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万元搞定诸多各级检察官...清理“司法掮客”顽疾难在哪里
1、律协会长黄某得知自己代理辩护的张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侦查终结移送到鞍山市检察院后,便直接到办公室找到市检副检王某商讨案件如何减少罪名。王某出主意,可以将案件转到江某担任检察长的基层检察院管辖,把案件消化控制在鞍山。两人谈话间,就将一起市检管辖的案件,改成了区检管辖,用黄某的话说,“这里面肯定有人情关系的因素了”。司法办案,成了领导与律师之间的人情交易。
2、为了减少罪名,黄某想到了请刑法专家论证的方法,并在跟王某喝茶的时候,获得了后者的肯定。获得了数位刑法专家签名论证的(所谓的专家论证,也就是这么效力越来越低了),张某等人案件只构成非法采矿罪,不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后,黄某给了王某一份,给了江某一份。
3、案件在区检察院审理之前,王某专门招来江某嘱咐,领导宋某关注这个案子,希望轻一点处理并快速办理,并要求起诉前要向市院汇报。江某随即告诉承办案件的公诉科科长张某,快速办理,轻点处理,起诉之前要向市院请示汇报。
5、案件审查结束后,张某向市院公诉部门汇报案件。研究期间,张某以不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两项罪名的意见汇报,市院公诉一处认为非法采矿罪没问题,但在非法储存、买卖爆炸物上产生分歧。分管公诉的王某认为,要重视论证意见,只认定一个罪名,决定向省院汇报。
之后,王某给省检的宋某打电话,告诉案件明天要到省院汇报,宋某说,他知道了。市院公诉部门人员向省院汇报中,由于王某的明确倾向性意见,所以汇报的意见也是不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省检公诉二处也有分歧,但最后答复的结果是,可以定非法采矿罪,不宜认定其他两个罪名(具体谁的意见,没有交代)。
6、张某在省市汇报完之后,告诉江某,非法买卖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名不成立的意见,得到了省院、市院相关领导的认同,案件也就按照一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了。法院后来,也就按照一个罪名判了。原来公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三个罪名,最终相关人员均被判处了缓刑。
公安移送的三个罪名,减成了一个罪名,按照规定,应该履行公诉科内讨论、检委会研究讨论程序,但由于领导过问,这些程序都没进行。张某整理卷宗归档时,为了应付检查,用电脑打了一个没有任何人签字的科内讨论记录存卷。
总结以上过程可见,这里面实际上是两条司法掮客线路,一是省院副检宋某的非法过问干预,二是市级律协会长黄某的直接行贿司法领导、间接行贿具体办案人员,两条线路的共同作用对象是分管公诉的市检副检王某。在王某的大力干预及直接左右起诉意见下,案件最终由应该起诉的三个罪名,变成了只起诉了一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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