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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性骚扰案陷入罗生门:真相只有一个,但诉讼给不了,不能甩锅给法院!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2018年7月26日,一个叫“弦子”的女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篇长文,声称自己2014年大三到《艺术人生》栏目组实习时,在节目主持人朱军化妆间里遭到其的性骚扰。文中,详尽的描述了过程,称上下其手50多分钟,致使自己留下了至今的巨大心理阴影。


控诉一出,直接将深受很多人喜爱的央视主持人拉进了饱受争议的舆论深渊。事情曝光两年后,朱军曾在社交平台回应说:“我从未触碰过那位女士一分一毫。我希望,毫无证据就给人处以死刑,到我为止,不会成为社会惯例。”

时隔四年多,究竟谁说的是真的?舆论场上还是存在无数的流派和争论。期间,几轮舆论浮沉中,弦子选择了民事诉讼途径,称希望司法能查明事实,为其讨回公道。很多网友也是充满了期待。

如今,历时三年多的公安机关处理未果、案经一审、上诉二审后,轰动一时的弦子( 周晓璇 )状告主持人朱军性骚扰民事诉讼案,终于迎来了二审终审结果。8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宣:因弦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军对其实施了骚扰行为,故驳回弦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致的结果,相同的理由,二审法院给出了与2021年9月14日海淀区一审法院完全一致的裁判理解。



对于这样的结果,很多人用“罗生门”来形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性骚扰的主张”的含义是,性骚扰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只不过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达到民诉讼法要求的法院足以高概然性的相信,真的有性骚扰行为的存在。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即使终审判决,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如果发现了新证据,还是可以申请法院再审的。


二审终审结果出来后,弦子发布了一段她在法庭上的陈述:我想说的是司法系统并不是天然具有权威,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就等于真相。当我们作为公民向法律寻求救济的同时,也是受害者出于信任将审判自己身体、自己记忆的权利交给了法庭上的陌生人。这份信任并不凭空而来,每一个手握权力的人应该用自己的行动来挣得这份信任。权力理应让弱者得到帮助,否则就不足为正义。

以上的这段话,其实代表了很多打官司的理解和想法,但其中充满了对于法律、司法的误解和认识错误,认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民刑不分”的“青天大老爷”审案年代。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是一起“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侵权案件。现代民事诉讼法的设计体系决定了,不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救济之后,法院就要承担支持其请求的责任、承担必须要承担客观事实的责任。实际上,根据民诉讼的规定,案件事实的查明责任在于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官的主动调查权则是诸多的限制。

其次,主张自己权益遭到侵害而发起诉讼的原告,尽管自己赋名为“受害者”,却未必就是真正的受害者。民事诉讼的原被告,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诉讼主体,何来起诉的就要被认定是受害者。相反的,遭到不明起诉的被告,也会成为诉讼的受害者。


再次,司法的权力和取信于民的含义,在于不偏不倚的居中审判,并不是要先入为主的保护哪一方的“受害者”。诉讼一方给自己赋予“弱者”、“受害者”的身份,进而把法院推到了“理应让弱者得到帮助”、必须保护的位置,不管在哪个国家,对于民事审判而言,都是一种理解错误,更是一种因为自己举证不力导致败诉之后的甩锅。

真如弦子朋友圈所控诉的话,涉嫌性骚扰的案件,本是一起治安行政案件,公安机关才是第一处理机关。可是,在其当时报警后,却没有得到警方的处理结果,已经说明了其举证的不力。至于光有报警记录,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性骚扰的事实吗?就算没学过法律的,恐怕没人会给出肯定的答案。


事件已经过去了八年,除了报警记录,弦子再没有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只有不断的各种形式的喊冤。这种通过不断喊冤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的方式,本质上是一种更不公正的媒体审判,在自己没有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对于案件的审理,根本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


回到性骚扰案事实的本身,8年前那晚的《艺术人生》化妆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在只有两人的密闭空间中,只有两种可能,性骚扰与没有骚扰。真相只能有一个,可在两人事后说法不一的情况下,唯有拿证据来说话。大众可以凭借生活经验,信这方,或是哪一方,但上升到法律裁决的高度,没有证据,而且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岂能仅凭一方称述,或是舆论导向,据此裁判说理,认定事实?


舆论上,朱军可谓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职场生涯跌倒了谷地,因为网友更容易感性的同情和相信发声者的声泪控诉,这就是舆论,每个人对于热点事件,都有作出自己判断的权利。一个说有,一个说没有,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网友可以爱信那个信那个。


但是,在这喧嚣的、呼喊正义的舆论纷争之中,一定要分清舆论纷争与司法审判、当事人控诉与民事案件事实、当事人理解的公正与法律追究的公正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律、司法保持一份理智。那就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的功能也是有限的。


司法诉讼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在执行法律规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根据证据举证规则查明案件事实,而非一定要查明客观事实。用罗翔老师的话说就是,法律只是鼓励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则去追求公平正义,但不能保证达到每个人心目中的绝对的公平正义。


如果以没有达到自己心目中的正义,来否定法律、司法的价值的话,实际上是在破坏大多数人对于法律、司法公正的信赖。很简单的例子,诉讼的各方,都可以在媒体上将自己扮演成受害者的角色而极力发挥,要求司法保护自己。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者,又该如何取舍呢?将司法的裁判权就给舆论声音的大小,对于没有话语权的不善于炒作者,则是一种更大的不公。

历时三年多的朱军性骚扰案,终于迎来了终审结果,明明是自己法律意识不强、证据意识不强的举证不力,为何要将败诉的原因甩锅给司法,引起更多人对于法律、司法的误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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