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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胜防:领导收了好处提出的办案意见,有几个法官顶得住?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天,一份原衡阳市中院民二庭庭长贺某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详见今天的推文三)在法律圈热传,反映的案情令人细思极恐,也让人看到了,如今虽然已经施行了法官独立办案的员额制改革,但法官办案仍然在受到领导的种种干预,而且非中立性的干预防不胜防。判决书中,不同的法官采取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法律上的责任是明确了,但背后受到的行政影响,又有多少人考量过?以下是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的概要:

案例一:贺某之前就认识一方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事关李某企业的诉讼案件分到民二庭长一法官手里承办后,当法官提出这个案件需要庭里研究时,身为庭长的贺某,拿出了一些外地法院的判例,都是对李某有利的判法,给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也就心领神会的按照贺某给出法律意见判了,李某获得了一审胜诉。事后,贺某获得李某行贿款10万元。至于案件,后被省高院改判,并研究认为是不合格案件,认定一审判决事实及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建议对承办法官给予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案件审判长与另一合议庭成员诫勉谈话。


按照如今的司法改革规定,承办法官遇到一些自认的疑难案件,是可以要求召开法官会议研究案件的;业务庭的庭长按照行政监督和案件监管职权,也是可以要求法官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研究的。贺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巧妙的”将办关系案的目的隐藏在了正常研究案件的法官会议里。


虽然法官会议研究办案意见对承办法官没有强制力,但司法实践中,有几个法官敢不听从庭长主持会议下形成的办案意见?留给承办法官的,除了服从之外,还设有别的办法吗?


案例二:一起二审上诉案件,贺某经一法院人员的引荐,认识了一方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利用饭局的机会,请求贺某对该二审案件予以关照帮忙,并且向贺某行贿了10万元,请贺某尽快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或者直接改判更有利的结果。之后贺某以案件超期为由催促承办法官尽快结案。虽经贺某的催促,承办法官却下达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二审结果。


收了人家的钱,却没有达到人家的行贿目的,可谓办砸了事情,不知道贺某的案发,跟这次办事不利有没有关系?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承办法官并没有按照或是揣摩上级领导贺某的意见,对案件轻率结案,直接避免了自己承办的案件,陷入贺某案发之后的受到查处。可是,反思一下的话,领导收了人家的钱,手下的法官却没有实现领导的意图,法官今后还会受到领导的青睐吗?


不得不说,贺某作为法院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和案件监管规定,是可以对案件的结果出具法律意见的,但是,如何保证领导出具的案件办理意见,是出公心呢?对于案件行政审判监管权与法官行政管理权集于一身的法院领导,办案法官对于其出具的案件办理意见,应该如何保持案件办理自主权呢?


在轰动一时的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受贿案中,媒体梳理其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现,张家慧受贿款很大的一部分,是利用法院领导的身份,在案件研究中,夹带“私货”提出有利于请托人的办案意见,而且屡试不爽。例如,某案件二审过程中,张家慧收了一方当事人100万元后,要求承办法官到其办公室听取处理意见,在法官会议多数意见已经做出的情况下,要求合议庭按照她的意见重新合议,并报其审批,最终做了有利于请托人的二审结果。

此外,张家慧还利用在审判委员会上讨论案件的机会,发表有利于请托方当事人的意见。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类似的、由张家慧在审委会上替请托方“代言”的案件共有8起。作为法院领导,掌管着法官晋升考评的行政大权,其出具的法律意见,在没有案发,谁也不知道其法律意见出于何种目的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岂会杵逆?


要知道,在强调服从的体制内,反对领导意见的后果是什么,大家心里都清楚,谁也不想做另类人物。有人曾经总结,体制内,敢于反对领导意见的,第一次别人会以为是不识时务、年轻幼稚,第二次便会认为此人不服从管理,从此就会让了领导避而远之,让同事另眼相看,以后什么好事都会离他而去。


跟听从了领导办案意见不过是一个错案,不听从领导办案意见只是坏了领导印象相比,有些法官遇到了坏领导,后果则是灾难性的人生。此前媒体报道过一个案例:北京一基层法院的一女性刑事法官,研究生毕业还没结婚刚刚入额,就被分配办理一刑事案件。根据时任刑庭庭长的办案建议,对刑事被告人作出了法定刑期以下的从轻处罚判决。事后,庭长给了她7万元,刚刚才参加工作的她,碍于领导面子,又贪慕钱财,也就收下了。


没想到,几年后,被她从轻判决的被告人又因别的案件东窗事发,为立功交代出了案件的行贿过程,庭长跟这位女法官锒铛入狱,被判刑罚。这位女法官的辩护律师为其喊冤,认为其办案不过是服从了领导意见,也不知道庭长给的七万元究竟是谁给的,判其有罪的话,着实太重了。留言区里,有网友直言不讳,这个女法官就是让自己的领导害了。


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队友,更怕坑人的领导。在强调服从的体制内,谁来保证领导给出的办案意见是出于公心呢?谁又来维护没有东窗事发情况下承办法官在领导监管下的独立办案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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