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上午,石家庄市长安区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案件,致2人死亡,1人受伤。8月6日,河北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确认了事件的成因系犯罪嫌疑人刑满释放后报复监狱管教人员:杨某业,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监狱服刑后减刑为20年,2020年刑满释放出狱。杨某业对监狱管教人员一直心存不满而极端报复,在石家庄监狱门口附近持刀袭击,导致1名监狱民警和1名监狱外协人员死亡,另外1名监狱民警受伤。杨某业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近期媒体报道的暴力极端事件,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每次,这样的事件发生,网友们通常是第一时间的表达谴责,最多的留言就是两个字:死刑!暴力报复杀害,肯定不是能让自己免责的理由,对这样的暴力犯罪嫌疑人,不必网友呼吁,司法机关肯定会给予最严厉的惩处,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私力暴力伤害,究其实质,是将自己的个人感受和行为,放到了他人命运的裁判者的地位,危害的是社会的整体安全秩序。强调文明和理性处理矛盾纠纷的现代社会,肯定是不会获得允许的。在古今中外的古典名著、影视作品、武侠小说里,很多都是讲的同态报复的故事,比如,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等等,这种故事的主角,往往被剧作者赋予了正义者的定性。不过,如果仔细分析这些故事的话,就不难发现,个人理解再正义的报复,最终也不免落入,无休无止的冤冤相报中,除非有其中的一人,有所触动、幡然醒悟,放弃了报复的想法。
没有几个人会自我觉醒的放下屠刀放下恩怨,以暴制暴,很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当第一个“恶”出现,就用第二个“恶”去制止,结果,第二个“恶”又成为下一次“恶”的起因,“以暴还暴”,循环不已,期间更会造成其他的无辜的受害者,引发更大范围的“以暴还暴”。
无休无止的报仇杀人,几乎涵盖和推进了所有的武侠小说内容,却被赋予了基于个人感知的正义理解,也就不难理解,江湖就是打打杀杀的总结了。不过,现实生活里的极端报复事件,更容易出现在求助无门、生活绝望的情况下。
再完美的暴力报复理由,也是一种非正义。人类文明已经达成的公示认为,除非是存在正在发生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社会民众之间的恩怨纠纷,必须通过自行协商或是求助法律渠道的方式,将矛盾冲突纳入程序和实体公平性衡量的途径解决。任由自行判定他人行为的正义与否,进而自行决定针对他人人生财产的处置手段,势必陷入自己成自己行为的法官的逻辑,对于他人并不是一种公平。此外,即使对方行径再恶劣,未经程序审判的加害他人,会对社会其他成员造成潜在的安全威胁,这也是一种非正义。不管基于何种理解,以暴制暴的同态复仇,只会带来无休无止的社会混乱和不安,在任何社会都不会获得允许和鼓励。然而,也应该看到,报复,是人类的天性之一,即便是脾气再好的人、社会地位再低的人,当自感遭受别人的误解和欺负的时候,本能会产生一种抵触和还击的情绪,只是表达的方式和程度,不同罢了。
如果说,报复性的以暴制暴是一种极端报复表现形式的话,言语表达不满、行为贯彻迟缓,也是一种报复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法律诉讼,也是一种报复的方式。不同之处在于,这些报复的方式,有些只是个人情绪的表达,有些是合法求助他人裁处的表达,而以暴制暴,则是一种法律所不容、同归于尽的表达方式。
以暴制暴,就像正义只能无限接近却谁也不能说能绝对实现一样,无法绝对禁绝,但却可以和应该最大限度的避免。理性文明的社会,除了强调和普及人人知道规则、重视规则的氛围外,还应该畅通人们感到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的不满表达渠道,由第三方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化解矛盾纠纷,这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
就像,此次的杨某业暴力伤害民警事件中,警方通报其成因是出于两年之后还一直心存不满而极端报复,很多网友疑问,这样的极端恶性事件,为什么没有及早发现、有效避免?杨某业服刑期间,是否已经表露出不满情绪,是否对其不满表达进行了核实处理?杨某业刑满释放之后,帮扶人员是否发现了其不满情绪,为何没有及时反馈处理?很多人只知道刑罚具有强制力严惩犯罪分子的作用,却不知道,刑罚的真正作用是要要达到教育和改造的目的,要让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错误,明白自己为何受到惩处,最后达到真心悔改、不再犯错的效果。
《监狱法》规定了监狱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要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以上的规定,出现经过教育改造后还会再次犯罪,而且是针对监管人员的情况,不得不令人反思。发生了暴力伤害事件,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映就是,谴责暴力,及早尽快的惩处犯罪分子,这并没有错,但是,更应该分析产生暴力事件的成因,这才是亡羊补牢、查找和解决问题产生根源、避免同类型事件继续发生的根本之策。可惜的是,无数的暴力伤害事件之后,我们不缺的是前者,但对于后者,认识到、做到的很少。 往期文章:没有诉讼案号的开庭传票,原来是只能做不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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