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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需要五个共识

烟语法明 2022-12-05

文丨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刑民交叉案件,我以为是指行为既引发刑事法律关系又引发民事法律关系、既造成刑事法律后果又造成民事法律后果,且行为人既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广义上,刑民交叉案件还包括刑行民交叉案件、行民交叉案件和刑行交叉案件等。在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是执法办案经常遇到的案件,也是最难处理的案件之一,有人甚至认为没有之一,本人也深有同感。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为公正稳妥处理不断增多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央政法机关曾经发布多个司法文件或司法解释,其中广受关注的有:198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以下简称“85通知”,已于2013年废止),提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要坚持刑事优先原则,也有人称为先刑后民原则。

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解释”,已于2020年12月修正),在坚持刑事优先原则的基础上,有限度地提出了刑民分开的某些情形。

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修正),力图统一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金”赔偿延伸到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大幅度提升,从此引发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过高、实践中难以执行的争议。

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1年修改),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质损失”范围不包括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这又引发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不平衡从而对被害人显失公平的争议。

2012年以来,因民商事纠纷急剧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或修改了多个涉及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进一步缩小了刑事优先原则的适用,特别是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以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呈现四种情形:

一是“刑民分开”,即案件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分开审理的分开审理,不要求合并审理或者单独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刑民并行”,即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同时审理的同时审理,无所谓谁先谁后;三是“民事优先”,即刑事案件需以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民事部分可以先行审理,而后才审理刑事部分;四是“刑事优先”,即刑事部分需要先行审理的先行审理,民事部分而后审理。

这些分类审理不仅为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更多的程序选择和解决方案,而且对遏制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动辄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处理,保护相关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免受刑事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可以说,自《九民纪要》出台以后,法院审理刑民交叉案件便进入了以民事程序为主导、以刑事程序为保障的时期。不过,即便如此,这些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文件,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以笔者所见,刑民交叉案件之所以不断增多,相关案件之所以难以处理,主要缘于其形成原因过于复杂。

一是在经济生活领域,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促使各类经营主体解放了思想,他们无时不在创造新的经营形态和经营模式,而许多创新的经营活动本身就没有刑民界限。与此同时,一些经营主体有意在经济活动中打违法犯罪的“擦边球”,有的还故意实施名为合法经营实为刑事犯罪行为,有的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间内既实施了大量的合法经营行为,也实施了违法经营行为,还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等等。不断创新发展的经济行为成为刑民交叉纠纷高发多发的根本原因。

二是在法律法规领域,长期以来不仅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实,而且在法律规定之间、司法解释之间还存在不协调甚至互相冲突的现象,如《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第103条规定的“物质损失”中的人身伤亡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与《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0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内容就不一致。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范围和结果就不一致,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按照不同诉讼程序和司法解释处理的,可能出现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赔偿数额低,而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赔偿数额高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

三是在执法司法领域,有的办案人员难以把握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或者机械执法司法,致使应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按照刑事犯罪处理,或者相反,应该按照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则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搞以罚代刑放纵犯罪。更有甚者,少数办案人员故意混淆案件性质,导致案件处理时刑民性质颠倒。还有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为了使案件获得对本方有利的处理,便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腐蚀执法司法人员,或者采取伪造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欺骗执法办案人员,把刑事案件搞成民事案件或者反向操作,这些违法做法严重干扰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是在法学理论领域,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学理观点也存在颇多分歧,如在诉讼程序选择上,是坚持刑事程序优先还是不予优先,法学法律界就存在截然不同的主张。

又如,以签订经济合同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后,被告人所签的房产交易合同是否还具有民事法律效力,也存在针锋相对的看法,且持不同看法的几乎分成刑事和民事两个阵营。

刑法学者通说认为,既然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民事合同当然应当认定为无效,否则,同一行为在刑事法领域已经构成犯罪而在民事法领域还认定为有效,难免会让人产生刑民互搏的印象。民法学者普遍认为,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的行为,即使构成了刑事犯罪,但所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像房主用一套房子与多人签订销售或出租合同并收取多个合同相对人的钱款一样,其行为虽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实际上只能向其中一个人交付房屋,但所签的合同并非当然没有民法上的效力,且认定合同有效可能还对另一方更为有利,理由是被害一方根据合同有效,可能拥有更多的救济手段并可能获得更多的损害赔偿。其他诸如在证据审查范围、证明标准确定、赔偿范围大小和纠纷损失确定等方面,民法学界与刑法学界也存在明显的分歧。

