自由约定吗?劳动领域,特别是一岗难求的经济下行阶段,劳动者本就处于被管理怕失业的状态,动辄以劳动者自愿为名义,维护“诚实信用”为理由,准予其放弃加班费、社保缴纳、基本工资等等基本法律待遇,其社会危害,何亚于司法承认可以约定赌债嫖资必须偿还? 往期文章:王林清案一审宣判:多名律师行贿,有人喊话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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