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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被查,系全国首位知产法院院长
宿迟履历上有着“双第一”,即中国第一位知识产权庭庭长、中国第一位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曾被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2015年全球知识产权界50位最具影响力人物之一。
宿迟:尊重产业发展规律,实现知识产权的实质性保护
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因涉及网络通信领域的方法专利侵权,且被诉方腾达公司系国内知名的网络通信设备制造商,故该起案件从一开始就在知识产权领域和所属技术行业中受到广泛和深度关注。作为一名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耕耘多年的老法官,我在第一时间里阅读了该判决,有以下几点感受:
第一,本案判决确定的裁判规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案涉及了权利要求解释、侵权判定规则以及赔偿数额确定这三个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最基本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二审判决立足于基本案情,在准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总结、抽象出了一些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首先,判决强调了权利要求解释应当遵循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最基本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案情,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总结出三条具体适用规则,即关于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内部证据优先、整体解释和符合发明目的等规则,对于今后裁判准确适用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第二,本案确立的关于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侵权判定标准。即“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该规则非常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对于今后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第三,本案进一步强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明确了当被诉侵权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其作为持有侵权规模证据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提交与侵权行为规模有关的证据予以反驳,而不能避开侵权行为规模的基础事实,另行主张专利技术贡献度等其他抗辩事由。
本案突出了侵权规模基础事实在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首要地位,有利于引导和促进诉讼双方就侵权赔偿计算形成实质性抗辩。
本案对于实现知识产权的实质性保护,提振相关行业创新研发积极性,营造公平合理的创新环境具有积极而又深远的意义。
例如:在权利要求解释中,本判决依照所归纳的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结合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基本认知为基础,对双方争议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究竟应当如何解释展开了充分的说理论证;在技术比对中,将测试原理图和测试结果直接作为插图引入判决书,体现了技术类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在明确了与赔偿额计算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之后,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展开说理,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综上,本案裁判从专利法的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目的出发,充分考虑网络通信领域的技术特点,通过充分论证,确立了该领域中方法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具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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