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套路嫖”是诈骗!这家店刚开业就被“一窝端”了
“小卡片均来源于一家新开业的养生会馆,我们暗中走访调查,一探究竟。”原以为该养生会所可能涉黄,民警实地摸排后才发现该养生会馆暗藏“猫腻”。
小吴就是其中一名受害者。在前台接待下,小吴被安排到一间单独的按摩房内,当问及有什么项目推荐时,主管与技师相互配合,按照“话术”进行诱导,并通过眼神暗示使客户误以为充值成会员后便可享受“特殊服务”。
“实际上,充值会员卡后,技师提供的依然是正规按摩服务。”民警介绍道,“大部分人被骗后,羞于启齿,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民警持续深入调查,查明该团伙利用外宣团队进行“诱惑性”宣传,诱骗被害人前来消费,促使被害人被蒙骗而进行充值、消费,实则提供正规按摩。
在被害人没有享受到“特殊服务”要求退卡时,则有专门的主管或店长出面安抚,或以老板不在等诸多理由推脱。警方查明,该诈骗团伙内部层级分明,团伙成员间分工明确,是一个刚刚运作起来的诈骗组织。
掌握线索证据后,百官派出所周密部署,组织精干警力对该养生会所展开集中抓捕,店长王某、主管韦某以及前台、技师等13名嫌疑人悉数落网。
“没想到才刚开业没几天,就被你们盯上了,还是没能逃过你们的法眼。”经审查,到案嫌疑人如实交代了通过分发小卡片初步吸引男性消费者,再利用特色服务等言语暗示引导消费者充值会员卡,实则只提供正规按摩服务,以此敛财行骗的犯罪事实。
目前,除两名嫌疑人被上网追逃外,其余涉案嫌疑人已被依法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上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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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利用欺骗方式从对方当事人获取财物、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有的属于诈骗犯罪,需要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以经济纠纷加以处理。因为涉及罪与非罪,所以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尤其是与民事欺诈纠纷的界定与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问题,也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颇为棘手的老大难问题。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就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尤其是与民事欺诈纠纷的界限,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尽管表述各有不同,但无不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为区分诈骗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把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之判定作为定性的关键。(作者:陈增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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