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法官被控玩忽职守案中看,多少司法程序是在空转,如何防止?
以上的刑事判决书,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的民事案件司法程序却是相当复杂。一起一审民事审判明显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裁判结果,居然历经了九年多诉讼时间,经过了两次一审,三次二审,包括省检察院抗诉在内的省高院三次再审,最终不得不由省高院终审改判。
诉讼结果,由屡次获得一二审支持的最初一审判决被告支付104多万元,变成终审判决的仅需支付20多万元,期间被告的房产已经被法院执行拍卖过户完毕。
9、再审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秦皇岛市中院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1)秦民再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撤销某区法院(2008)海经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被告需给付原告工程差额款90万元。
10、被告再次申请河北省高院再审。河北省高院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冀民再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撤销秦皇岛市中院(2011)秦民再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维持某区法院(2008)海经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
案件审理如此造成的影响:在第一次终审判决之后,根据生效判决,被告一栋估价153万多元的房屋被司法拍卖,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终审判决仅需支付20万元之后,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将原告应执行回转款94万多元追回,但原告以国家赔偿一事没有说法为由,未领取该执行款。
案件责任追究方面:一审法官曹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之后被检察院公诉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曹某存在诸多“工作瑕疵”,但其并未参与该案实体合议及判决,案系由继任法官调查审理、二审法院审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曹某的瑕疵行为,不会影响继任合议庭及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全面审理认定,以及被告提出鉴定异议等诉讼权利,故,曹某的行为与错误判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给被告造成500多万元的损失,证据不足。2014年12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曹某无罪。
这场耗时近10年的八次三级法院诉讼,根据检察院的指控,被被告造成了500多万元的损失。光被执行的2005年市值150多万元的房屋,十年后,增值500万,恐怕也是少的。
按照法院的刑事判决的说理会发现,如果曹某没有错的话,继任的陈某会不会说,尽管自己有错,一审判决并不生效,二审法院为何不改判呢?二审法院会不会说,尽管自己有错,但没有一审的错误委托鉴定,自己怎么会犯错呢?如果这样理由成立的话,究竟是谁的责任,造成了被告不算时间损失的,光经济损失就500多万元呢?
更有其后的二审、再审程序,被告三番五次的指出鉴定存在的问题,为何不及时纠正,即使是省检察院已经抗诉了,还是维持原判决了事。期间的二审、再审,但凡有一次进行了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审理,何至于让被告,乃至原告,进行近10年的诉讼、损失不断扩大?
可惜的是,这个案件中,二审程序,都是在流于形式的近乎空转,最后,还是靠三次省高院的再审指令,才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才进行了涉案工程的重新鉴定。这么明显的鉴定程序漏洞,却在这么多的诉讼程序空转得不到解决,浪费了多少司法资源,给当事人造成了多少额外负担?
二审程序的设置,不应该仅仅简单地看成,是对一审的审判结果背书,而应该发挥实实在在的审判监督作用。可以说,二审程序,是诉讼案件进行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最后的救济途径,是防止一审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才能最高效的防止一审错判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防止案件进行漫长的再审程序。一旦出现二审程序只是走过场的维持一审判决,事后又发现系错案的话,会给案件当事人造成实实在在、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会给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巨大的伤害。
往期文章:听副院长的照顾当事人快速草率结案,十几年后,承办法官悲剧了
往期文章:“无比正确”却“判了个寂寞”的二审判决,这这这...
往期文章:从一终审判决看律师的压力:谈案件时是法律规定,却无法解释司法的结果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