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律师业务的特殊性,律师的案件来源大多都是通过熟人介绍而来的。而在做什么都讲关系的中国,既然是熟人介绍来的案件,你总得在收费上降低一些,熟人才觉得有面子,当事人也觉得高兴。所以,虽然律师的收费标准有规定,但很多时候,律师的收费都低于规定的标准。不这样做,就可能既得罪了朋友,又失去了业务来源。律师预先收取了费用之后,如果案件办得比较顺利,很快以某种方式结案了,有的当事人就会认为“律师赚钱很容易”,感觉自己“吃亏了”,于是就想方设法要求退还一部分律师费,甚至不惜投诉或者闹事。但是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时间长、环节多,那么律师的投入产出就明显不成比例,而当事人则绝对不会增加一点费用,最多也就一句感谢了事。现在又比较流行所谓“风险收费”,即律师在办案结束之后再根据案件的结果收费。这种方式,律师更为尴尬。如果结果不理想,律师不仅白白投入人力、物力、精力,甚至还要被当事人嘲笑无能;如果结果理想,一些当事人又不讲信用耍赖不予支付律师费。总的来说,收取律师费对于很多律师而言,往往是一件比办案更让人头疼的事。对于许多律师来说,谈收费难,收取到费用更难;先收费难,后收费也难。反正就是一个字:难。2、面对当事人的尴尬
许多当事人在最初遭遇法律纠纷或者急需法律帮助的时候,往往六神无主,见到了律师就像见到大救星一样,不仅对律师非常尊敬,也会表现出非常诚恳的样子,律师说什么就是什么,甚至感激涕零。然而,当他们在漫长的司法过程中逐渐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或者问题有了一定的进展之后,许多当事人就开始冷落律师,有的拖欠原先承诺支付的律师费,有的甚至还无事生非地找律师的不是,要求退还部分律师费。许多当事人在律师办案的时候,口口声声要和你交“朋友”,其实说来说去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希望你少收费,并且重视他的案件。但往往案件一结束,你甚至连这个所谓的“朋友”的人都找不到了。所以有律师说,一些当事人就是“当时人”——“当时是人,过后就不是人”了。此话虽然说得有点严重,但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许多媒体谈到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包括律师行业协会和主管机关都认为律师和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生怕律师欺骗了当事人。殊不知在付费能力和付费的诚信方面,律师与当事人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并不存在什么“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的约束,所以他们丧失诚信、欺骗律师、拒付或者耍赖延付律师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遭遇如此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打掉牙往自己肚里吞。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似乎是一件非常荣耀的事情。许多企业甚至不惜花费巨资在媒体上刊登聘请某某律师为其常年法律顾问的启事。然而时过境迁,今天已经很少有企业再专门刊登启事声明聘请某某律师为其常年法律顾问了。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然而,在当前执业律师和非律师法律工作人员之间几乎已经没什么太大差距的情况下,聪明的企业家们自然而然地会选择聘请非律师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职务。这些非律师执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后,就成为了企业内部员工,不仅常年坐班工作,而且老板怎么指挥怎么听话,况且工资也花不了多少钱。于是,律师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这项业务日渐萎缩,使律师行业失去了极大的一块蛋糕。现在的企业家,日常法律事务基本都交给内部的非律师法律工作人员处理,除非在特别重大或者需要寻求某种关系的情况下,才会考虑聘请执业律师出面处理。这使得律师的专业优势无从发挥,迫使律师不得不寻求专业外的某些关系来维持与企业家之间的合作。如果没有某种关系的存在,许多律师根本就很难进入企业家的人际交往圈,也很难赚到企业的法律服务费。律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保障,面对巨大的学习成本和执业支出,律师只能设法去市场上寻求案源,也就是经济来源。有权有钱的人,他们是社会的强势群体,往往不会受到太多的委屈,也就不必上法庭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即使偶尔遭遇到一些法律问题,他们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权势给予解决。即使走上了法庭进行诉讼,能够赚到他们钱的毕竟也只是少数律师。因此,大多数律师不得不面对的是弱势群体,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从他们那里找寻自己的饭碗。尤其是年轻律师和平民律师,更是如此。