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好的判决书,一定是能经得起时间考验,经得起社会公开评议的
昨天发文《这才是判决书:“以前打过假、再消费就不是消费者”,严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大家也都看到了,绝大多数网友的留言,跟本号的观点是一致的,认为这是一份“以理服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文并茂的判决”。有律师甚至感叹,其职业生涯,很久没有收到这么精彩的判决书了。
但是,也有少数的网友留言是,这是一份社会效果极差的判决;如此判法,跟目前大多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理解不同,甚至跟其上级法院的判法不同。
对于这些少数留言,烟语君的回答是,一份判决书的作出,甚少有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判断一份判决的好与不好,看的是其是否敢于向公开发布,接受社会民众的评议,能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而绝非怕听到有反对的声音,更不是以大多数法院甚至是上级法院的以往类案裁判做法为标准。
参与了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多部民事法律立法工作的王利明教授曾经说过,一份判决书,实际就是法官向社会呈现的考试答卷。判决,乃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而法律价值体现的结果,可使人们充分理解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假如判决是杂乱无章的,将会使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产生各种杂乱的信号,甚至无所适事,严格执法也成为一句空话。
上述判决书,应该是无愧于“实际就是法官向社会呈现的考试答卷。”这样的称号。具体而言,其不仅阐明了法律规定,而且将法律规定的精神以通俗易懂的白话形式,结合具体的案情,分层次讲明白了三个业界争论不休的法律问题。即使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的社会民众,一看这份二审改判判决书,就知道其的正确性。当然,那些基于个人利益考量反对其的,也是存在的。
案情相当简单:商家出售含有处方药成分的进口保健食品,没有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也没有中文标签,也提供不出进货上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疫证,遭遇到了职业打假人十倍的索赔诉讼。不幸的是,就是这么一个明显知假售假、事关生命健康的索赔案件,却遭到了一审法院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可能业外人士没有看懂,二审判决长篇“本院认为”论述,是在分三个层次讲明三个法律问题,不仅是说给一审法院、被告人听得,也是说给社会听得:
1、对于食品领域的售假行为,不需要购买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产品遭受了实际损害,也应该支持其索赔清求。
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行。涉案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证明,说明非从正规渠道进口,来路不明,食品安全堪忧,含有处方药,属于有毒有害的不安全食品。
“消费者已经证明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消费者证明食品有毒有害,比登天还难。”。司法解释都没有要求“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何来现实司法领域,要求消费者索赔必须提供实际损害证明?
2、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不能因为其有过打假行为,就否认其消费者身份。
职业打假人曾经打过假,其再消费时就不再认为是消费者,这样的逻辑,岂不是将职业打假人划到了法律不保护受到歧视的法外之地?这,违反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定,严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这种认识,判决书认为,法院的案件量和工作量增加的原因,“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人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人,不是消费者。”“人民法院只有依法严格判决,涌入法院的这类案件才会减少,使得大量的案件化解在诉讼外,否则,会颠覆是非观念,......从而会产生更多的案件并涌入法院。”概括一下就是,问题的解决,不在于提出问题者,而是问题的制造者,否则,就是是非不分。
实际上,二审判决书阐明的以上这三个问题,并不是多么高深、难以理解的法律问题,就算是不学法律的,只要具备基本的常理判断和处事原则,就能一眼看明白,这说的就是基本的社会常识。
然而,就是这基本的社会常识,却是没有获得很多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支持。很多法院,仍在以消费者、职业打假人,无法提供买了假货之后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由,驳回者三倍、十倍的索赔请求,甚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烟语君认为,一份判决书,不在于其整些云山雾罩的法言法语之后,告诉大家,虽然案情符合常理,但不符合法理。法理从来就不是违背常理的,那些违背常理的判决,通常也都是违背法理的,只是暂时没有被人详细剖析罢了。
一份好的民事判决,不过是合理合法分配举证责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后,找到准确的法律精神将基本的常识性道理讲给社会大众听罢了。也就是本号此前说过的,法院的判决书,不是只写给案件当事人看的,也不是写给上级法院看的,而是写给社会公众看的。经得起社会大多数公众的评议,才是一份合格的判决书。
不管上级法院如何看待,不管法律同行如何看待,烟语君认为,这份二审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和说理分析,必将经得起时间和公众的检验,成为一份经典的法院判决。
为二审法官的精彩说理点赞!为二审法官的司法担当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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