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诉讼案号的开庭传票,原来是只能做不能说!
昨天的《没有案号的开庭传票:办案是围绕案件质量还是考核指标?》一文,发出不久,后台就收到了侵权投诉的信息,称发布的图片未经授权,正在疑惑那张已经隐去了涉事法院的开庭传票,怎么可能构成侵权之际,一网友后台找上了门,称自己系该案件一当事人的律师,要求将文章删除,否则,自己......
这张开庭传票,本是从一微信群里看到的,不知道已经传了几手了,根本不存在谁专门发送的问题,而且,开庭传票,本就是向社会公开的,却没想到会引来这么大的事。已经不是经历过一次两次这样的事情了,没必要又被人说什么“吃人血馒头”之类的话,删就删吧,不就是一篇文章吗?
出现没有案件案号的开庭传票,一是这样的开庭组织形式,本身就经不起诉讼法上的推敲;二是如此的推进案件审理,会对案件当事人造成法律规定可以随便突破的司法认识;三是将案件不纳入审判系统的体外审理,会加剧司法行业内部的“逆淘汰”,导致司法决策、司法宣传的数据失真,危害不小。
本是基于社会公义、司法价值的分析,却引来了一番的“斥责”,究其根本,还是在评论的观点上,有些人不想引发社会围观和公开评论。要不,一张本是面向社会公开发出的传票,怎么一经评论,就给引发侵权投诉、要求删文呢?可问题是,就算本号不评论,肯定不是一起两起案件的这样案件开庭传票,早就散播社会,保不齐那天还会有人贴到网上去,也这样叫人删帖消除影响?人家会配合吗?
曾经,本号转发过一篇某省律协在其官媒上公开发布的众律师违法违规惩戒案例的文章。没想到,过了半年多,其中的一因行贿法官受到惩戒的律师后台添加笔者称,能不能把文删了?马上惩戒禁业期就要届满了,如果这样的案例还留在网上,会对自己今后执业造成很大的困难。还说,这件事已经给她造成了很大的工作生活困难,甚至一度......,也知道转发的是公开通报,还是希望删除文章。
最终,笔者给她删除了文章,不过留给她的最后留言是,作为律师,本应遵法守纪,当初自己走捷径时,就应该想到,将来被查是要付出代价的,国家正在大力建设律师公开诚信体系,删一文又能影响什么?
还有一个律师,自己在代理案件中,因为转交或是转述当事人的陈述,被法院事后查证系虚假诉讼,跟当事人一块儿被一审法院处罚了几万元。律师自己将处罚决定书发到了朋友圈,还在微信群里呼吁大家转发。本号也就写了一篇评论文章。事后,处罚决定书被二审法院撤销了,律师来后台找到笔者,要求删除文章。
笔者质疑她,不是当初你要求转发评论的吗?为何事情解决了,反指责当初帮助你的人?她直接讲出了,自媒体就是一帮不顾他人死活,只顾自己刷流量的“吃人血馒头”的,甚至一度在留言区爆了粗口。
从此以后,本号设定了规矩:只转发评论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书,对个案当事人要求进行案件评论的,一概不接,凡是涉及法律文书评议的,一律进行隐名化处理。没想到这次,即使隐名化处理了,还是有人自动领认,找上门来。
在某些人心里,即使是律师,所谓的公平正义,所谓的以案警戒他人的公益价值,远没有自己的直接利益来得实际,哪怕是潜在的消极利益。为了消除可能对自己的不利影响,明明知道对方并没有做错,做的都是有利于社会的事,也要采取手段,除之而后快。
至于对于社会,对于自己所在的职业群体造成的影响,是否有利于他人,已经不在考虑的范围。于是,愿意为他人说话,评论社会不良现象的人,越来越少,也便有了某律所发文讲述的这样事例:
该律所今年年初承接了一批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立即交房、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代理案件,没想到,到了立案环节,被法院要求配合诉源治理等理由,只先立一个案件,等案件终审之后,其他案件比照结果进行调解。律师答应了,尽管知道不符合规定,可总得“理解”法院不是?
往期文章:66名律师联名建议:修改刑法241条,加重惩处“收买”妇女儿童!245份裁判文书载明维权有多难
往期文章:《检察日报》刊文:“多次盗窃”累计达不到1000元至3000元的,不宜追诉
往期文章:从一则对法官不实举报澄清通报中看,现实司法诉讼的风险四伏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