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律师不实举报法官、跟踪打击报复法官、辱骂威胁法官...
律师王某甲不实投诉举报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王某乙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根据王某乙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律师王某甲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因对保全措施不满,自2019年1月开始,以其所在律所、个人和其委托人的共同名义,多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寄送举报投诉材料,举报法官存在滥用职权、制造虚假诉讼等违法违纪甚至涉嫌犯罪行为。香洲区法院经过调查,未发现法官存在滥用职权或制造虚假诉讼等行为,上述投诉举报均属不实举报,故向王某甲反馈调查情况,并劝告其按照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王某甲拒不接受法院的调查意见,在该案二审期间仍不停止上述诬告行为。
处理结果
王某甲作为执业律师,对法官进行诬告陷害,情节恶劣,应予惩罚。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香洲区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甲罚款5万元,并向其所在地的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王某甲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典型意义
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办理。本案中,王某甲作为执业律师,在没有任何证据、线索的情况下,多次捏造、虚构事实进行不实举报,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意图使办案法官受到刑事追究,已构成对法官的诽谤和诬陷,不仅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当法官遭受不实举报时,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为担当者担当,为实干者撑腰,为忠诚履职的法官注入继续干事创业的“强心剂”,不断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
邱某跟踪打击报复法官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作出后,邱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采取在合议庭法官居所外安装摄像头、指使他人跟踪偷拍等手段,意图对法官实施打击报复,持续时间近一个月。2021年10月,两名合议庭法官发现被人跟踪偷拍,立即向单位报告情况并报警。 处理结果 经公安机关查明,邱某多次使用电子拍摄设备偷拍他人行踪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邱某处以治安拘留十日,罚款300元。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属于公民的隐私权,也是法官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是案件的裁判者,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是确保广大法官依法公正审判的必要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本案当事人邱某因裁判结果未能达到预期目的而迁怒于法官,意图通过跟踪、偷拍等方式实施打击报复,既是对法官职业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公安机关对邱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是保障司法人员履职、维护法院审判秩序,捍卫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
江苏高院为受不实举报的合议庭澄清正名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湖北某公司就其诉江苏省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向法院申请再审。该公司委托代理律师邹某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局邮寄《廉政监督卡》,反映合议庭“未提前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剥夺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经核实,案件立案后合议庭在规定时限内向邹某某邮寄了《案件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邹某某进行了签收,有邮寄送达凭证予以印证,其反映申请回避权被剥夺的举报不属实。 处理结果 因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涉及合议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江苏高院督察局高度重视,将信访件转至行政庭,要求核查后给予回复。行政庭核实后,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两份邮寄送达凭证,证明合议庭依法依规审理案件,送达程序符合规定,并未侵犯湖北某公司的申请回避权。督察局工作人员与律师邹某某联系,邹某某称是其工作不细致弄错了。督察局工作人员对邹某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告知其虚假举报、不实举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邹某某表示接受批评并承认错误。调查结束后,经院领导同意,督察局到行政庭召开澄清正名通报会,对信访人的不实举报进行澄清正名。 典型意义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充分体现了对法官的严管与厚爱,也是落实法官法、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措施。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可以让法官保持应有的自信与底气,信任组织、依靠组织,自觉接受监督,正确面对信访举报。同时,也可以激励法官不断提升能力、增强素质,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澄清正名工作消除了不实举报带来的不良影响,有利于营造昂扬向上、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激励法官担当作为具有重要意义。
段某辱骂和威胁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间,被告段某拒收邮寄送达的传票等诉讼文书。办案法官多次与其联系,并与书记员一起到段某户籍地进行直接送达均未果。在与其电话联系时,段某多次表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后办案法官与其父亲联系,希望其父亲给段某做思想工作,配合法院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段某得知此事后,立即打电话给法官,用极其粗鄙的语言辱骂、威胁、恐吓法官,性质极其恶劣,其行为严重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 处理结果 针对段某侮辱威胁司法人员、严重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中江法院决定对段某处以罚款2000元、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收到法院的处罚决定书后,段某立即缴纳罚款,作出书面检讨,主动向办案法官承认错误,并向原告张某支付了拖欠的交通事故赔偿款7000元。鉴于段某已认识到错误并主动缴纳罚款,中江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段某的拘留决定,并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段某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辱骂、威胁、恐吓办案法官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官本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中江法院依法对段某处以罚款,并在其主动缴纳罚款并作出书面检讨后解除对其拘留的决定,既保障了法官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更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彰显了法律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肖辉燕 张梦颖 曲建祚 王崇愉 胡志成 李 蕾 周丽雯 吴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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