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官网公布了京司罚决〔20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一起律师因犯妨害作证罪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警示案例。
根据载明,原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因犯妨害作证罪,2022年3月2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生效后,北京市司法局予以立案调查,履行了法定程序,经研究,9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于某的律师执业证书。妨害作证罪,《刑法》有两个罪名,一是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专门针对律师等法律业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二是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适用对象是一般社会主体、所有诉讼案件。律师被判妨害作证罪,说明不是因为代理刑事诉讼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是在其他诉讼案件中,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这并不常见。涉案的于某,究竟所犯何事呢?在网上公开资料查找了一番,还真找到了已经生效的北京市昌平区法院(2022)0114刑初16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概括一下:律师于某,1978年生人(已执业14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2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21年9月1日被逮捕。一同涉案受审的,还有另一被告人宋某。注意,罪名变化了一次,说明是警方在侦办其他案件中发现的妨害作证罪的证据。法院审理认定,2021年1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对田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于某、宋某系该案证人。宋某受律师于某的指使,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宋某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章作虚假证明,妨害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法院认为,于某在公安机关就林某涉嫌诈骗一事对其进行询问后,明知宋某将要就此事作证,仍指使宋某在作证时回避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因其律师的身份及与宋某雇佣的关系,致使宋某听从于某的指使,接受询问时故意作虚假证言,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秩序,构成了妨害作证罪,判决:于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宋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宣判之后,两人都没有上诉。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作证时回避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接受询问时故意作虚假证言”,结果是没帮到别人,反而让自己被判刑吊证。这里牵扯到一个法律行业性的执业问题:当有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向律师咨询如何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调查时,应该如何指导应诉?是让他们如实回答,还是告诉可以避重就轻,甚至虚假陈述?从这个案例看,指导当事人或证人如何回答,影响的,已经不仅仅是别人的事,而是关系律师本身的安危了。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法律业者不以为然,常常是以如果都实话实说,还要律师干什么,或是律师干的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当事人又没有如实称述的强制义务等理由解释。甚至有律师亲自下场,在诉讼活动中,虚假称述,以便让自己的当事人获益。一旦被司法机关追究起来,这样的解释,能够可以实现免责的结果呢?今年3月份,天河法院公布了两起律师虚假诉讼的司法处罚案例。
1、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律师主张,被告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欠款225万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官询问被告有否出具过借款凭据时,原告律师称凭据因被被告撕毁而无法提供。后经查证,被告出具的借款凭据,竟然一直掌握在原告律师手中。法院认为,原告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
2、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公司根据《技术服务合同》起诉被告公司支付服务费265万元及违约金。双方在诉讼中,都同意调解。法官审查证据时,要求原告公司补充提交已实际履行服务合同的相关证据,遭到拒绝。经进一步审查发现,所谓的《技术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是虚构的,目的是逃避另案纠纷,这个假官司的指导者,就是原告律师。最终,法院对原被告两公司分别罚款6万元,对原告律师罚款3万元。
以上这两个案例,均是办案法官在民事诉讼结果尚未作出时发现的。试想,如果这两个案件虚假诉讼情形没有被法官发现,而是获得了法院的终审裁判支持,将来到了执行阶段被再审认定为错案改判,给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司法机关追究起责任来,“操盘”原来民事案件的律师,面临的可能就不是司法罚款这么简单的问题了。
在一些律师看来,不择手段的,帮自己一方的当事人获得司法支持打赢官司,或是利用司法手段争取最大的利益,不仅是体现了自己尽职尽责的律师价值,而是可以彰显自己司法能力,在规则之外通过司法渠道为当事人争取额外的利益。至于法律风险,往往以自己只要不出面、不承认,就不会牵扯到自己,或是自己可以小概率的事发后再进行“运作”,来安慰自己。(今天推送的第三篇文章,就是一个律协会长“翻车”的事故)实践证明,这样的“安慰”,不过是司法机关没有认真查究深究起来罢了。现在不出事,不代表将来不出事。以上三个案例的共同点,律师都是在幕后策划的,但司法机关一旦向当事人查究起来,无一例外的,当事人都会将自己的律师给供出来。真是应了那句话老律师的经验之谈,自己的当事人,才是律师潜在的最大危险。律师的价值,应该体现和控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内。尽管社会上有些律师,背离了自己的身份和职业定位,靠漠视和玩弄规则获得超额的非法利益,可一旦东窗事发,不仅损害了律师的社会形象,而且会让自己的今后职业生涯,甚至是今后人生彻底改变。怪谁呢?
往期文章:司法裁判文书作出之前,应考虑到网友看后的感受,否则...
往期文章:精彩论述:站着发生性关系,可以推定并未违背被害人意愿,被告人无罪
往期文章:罕见:如此这般操作,开发商落得“钱房两空”,官司还打输了
往期文章:终于有人发声了:二审这么硬性控制追求维持率,上诉还有啥意义?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