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的普法文章惹争议,普法,不是人人都能做好的
这两天,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号1月2日发布的一篇《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被包括澎湃新闻、观察者网等媒体转发,之后在法律圈内外引来了很多争议,火了一把。之后,文章被发布者删除,不过,标记为山东高院“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至今还在网上可见。
实际上,这篇文章并非山东高院的原创文章,也并非其总结的审判指导意见,只是从网路上从内容到标题的全文转发而已。早在2021年1月,类似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就在网上流传,很多的法律自媒体转载过。
自夸一下,这篇文章烟语君早就见过,只是一看标题,就知道属于典型的标题党,归纳的标题明显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本意,所以压根就没转发。没想到,这篇一直没有引发关注的假普法文章,居然被山东高院采用了,引发了这次法律事故。
文章仅是题不对文而已,文章内容并没有什么问题
以上的法律理解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是被长期司法实践认可的裁判离婚与否的标准。通俗点讲就是,只要配偶不是跟他人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同居,仅是所谓的婚内出轨的话,就达不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必须判决离婚的条件,最多只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考量因素而已。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错误在于,其文章内容讲的是,同居还是出轨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后的裁判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但标题内容却归纳成了,法院是否能否立案的标准问题,属于严重的文不对题。如下图所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在应当准予离婚的标准里,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这意味着,”出轨“,也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考量因素,只不过,需要说服法官认可”出轨“导致了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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