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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万元搞定诸多各级检察官...清理“司法掮客”顽疾难在哪里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本号转发了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刑初21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为内容的律协会长90万港币搞定市检、区检副检察长以及公诉科科长...最终翻车了》一文,详尽还原了一地级市律协会长如何利用90万港币操控市县两级检察系统,将一起公安三个罪名移送起诉,最终变成一个罪名提起公诉的过程。其实,该案件还有另一条司法掮客线路。
这起时隔六年多之后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东窗事发的,司法掮客利用90万港币资金发起并运作改变检察院起诉结果的司法贪腐案件,至少追究刑事责任的“撂倒”了市县两级检察官三人,分别是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检江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某和承办案件的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某,还有案件代理律师、行贿人、社会职务众多的地级律协原会长黄某。涉案但未见追究刑事责任的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周某,本案未交代但见于其他通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宋某,也难辞其咎。


梳理一下,这起案件的司法掮客“运作”过程:

1、律协会长黄某得知自己代理辩护的张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侦查终结移送到鞍山市检察院后,便直接到办公室找到市检副检王某商讨案件如何减少罪名。王某出主意,可以将案件转到江某担任检察长的基层检察院管辖,把案件消化控制在鞍山。两人谈话间,就将一起市检管辖的案件,改成了区检管辖,用黄某的话说,“这里面肯定有人情关系的因素了”。司法办案,成了领导与律师之间的人情交易。

2、为了减少罪名,黄某想到了请刑法专家论证的方法,并在跟王某喝茶的时候,获得了后者的肯定。获得了数位刑法专家签名论证的(所谓的专家论证,也就是这么效力越来越低了),张某等人案件只构成非法采矿罪,不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后,黄某给了王某一份,给了江某一份。

期间,黄某将100万元港币的行贿款,给了王某80万。王某如此帮忙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因素是,时任省检察院副检的宋某给他打过一次电话,让他多关注这个案件。

3、案件在区检察院审理之前,王某专门招来江某嘱咐,领导宋某关注这个案子,希望轻一点处理并快速办理,并要求起诉前要向市院汇报。江某随即告诉承办案件的公诉科科长张某,快速办理,轻点处理,起诉之前要向市院请示汇报。

与此同时,律师黄某找到了市检公诉二处副处长周某,请求她给承办案件的张某打招呼,予以关照,并给了周某10万港币。周某自己留下5万,给了张某5万。到此,案件还没到办案检察官手里,已经提前“通融”准备就绪。
4、案子到了区检察院,王某又给江某打电话,称专家论证会的意见有道理,吩咐多参考,江某随即转告了张某。律师黄某这是才向张某提交了那份专家论证意见书,用张某的话是,黄某认识很多司法领导。由于江某的指示和周某的招呼,张某只要求了公安机关对非法采矿罪补充了侦查。

5、案件审查结束后,张某向市院公诉部门汇报案件。研究期间,张某以不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两项罪名的意见汇报,市院公诉一处认为非法采矿罪没问题,但在非法储存、买卖爆炸物上产生分歧。分管公诉的王某认为,要重视论证意见,只认定一个罪名,决定向省院汇报。

之后,王某给省检的宋某打电话,告诉案件明天要到省院汇报,宋某说,他知道了。市院公诉部门人员向省院汇报中,由于王某的明确倾向性意见,所以汇报的意见也是不定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省检公诉二处也有分歧,但最后答复的结果是,可以定非法采矿罪,不宜认定其他两个罪名(具体谁的意见,没有交代)。

6、张某在省市汇报完之后,告诉江某,非法买卖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名不成立的意见,得到了省院、市院相关领导的认同,案件也就按照一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了。法院后来,也就按照一个罪名判了。原来公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三个罪名,最终相关人员均被判处了缓刑。

公安移送的三个罪名,减成了一个罪名,按照规定,应该履行公诉科内讨论、检委会研究讨论程序,但由于领导过问,这些程序都没进行。张某整理卷宗归档时,为了应付检查,用电脑打了一个没有任何人签字的科内讨论记录存卷。

总结以上过程可见,这里面实际上是两条司法掮客线路,一是省院副检宋某的非法过问干预,二是市级律协会长黄某的直接行贿司法领导、间接行贿具体办案人员,两条线路的共同作用对象是分管公诉的市检副检王某。在王某的大力干预及直接左右起诉意见下,案件最终由应该起诉的三个罪名,变成了只起诉了一个罪名。

正如承办人张某的供述,这个案件,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这两项罪名是可以认定的,自己之所以没有坚持依法办案,主要是因为检察长江某明确给出了只想认定一个罪名的指示,此外自己还收了5万元港币的好处费,也就做了“顺水人情”,没有认真查办。
由此可见,司法掮客能改变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指导思想,一是通过领导非法干预办案,二是直接给予办案人利益诱惑。深究这两项的话,一是对应的办案人员的行政管理关系施加影响,二是对应的办案人员的人性贪婪属性予以诱惑。
试想,作为处处受到管理的下属,特别是在强调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检察系统,办案人员能否有勇气抵制来自上级领导、本院领导的直接承办意见指示呢?是否有担当抵制来自上级领导给予自己的利益输送呢?如果拒绝的话,今后需要面临着什么样的工作环境?司法掮客,正是抓住了具体办案人员乃至办案机关领导这两点无法拒绝的理由,肆无忌惮,大行其道。
即便是具体承办人员如今可以按照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的要求,将干预办案的记录予以上报,但是否可以仅凭一个登记上报,就可以改变自己以后还要受制于省院、市院、本院领导管理的局面呢?如果是无法改变的话,案件经办人还会有及时、真实登记上报的积极性吗?
为了管理需要,各种规定赋予了领导监督案件办理的权力,如何保证领导不会利用这种权力以案谋私、夹带私货呢?各种规定赋予了律师行业领导联系司法机关的便利,如何保证他们不会利用这种关系拉拢腐蚀司法机关领导、个案动辄百八十万的“猛砸”呢?
如上文案例所示,省检副检受人请托,直接要求市检副检关注一个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下级如何监督领导的过问?市级律协会长,因为是自己的案件,就可以案件还没移送之前,就可以直接到市检副检的办公室、茶楼私会商量案件的处理方式,两人之前的交往如何保证做到公事公办,没有利益往来?
犹如反腐都在强调的,要抓住关键少数派,具体到司法领域,要清理打击已经落马被查的省检副检宋某、律协会长这样的司法掮客之流,以上的这两项内容,是远比考核督导具体司法案件承办人登记“三个规定”事项,更应该引起重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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