穷律师遭遇穷客户,难免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虽然很多时候案件必胜,比如劳动、工伤、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等等的案件,但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客户往往无钱支付律师费。此时,作为律师,拒绝受理案件,则没案可办;接受了案件,则收不到律师费。两难之中,委实尴尬。无奈之中,只好“风险代理”,似乎还有个盼头。“风险代理”之后,没有收到律师费反倒还要补贴交通、通迅甚至诉讼费等。法院判决、执行顺利的话,一切还好。如果法院判决不公,或者案件得不到顺利执行,那么律师不仅一无所获,还要为如此的司法现状背黑锅,当事人甚至会把怨气都发泄在律师的头上,直逼得律师也呼天不应,叫地不灵。律师的职业武器就是法律,也只能是法律。所以作为律师,必须经常去说服当事人相信法律。只有当事人相信了法律,才能相信律师的法律分析,从而才能相信律师。这是律师、当事人和法律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然而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宁可相信“关系”也不相信法律。于是,一些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首先看中的往往不是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而是特别强调律师究竟与法官或者法院领导有没有所谓的“关系”。在这样的当事人眼里,律师其实并不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只不过是典型的法律“掮客”而已。于是,有的当事人宁可通过你给法官送三万元贿赂,也不愿意付你三千元服务费。有的时候,律师给当事人明确分析可以胜诉的案件,最终却出乎意料地败诉了。你明知道法院的判决有误,却在司法程序内得不到纠正。于是当事人不仅不再相信律师,也不相信法律了。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失去的只不过是一个客户而已,而作为法律,失去的却是这个当事人可以影响到的一大片人的信任。在为自己感到悲哀的同时,律师也不得不为中国法律感到深深的悲哀。律师办案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然而,许多在法律上规定得明明白白的问题,到了某些司法机关那里,就行不通了。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律师只能听由有关机关内部规定说了算。这个时候,律师不仅难以为当事人办成事,而且也会让当事人对律师当初的法律分析产生怀疑,令律师颜面尽失。比如,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诉讼。但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之后,行政拘留所却经常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律师会见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当律师东奔西跑地征得有关方面批准会见许可的时候,往往当事人的拘留期限也差不多都满了,这时的会见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了。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学习得到,而一些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律师根本无从知道。但是现实中,许多司法机关内部规定的效力往往比国家法律还大,这使得律师在依法给当事人分析判断的时候,难免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尴尬局面。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往往会有一种被戏弄、被玩弄的感觉,那感觉实在是糟糕透了。打官司有赢就有输。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想赢得官司,但法院往往只能判决一方赢得官司。有赢的一方自然也就有输的一方。一些当事人,尽管律师已经提前说明了不能保证官司一定能赢,律师只能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寻找法律依据,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当事人当时也表示了理解,甚至还再三声明不在乎输赢,只要律师尽力就可以了。然而,当判决下来的时候,如果结果不够理想,他们轻则冷落律师,重则无理取闹,跟律师纠缠,要求退费甚至“赔偿”,使得律师防不胜防,也不胜其烦。尤其在某些时候,律师甚至得不偿失,陪进去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不说,如果是因为种种律师意志和职责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败诉,当事人无处发泄,便会把所有的怨气和怒火最终都发泄到自己的律师头上去,这就更使得律师难堪之极。古言道,“不以胜败论英雄”,这是评价战场上将领的一句客观公道话。但在当事人眼里,对于律师的评价,只能“以胜败论英雄”。现在许多企业家,更是常常把“只看结果不问过程”挂在嘴边,所以无论你的律师准备得如何细致,工作得如何认真,努力得如何辛苦,观点分析得如何正确,但如果“输”了官司,一切都是白搭,律师的所有知识和努力都是白费力气,不会得到任何认可。