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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为民办事:法院超标查封,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

烟语法明 2022-12-05


海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某区人民法院超标的额查封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  超标的额查封  行政诉前财产保全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4日,海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市自规局)因某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逾期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该公司名下25宗土地的使用权,价值人民币27亿余元。同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财保220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述25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同年8月12日,某开发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20号行政裁定书。期间,某市自规局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25宗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总评估价值人民币60亿余元。2021年2月10日,某市自规局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函,请求仅保留220号裁定中8宗土地的使用权查封,其余土地使用权查封事宜请依法处理。截至2021年3月26日,某区人民法院既未对某开发公司的复议申请作出裁定,亦未改变对上述25宗土地的查封。3月18日,某开发公司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迅速指派检察官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某区人民法院查封的25宗土地使用权总评估价高达60亿余元,某市自规局向某开发公司追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仅为27亿余元,超出33亿余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超标的额查封行为,且法院对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的发函未及时处理。随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法院加强沟通协调,达成纠正本案超标的额查封问题的初步共识。2021年3月2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解除上述25宗土地中17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3月31日,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解除对某开发公司上述25宗土地中17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典型意义】
聚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发现法院超标的额查封行为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坚决避免“办了案子、垮了厂子”情况发生,为企业纾难解困,助力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吉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吉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存在未按期支付员工工资等违法行为。2019年8月27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对药业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该公司支付史某某等6人工资65838.00元及缴纳张某某等4人养老、失业保险费263446.40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某市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理由未予受理。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该案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围绕行政争议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等焦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人民法院未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违反法律规定。2021年4月2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某市人社局移送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依法受理审查。某市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与检察机关沟通,称未依法受理系因被申请执行企业当时确实存在经营困难。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某市人民检察院走访了药业公司,了解到疫情缓解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并已经支付部分工资款的情况。某市人民检察院向药业公司阐明,行政机关如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会加重企业负担,督促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办案人员与被拖欠工资的企业员工深入沟通,转达了企业将尽快支付欠款的愿望,讲明了只有企业经营有起色才是双赢的道理,员工表示谅解。2021年7月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组织召开有行政机关、被申请执行企业、执行法院、听证员参加的公开听证会,进一步厘清争议焦点,核实企业已部分支付员工工资的证据,听取意见,促成共识。7月15日,药业公司全部履行了支付义务,某市人社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农民工讨薪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既要注重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估司法决定对企业经营、员工权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主动同行政机关、法院沟通协调,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采取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转自:最高检的“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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