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让丈夫成了植物人,此后几年里,妻子为了治疗丈夫、养家糊口身心俱疲,最终提起离婚诉讼。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进行了审理。
曹雨和叶凡相识相恋并结婚,2015年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伤,经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成了植物人,需要持续治疗。
由于曹雨是单方事故,没有赔偿金,全家人为了曹雨的治疗耗尽积蓄,又向亲朋好友举债度日。
为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妻子叶凡外出打工,曹雨则由其父母照料。除了照顾瘫痪在床没有意识的儿子,老两口还照顾着上小学的孙子,一家子的生活十分艰辛。
看着曾经志同道合、关怀体贴的丈夫再也不能给予生活中的关怀与支撑,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凡身心俱疲,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当她惴惴不安地向公婆说出自己的想法时,本以为会迎来一场暴风骤雨般的责难,却没想到善良豁达的公婆并没有反对,他们虽舍不得,但也不忍心让年轻的儿媳苦苦守候一辈子。
由于曹雨伤情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叶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两口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老两口并未提出任何要求,但希望孙子由其夫妻代为照顾。叶凡则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丈夫的扶助费,并同意儿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自己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曹雨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原、被告之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本起离婚案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的配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故由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烟语君语:此种情况,一些网友认为,不是结婚时说好了同患难吗,怎么真到了患难时刻就自己跑了?还有一些法律人认为,一方患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即使提出,法院也不应该准许,因为一旦准许离婚的话,等于将患病者推向了社会和其父母,不应该鼓励这种“甩包袱”行为。
烟语君其实赞同以上法院的做法,点赞曹雨父母的通情达理。婚姻,本就不同于无法解除的血缘关系,得以存续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和共同付出。试想,一方就是要离婚,或是不想一起过下去的话,完全可以远走他乡再不联系,跟离婚有什么区别?
一旦如此的话,势必让孩子再也见不到没有患病的父亲或母亲,而且患病者也别再想获得另一方的生活帮助。就算法院强判不准离婚,另一方也不远走他乡,可一心不想再过下去的,会真心的照顾患病者吗?
可见,法院的做法、曹雨父母的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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