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二审免死?: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昨天,曾经被人冠名“女魔头”的、跟流传多年残忍杀人夺财已被判刑死刑的法子英合称“雌雄大盗”的、负案逃亡20年直到2019年才落网、一审被判认定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绑架致一人死亡的劳荣枝案,8月18日上午开始,二审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来众多媒体关注报道。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3万多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发生在1998年夏天的常州案是劳荣枝案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据被害人刘甲的陈述,他在卡拉OK厅认识的劳荣枝,后者千方百计引诱他进入她房间。劳荣枝配合男子将其绑在椅子上,二人全程无交流,配合默契。刘甲打电话让妻子刘乙送钱来,劳荣枝出去接刘乙,出发前二人商议,如果劳荣枝一个小时未回来,另一人则杀人灭口。刘乙的证言与刘甲一致。劳荣枝带钱走之后,法子英想要杀刘甲,她恳求后,法子英放弃加害行为,用手指着刘甲,说了三遍:“你记着,你的命是你老婆给的。”劳荣枝对法院的证据均无异议,认为具体的金额无法确认。
南昌灭门案中,法子英的说法是,劳荣枝按他的要求,把熊X骗到出租屋内,让劳荣枝离开现场后,抢劫财物并杀人分尸。劳荣枝则称,她把人骗上楼后,躲在一旁的法子英持刀控制住熊X,她上前捆绑熊X,并劫取了熊X身上的财物,法子英让她下楼,他要和熊X谈判。劳荣枝则称,法子英控制住那对母子,她就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临走时,她害怕留下指纹,跟法子英说要不一把火烧了熊老板家,法子英不听,她就先走了。
不是很多人认为的,涉案事实一句否认就行了。作为确定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基本案件事实,警方在抓获嫌疑人之后,在不告知同案犯涉案的具体称述的情况下,是要先让其称述自己的涉案事实的。而这些供述,将成为日后认定案件事实的“呈堂证供”,即使到了法院开庭的时候看到了同案犯为自己的开脱供述而进行否认,能推翻之前自己的供述,律师就能?
梳理一下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作案经过:1996年,劳荣枝办理停薪留职后,跟法子英一起离开九江,两人开始了流窜南昌、温州、合肥等多地的作案历程。具体而言:1996年7月28日在南昌,劳荣枝勾引到了熊某义,为了抢钱杀害了熊某义及其妻子和3岁的女儿后离开;1997年10月温州,法子英携带一把尖刀和劳荣枝来到梁某春的住处,抢劫钱财后,将梁某春和刘某清杀害;1999年7月合肥,劳荣枝引诱殷某华到出租房去玩,随即被法子英用刀抵住脖子塞进钢筋笼。期间为了恐吓殷某华,将木匠陆某明骗来杀害。将殷某华杀害后,法子英携带自制手枪及殷某华字条来到殷家索要钱财,殷某华刘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向警方报案,法子英落网。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枪决。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它包括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纠集者、犯罪的指挥者、犯罪的主要责任者和犯罪的重要实行者。据此,在共同犯罪中,并不是只有一个主犯,而是主要属于以上几类人员,可以都被认定为主犯。以上的涉案罪行,随便拿出一个,只要认定了是共同犯罪中主要参与实施的主犯,都难逃死刑的结果。
跟法子英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涉案三年多,几乎每起案件都是自己去引诱的被害人来自己的出租屋,如果说第一次犯案是不知道后果,害怕遭到报复,那以后的案件呢?犹如一审法院认定的,劳荣枝在殷某华手书字条上添加“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内容,这也是受胁迫才写的?共同生活犯案三年多,如果真的是因为害怕,有没有逃离过,还是报警求助,还是共同挥霍了犯案所得?......尽管没有阅看案件卷宗,可这些都是基本的常理,一句自己没有参与,因为害怕,也是受害者,就可以解释和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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