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兼职做律师,银行副行长被“双开”!那些人可以兼职做律师?司法部这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如何理解“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算不算?“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可不可以理解成广义的“法学”?刚刚,司法部对北京市司法局的一份请示作出批复。全文如下:
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复〔2021〕24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明确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的请示》(京司文〔202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不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该条规定的“法学”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学”,不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
此复。
司法部
2021年12月2日
刚刚修订并将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改为所在单位同意兼职的意见书。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其中描述“以下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清理:
(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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