我们从小所受到的教育,无论是来自父母的,还是来自学校的,或者来自长辈和领导的,都教育我们要做好人,不做坏人。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物物交换都很认可,认为那是很正常的,也感觉非常平等。在服务业还不够发达的时代,人们之间只要不发生物质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帮助都是无偿的。帮助了他人的人,只要能够获得别人的尊重,一句感谢话也就满足了,最多下次我有事再请对方给予一些帮助。现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原有的伦理、道德、观念都已经被打破,在涉及物质利益的问题上,有些人哪怕亲戚、邻居、同学、同事,也都会把账计算得非常清楚,拿了或者用了人家的东西,就得付钱,谁也不欠谁的人情。然而,在法律服务上,却还没有完全形成这种商品观念。许多国人仍然认为,拿了别人哪怕是一页纸,只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不付款不好意思,也会主动提出付款。但对于律师,许多人倾诉半天,跟律师讨个主意。律师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脑子运动了半天,牺牲了无数的脑细胞,最后给当事人出了主意,想了办法,理清了思路,话一说出来,知识和意见就立即被当事人吸收了。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从律师那里得到的是无形的分析和意见,但却没有拿走任何有形的物质,甚至在饭桌上谈的时候还是当事人买单结账。在这种情形之下,虽然律师运用自己学习和积累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了疑问和难题,但是很多当事人却并不愿意为此付费,甚至认为律师最多不过是混个酒足饭饱而已。这样的律师,做了好人,却得不到好报。没有收入来源,维持生计都成为问题,还怎么谈得上“高收入”呢?但如果不这样的话,结果可能就是律师收了点小钱,得罪了朋友,混成孤家寡人,最后还是没有了面子。最“高明”的手段是,对于咨询,哪怕是亲娘老子也不能说得太清楚,应当既让当事人觉得有希望,觉得对其有利,又让当事人拿不定主意,非得委托律师去办不可。甚至把几句话可以解决的问题,非给弄成个诉讼,把简单的问题给说得极其复杂,这样才能赚到钱。但这样的做法,赚了钱却丧失了道德的底线,难免会成为被人诅咒的“黑心律师”。对于那些良心尚存的律师来说,他们不如此干为难了自己的生存,如此干吧却又为难了自己的良心,内心的痛苦和矛盾实在无以言表。其他人做好人好事,在业余时间或者花点业余的精力助人为乐,对社会有益,对自己无害,心情坦然。而对于律师来说,如果抱着“助人为乐”的态度去工作,那么回家饿肚子的时候,可就要“哭”了。所以,做好人还是维持生计?这是每个律师都不得不面对的尴尬。任何职业做久了,一个人都会打上职业的烙印。甚至可以说,职业决定着做人、做事的态度。关于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虽然二者都掌握着“法律的武器”,甚至作为律师在技术层面上掌握得还要更好一些,但律师挥舞法律武器的时候,却不得不依赖着法官的手,于是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便从此扭曲。在法庭或者法院这个应该说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舞台上,二者的不平等几乎随时可见。一般说来,无论多大年龄、多有学识、多么有理的律师,在法庭上都几乎表现得近乎谦卑。在法院里,如果不以服装来判断,仅仅以态度来判断的话,那么那些表现得特别客气、特有礼貌、说话特别和蔼的,十有八九都是律师。相反,作为法官,哪怕是法院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无论年龄多小,法律素养多低,却都表现得近乎霸道,甚至无理狡三分,得理不饶人。在态度上,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对律师像对待当事人一样,想理就理,不想理就不理,好像律师都欠着他们家八辈子债似的,满脸的不屑,甚至恶言讥讽的也不少见。在案件分析上,许多律师在开庭前甚至觉都没睡好,认真地起草着自己的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然而一到法庭上,法官甚至连听都懒得听,不停地以“时间有限”、“与案件无关的不要谈”等等理由打断律师的发言。作为律师,真的很难理解,一件案件法院可以拖上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才开庭,而好不容易到了法庭上,却连给律师多几分钟发言的时间都没有了?简直岂有此理!好不容易判决书下来了,判决书却几乎很少有全面、正确引用律师的代理意见的。许多判决书,律师90%的正确意见往往被视而不见,却会被法官抓住仅有的不到10%的缺陷或者不妥之处,最终判决驳回律师的全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律师只有徒叹无奈!更有甚者,有的法官甚至不惜故意曲解、歪曲律师的意见,为自己判决驳回律师的正确意见“制造”依据,让律师有口难辩。法院定下的开庭时间,有的法官迟到半个小时、一个小时都没问题,甚至说取消就取消了,作为律师丝毫没有办法。而有的律师偶尔开庭迟到5分钟、10分钟,却被法官要么按不到庭处理,要么按缺席判决,要么按撤诉对待,让律师欲哭无泪,使律师在当事人面前颜面尽失,甚至还要被当事人索赔。