上述领域存在的问题,充分说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还缺乏基本共识。因此,有效解决刑民交叉问题,必须先形成基本共识,并围绕共识构建相应的制度、机制、程序等,以统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

笔者认为,需要形成的共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根本共识。公正是执法办案的价值追求和评判标准,也是衡量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否合适妥当的根本标准。公正的基础是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支持各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一方当事人因故难以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明显失衡,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或者一方当事人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能力优势,实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行为的,办案人员要及时依职权干预。以保障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要坚持以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为基础共识。民事案件依赖当事人提供证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无法举证的或者所举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辩主张的,承担败诉责任。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其与刑事诉讼的根本区别,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当然要尊重和坚持。

但在实践中,不少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只能举出部分证据,有的根本举不出证据,有的提交的证据无效或者提交的是虚假证据。这些情形都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背离客观真相,处理结果背离实体公正。对此,办案人员不能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不清楚的,根据证据材料得出的结论可能是违背客观事实真相的,仍然坚持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不出证据就败诉以及证据只要有51%的可信度就可以采信的做法,而应当坚持实体公正优先理念,依职权自行调查或者委托他人调查,或者退回有关办案机关补充调查,尽力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坚持在案件事实真相或本来面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三要坚持以节约诉讼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为效率共识。刑民交叉案件,不少都是参与人员众多、案件数额巨大、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特别像组织领导传销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非法集资案件等,一个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往往成千上万,数额高达数百亿元乃至数千亿元。实践中,这类行为多以双方自愿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进行。故一旦案发就会有大批人员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上访等方式维权,解决起来不仅难度极大,而且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故处理这类刑民交叉案件,不能拘泥于这个原则优先、那个程序先行的思路,要着眼于公正和效率,采取集中处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即案件无论涉及多少被告人和被害人,原则上都要并成一案处理,不能分散处理;对于犯罪的财物,应采取追缴、退赔等方式,对于被害人的损失,要采取统一登记公平发放的方式,不能刑民混淆,厚此薄彼。实践证明,处理涉众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坚持先刑后民、并案处理的方式,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能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还可以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四要坚持以鼓励民事交易与维护交易安全为价值共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鼓励经营主体自由交易,后者限制经营主体自由交易;前者鼓励经营主体敢于冒险,后者要求经营主体循规蹈矩;前者鼓励经营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后者要求经营主体追求安全最大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立法鼓励市场交易和敢于经营冒险是应有之义,如《民法典》中就有大量鼓励交易的条款。不仅如此,许多行政管理法规和经济管理法规也有大量鼓励经营主体自由交易的条款,“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句名言,也蕴含了鼓励经营主体自由交易的法治理念。

就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而言,应当把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自由交易作为价值取向,为各类经营主体自主创新、自由交易保驾护航。但是,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同时也要重视交易安全,解释法律、制定规则时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底线。近年来,民事案件高发多发,仅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高达3000多万件,许多法院不堪重负,一些巨无霸企业说倒闭就倒闭,很多中小企业寿命不过两三年,个中原因虽然复杂,但与立法、监管、执法和司法过于鼓励交易不无关系。因此,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既要秉持刑法谦抑原则,不要轻易把刑民交叉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要守住维护交易安全的底线,对于突破刑事法律底线、危害企业经营安全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的,坚持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五要坚持案件导向和案例导向。研究解决刑民交叉问题,必须聚焦经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相关案件,聚焦如何把刑民交叉案件变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案例。可以说,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一个个案件,就是法治进程中遇到的一个个问题。人们常说的理论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法律实务领域,案件就是问题,案例就是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就是坚持案件导向和案例导向。法治的理想是良法善治,制定良法固然不是易事,但把良法变成善治更难。因为良法并不当然产生善治,甚至越是良法实施的难度越大。良法只有通过正确实施,才能产生善治,否则良法也会出现“劣治”甚至“恶治”。执法司法人员只有善于实施法律,善意地适用法律,善于把良法办成良案,善治才能成为现实。

从这个意义上讲,良法善治既是立法机关“立”出来的,也是执法司法人员“办”出来的,更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打官司“打”出来的。良法善治集中表现为案例法治,由无以计数的、源源不断的、生动鲜活的案例来实现、检验和延续。只要一个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办理,承载法治的巨舰就能一帆风顺、行稳致远。

转自: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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