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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拍黄瓜”菜品被罚款5000,处罚即使有依据,也属不合情理、显失公平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7月下旬,记者从合肥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合肥多个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被罚款5000元,都是因为在外卖平台或是店内制作销售“凉拌黄瓜”菜品,处罚的依据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申请经营项目,若制售凉菜需要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大家熟知的,“凉拌黄瓜“、“凉拌西红柿“、“盐水毛豆”、凉拌海带丝、拌木耳、盐水鸭、口水鸡……经营单位,是不是都会瑟瑟发抖?7月31日,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阅读量上亿。


具体而言,冷食类制售一般要求要有一个不低于5平方米用于凉菜制作“专间”,还要具备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的设施,专间内要有独立的空调,要有空气消毒设备等。具体办理流程是,经营者提交完申请后,由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现场验收,验收通过才允许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经营项目。业内人士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现实中很多小型餐饮店往往达不到验收标准。


业内人士介绍,“冷食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容易滋生微生物,所以加工的过程控制要求很严。为防止被微生物污染,要求要有专间制作等尽可能减少环境造成污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下列加工制作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a)备餐,(b)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c)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注意,这种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2021年6月28日,有网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留言提问,“本人开了一家餐饮店,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经营范围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是在销售‘拍黄瓜’凉菜”,会被以何种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回复,“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下列加工制作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a)备餐,b)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c)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也就是说从安全性角度,仅加工制作植物类冷食类食品无需专间,可以在洁净的专用操作区内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以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使餐饮单位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首先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才给予罚款。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的回复,也有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个处罚情节考量,而非只要不办理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就要罚款。

可惜的是,新闻报道中的餐馆被罚报道中,看到的却是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理结果是,“属于初次违法,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涉事餐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5000元罚款。”这是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的两个步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才给予罚款,进行了二合一,一步处罚到位吗?明显不符合行政规章的处罚流程规定啊。


动辄拿起罚款武器指向当事人,一份凉拌菜售价不过十元左右,在没有食客投诉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给予5000元罚款。且不说具体行政规章里规定的2000元处罚起点,连《行政处罚法》总则是规定的处罚情节考量,也不考量了吗?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处罚的裁量权,可不是自己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要符合违法行为情节、规范行为的社会普遍性遵守情况、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等因素。从引发热议上看,因为一盘凉拌菜被罚5000元,行政处罚的裁量,明显超过了公平的范围。自由裁量权行使造成严重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三年多的经济周期下行和疫情防控影响,已经对各行业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受影响的行业中,餐饮行业首当其冲。为了舒缓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提振微观经济,尽可能的挽救个体经营业者,各级各部门纷纷出台扶持政策,缓解疫情带来的市场收缩困境,甚至不惜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让中小企业能有更多喘息时间维持生产经营。用某领导人的话是,保住了市场主体,就是保住了就业岗位,就是保住了最大的民生。

反观闹上热搜的“拍黄瓜”被罚5000元案例,在没有造成具体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仅是违反了办证规定就课以巨额罚款,不仅没有体现出行政规章、行政法律所规定的处罚目的在于教育改正的立法精神,也没有体现当下国家各级扶持中小市场主体的政策精神,更不用说行政执法要求的人性化、合理化要求了。

有些人认为,食品安全,容不得马虎,怎么严格执法,都没有坏处,都是为了广大民众谋利。笔者想说的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2015年颁布施行的,身边提供冷食类食品的餐饮单位,有几个遵守实施了不低于5平方米的制作“专间”、二次更衣洗手消毒设施、配备独立的空调空气消毒设备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有必要在疫情对餐饮行业冲击如此巨大的背景下,以维护食品安全为理由,纷纷加大执法力度吗?

5000元,可能在某些人看来不及自己半个月的工资,但换到某些人身上,则是几个月的生计成本!哀民生之多艰,不应该只是一句词文,更是一种理解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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