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夫妻4万买下周大福25万金饰被起诉”的案件,引发网友关注!原告: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光,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欣,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运漕镇潘桥行政村唐湾村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欣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被告王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21年1月16日生成的订单编号分别为1516066237708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424870996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063933077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422170494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424042060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5178044268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5172140443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413818593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653687099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天猫店铺“周大福官方旗舰店”的注册经营者,销售系列黄金饰品,该等商品销售价格为当日金价X饰品克数+黄金加工费。2021年1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因原告工作人员在系统中输入的上架价格设置错误,导致涉案产品的标价远低于日常销售价格。当日,被告以“ww10699”的淘宝ID,按照天猫平台上错误显示的价格购买了9件涉案商品,订单号1516066237708056281金额为1,909.00元、1516424870996056281金额为2,127.50元、1516063933077056281金额为1,731.50元、1516422170494056281金额为1,781元、1516424042060056281金额为2,325.50元、1515178044268056281金额为4,184.90元、1515172140443056281金额为6,053.15元、1516413818593056281金额为6,063.05元、1516653687099056281金额为6,420.80元,总计支付32,596.40元,与涉案商品的日常销售价格差距高达137,576.60元。次日,原告通过天猫平台客服与被告沟通联系,并告知价格系技术人员操作错误,要求撤销订单。嗣后,原告又多次联系被告,并赔付被告500元。现原告认为,原告意思表示错误,导致合同订立存在重大误解,且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将造成原告极大损失,故诉请要求撤销双方合同。图片来源:周大福官网截图
被告王欣辩称,原告主张的9个订单系依法订立,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且具备履行的可能性。本案的9个订单是原、被告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且原告要求撤销订单的主张已超过90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天猫平台披露的资质信息、涉案商品交易快照、涉案商品图片、被告购物订单支付凭证、2021年1月16日原告活动通知、1月16日原告内部沟通截图、原告在1月16日出现价格失误的133款商品名称、1月16日店铺在售商品的销售、咨询分析、1月16日前后原告在天猫上的售价截图、1月20日至25日同类商品的交易快照、1月16日前后其他消费者在其他平台就涉案商品支付的购买订单截图、1月份同款商品的销售情况、同款商品近一年来的销售价格、同款商品一年来的单价趋势、微博周大福1月13日公示的金价、原告采购涉案商品的发票、原告自行制作的订单差额确认表、原告在1月16日就同款商品的销售数量及订单情况统计表、原告与被告的旺旺沟通记录、原告与被告的电话沟通记录、原告发送500元红包进行赔付及已向被告支付500元的赔付记录、天猫物流时效管理规范、其他顾客退款记录、原告网上立案记录、法院于4月14日开具的诉前调查令、原告向天猫平台申诉截图、旺旺沟通记录、黄金交易所的月度市场报告和交易行情、原告向黄金交易所采购黄金记录、标错价格的明细和对比表等为证。被告王欣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被告与天猫客服的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周大福官方旗舰店首页截图等为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事实部分,认定如下:原告系天猫店铺“周大福官方旗舰店”的注册经营者,销售系列黄金饰品。2021年1月16日,被告以“ww10699”的淘宝ID,在天猫平台上订购了周大福珠宝简约时尚足金黄金手镯一件,订单号1516066237708056281、金额为2,009元、实际支付1,909.00元;订购了周大福珠宝简约时尚足金黄金手镯一件,订单号1516424870996056281、金额为2,227.50元、实际支付2,127.50元;订购了周大福珠宝简约时尚足金黄金手镯一件,订单号1516063933077056281、金额为1,831.50元、实际支付1,731.50元;订购了周大福珠宝简约时尚足金黄金手镯一件,订单号1516422170494056281、金额为1,881元、实际支付1,781元;订购了周大福珠宝简约时尚足金黄金手镯一件,订单号1516424042060056281、金额为2,425元、实际支付2,325.50元;订购了周大福简约大方光身足金黄金手镯一件,订单号1515178044268056281、金额为4,494.90元、实际支付4,184.90元;订购了周大福传承系列婚嫁福镯古法黄金足金手镯一件,订单号1515172140443056281、金额为6,363.15元、实际支付6,053.15元;订购了周大福传承系列婚嫁福镯古法黄金足金手镯一件,订单号1516413818593056281、金额为6,373.05元、实际支付6,063.05元;订购了周大福传承系列福镯古法黄金足金手镯一件,订单号1516653687099056281、金额为6,735.80元、实际支付6,420.80元,收货人均为“隔壁老王”,系被告,被告实际支付货款共计32,596.40元。次日,原告通过天猫平台客服与被告沟通联系,并告知价格错误,要求撤销订单。嗣后,原告又多次联系被告,并于2021年1月19日共计赔付被告500元。另查明,本案被告与另案被告凌海清系夫妻关系,2021年1月16日,凌海清以“凌海清93”的淘宝ID,在天猫平台上向原告订购了3件周大福黄金饰品,收货人亦为本案被告。原告采购涉案黄金饰品的价格及线上、线下在售的价格均远远高于本案被告及凌海清订购的价格。2021年4月11日,原告律师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诉请要求撤销包括本案9个订单在内的收货人均为王欣的12个黄金饰品订单,因被告知须区分具体的订购人,故于2021年4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分别诉请要求撤销与本案被告订立的9个订单及与凌海清订立的3个订单。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方的完整身份信息,本院未予立案。经原告申请,原告持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的调查令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查询被告淘宝名对应的完整身份信息后,于2021年5月1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后予以正式立案。审理中,原告陈述,根据天猫平台的时效规定,少于2,000元的订单在满一年后会自动退款,原告支付金额分别为1,909元、1,731.50元及1,781元的订单已全额退款,支付金额为2,127.50元、2,325.50元、4,184.90元、6,053.15元、6,063.05元、6,420.80元的订单尚未退款,并表示如法院判决撤销订单后,会如数退还剩余货款,已赔付的500元不予在退款中扣除。本院认为,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撤销。从原告采购的价格和实际在售价格看,原告于2021年1月16日将涉案黄金饰品的价格标注为远远低于采购和实际销售价格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家销售行为。原告本次被异常设置价格的黄金饰品款式数量亦不在少数,可见原告并非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低价促销的行为。原告在被告购买后次日即通过天猫平台客服向被告表述了发生错误的情况,并表示了歉意,事后进行了相应的赔付,应能证明原告对于本次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存在错误的意思表示和重大误解,根据公平原则,本案原、被告订立的9份合同应予撤销。其次,虽然本案网络购销合同订立之日距本案正式立案日期已超过行使撤销权法定的90日除斥期间,但原告已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该行为应视为已行使撤销权,该日期距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即2021年1月17日并未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故被告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订单的主张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的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欣通过天猫网购交易平台于2021年1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1516066237708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424870996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063933077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422170494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424042060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5178044268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5172140443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413818593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1516653687099056281的网络购物合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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