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被抓警局怎么办?
首先,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有金钱往来的证据,但如果没有聊天记录,只是单独的转账,不能证明其他任何东西。所以到警局后,警察会问你的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一般警局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如果的确有嫖娼的违法行为,即使没有被现场抓住,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转账记录/小姐口供等)也是会被治安处罚的。当然具体何种处罚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的,个人认为一定要积极坦白交代,防止事情继续扩大,否则到后期不好收场。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一般只是拘留或者是罚款,情节较轻的教育一下也是有可能的。如果是已经谈妥了价格并且付了金钱等财物,但是还未发生性关系的。第一次进行卖淫嫖娼,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属于较轻情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淫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有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小姐辨认(辨认笔录),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完全是可以定案的。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那些自认为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法院案例:仅通过微信转账和收钱事实,能否认定卖淫嫖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茌平县公安局在查处“张某容留她人卖淫案”过程中,查明2019年04月05日17时左右,原告王某1在茌平县××××村张某租赁的出租房内嫖娼,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嫖资150元。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作出了茌公(振兴)行罚决字【2019】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安行政处罚卷》卷宗资料。原告称被告超期办案,经查被告有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记录;原告称被告恶意扣押原告三个多小时,违反办案程序,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认可。
庭审后被告又提供了王某1与张某微信号交易150元、张某与卖淫女四六分成、原告与张某交易150元2分钟内张某随即转给卖淫女明珠(李某)90元的相关证据,尽管原告以被告提供证据超出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但该组证据系被告从张某容留他人卖淫罪刑事卷宗中提取,且已经公检法核实与涉案卷宗材料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原告嫖娼的事实。经审查被告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为证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对当事人王某1的询问笔录,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根据上述证据,被上诉人认定2019年04月05日17时左右,上诉人在茌平县××××村张某租赁的出租房内嫖娼,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嫖资150元。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张某的询问笔录及微信号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是对之前证据的一种补强。上诉人向张某微信转账150元后2分钟内,张某即按照四六分成向卖淫女明珠(李某)转账90元。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嫖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振兴派出所于2019年6月20日受案,2019年8月5日对上诉人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19年8月14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往期文章:法官在法庭上当着当事人的面斥责律师笨蛋,律师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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