律师和法官私底下吃饭、娱乐、打牌,往往律师不仅要抢着买单,还得手下留情让着点。但到了法庭上,一些法官对待律师却丝毫不会心慈手软。近年来,律师“行贿”现象似乎比较突出。某地中级法院一大批法官受贿落马,牵涉到一些律师,引起高层震动,随后全国律师进行了一年的大“整顿”。“整顿”了律师还不算,各地法院接着又纷纷出台阻止法官与律师接触的规定,还美其名曰“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带”。这简直是中国司法的耻辱!律师不接触法官,不能与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那么律师还办什么案?律师的法律知识还到何处发挥和使用呢?法庭开庭的时候吗?但又有几个法官开庭的时候能够让律师把话说完呢?又有几次法院是可以当庭做出判决的呢?现行制度选拔法官,既要“高学历”,“高素质”,又要“表现优良”,“根红苗正”;既要“专业水平高”,又要“政治过硬”,法院系统内部还有层层领导的“正确领导”,也有纪委、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这些都做到位的话,律师给法官“行贿”,那么进去坐牢的只能是律师,最先案发的也只能是律师。即使律师都来“行贿”的话,也不大可能让法官动摇,而只能让律师现丑。然而,在我们国家却发生了众多法官落马的事实,下至一般基层法官,上至高级法院院长。其根源在哪里,傻子也知道,但鞭子却打在了律师的身上!明明是“逼良为娼”,却得了便宜还卖乖,把一切责任都推在了律师身上,律师岂不尴尬乎?!目前的社会风气,极大地影响到整个社会中当事人对司法的认识。许多当事人找律师,不问水平问关系,这种状况难道是律师愿意看到的吗?难道是律师造成的吗?好好地找找源头,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如此风气,做一个有良知的律师,累而且难;做一个没有良知的律师,难而且良心不安。中国律师在两难境地生存,谁知其味?只有律师自己!律师既没有掌握一分钱的国有资产,又没有一点点的公共权力,律师所拥有的,仅仅是熟悉的法律知识和为了获得这些知识而付出的巨大代价。现在的中国律师,基本上和“个体户”差不多,自谋出路,自主营业。但又和“个体户”有所不同。“个体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只要接受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的管理,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就可以了。而律师却不同。首先得通过中国最难的司法考试,然后得培训学习,再然后还要实习一年,好不容易条件都具备了,却还拿不到执业证,还得找个律师事务所接收,这样才可以最终拿到《律师执业证》,才算成为真正的律师。如此管理体制下,律师既要缴纳律师协会的几千元会费,又要缴纳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然后执业了,却发现既没有什么机构能够为律师创造出良好的执业环境,也没有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源源不断的案源,一切全得靠律师个人去努力。这种现象就好比一个人取得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却不能营业,还得进到一个公司里才能经营一样荒唐!即使到了“公司”里,还不给发工资,而是凭着自己的“个体户”执照自找生意给“公司”上缴“管理费”。另外还有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种约束。作为律师,往往只见到要这样那样为社会尽各种义务,却很少见哪个机关或者单位能够为律师尽点义务。律师连自己的权益都保护不了,还怎么奢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过发给律师个人的《律师执业证》,对律师的约束约束到了律师个人,规定律师交付费用也具体到律师个人,档案、年检等等都管理到了律师个人。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律师个人就不能独自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而偏要规定律师事务所来“管理”和约束律师个人呢?作为个体的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承担着各种义务,接受他们的管理和约束,同时还要对律师事务所承担各种义务,接受律所的管理和约束,但作为个体的律师又有哪些权力或者权利呢?这些管理机关除了对律师个人“管理和约束”之外,到底还能为律师提供哪些条件或者承担哪些义务呢?这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似乎没人考虑过这些问题。这种管理模式,作为律师个人,负担是否大了些呢?谁为律师个人考虑过这些问题呢?律师个人对律师协会得缴纳《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费,对律师事务所得缴纳管理费,而律师是否能够赚得到钱却没有人管。每年赚几百万的律师缴纳多少,每年亏本的律师也得缴纳多少。有的所谓“高科技企业”,国家还“无偿补贴”呢,有的“出口企业”,国家还“退税”呢,而许多年轻律师,即使入不敷出,还得照样缴费和纳税。如此管理方式,除了律师行业之外,再也没有哪个行业如此残酷和无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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