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维权被判诈骗罪获刑1年5个月,二审法官:实在有违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背离了朴素认知...

烟语法明 2022-12-14

编者注:看了这个案例,还有人会说,一审二审法官学的是“同一本法律书”,“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吗”?
24岁的陕西女孩不远千里到一家服装厂打工,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138元,官司打赢了,人确被拘留、逮捕、审判,整整关了一年五个月。
本应通过劳动争议、诉讼正常解决的民事纠纷,怎酿成牢狱之灾?二审法官都认为一审判决实在有违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背离了人民群众的朴素认知,必须予以纠正。

就连本应指控犯罪的二审出庭检察官都实在看不下去了,甚至履行起了辩护人职责,直接建议二审法院改判小娟无罪。审判委员一致意见认为上诉人小娟不构成诈骗罪,应当直接判处无罪。


被告人:小娟(化名),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陕西省麟游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2019年1月20日被XXX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编者注:这个小姑娘被抓时24岁,从拘留到取保整整被关了一年五个月,被关的时间和一审判的刑期一年五个月一天不差)
【原审判决认定】
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小娟入职广州奔穗服饰有限公司,任奔穗公司聘用主管。2017年2月28日小娟辞职。2017年3月23日,小娟虚构在奔穗公司工作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等事实,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奔穗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致奔穗公司被裁决应支付小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4138元。后奔穗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裁决尚未执行。2017年8月21日,小娟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判决认为,小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小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上诉无罪辩护】
宣判后,小娟不服,上诉称奔穗公司确实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只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没有诈骗,请求改判其无罪。
其辩护人认为:
1.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小娟与奔穗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涉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是如何形成的,一审判决缺乏相关证据证实。
2.即使小娟与奔穗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禁止小娟依法提出仲裁请求,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为诈骗,属于刑事过度干预民事审判的情形,明显不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小娟构成诈骗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小娟不构成诈骗罪。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
1.被害单位的证人证言与上诉人小娟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均不利于上诉人,且与上诉人小娟的供述不相符。
2.文迟的证言与上诉人小娟的供述相矛盾,其证实2017年3月1日收到李小姐的快递材料,次日小娟前往地税局递交举报材料控告被害单位。邮寄材料与亲自前往举报前后仅相隔一天时间,该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
3.邓书法的证言不符合常情常理,快递员每天收发数十宗上百宗快递,时隔半年时间仍记得住半年前的某个寄件人,可能性较小。
4.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由公安机关鉴定,而是由公安机关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出具,该鉴定意见上的鉴定人与鉴定人资格证书不一致,且未通知上诉人。
5.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仅调取了小娟在番禺区税务局的检举材料,没有调取小娟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材料,侦查取证范围不够客观、全面,对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进行客观的调查、分析。
6.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采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认为该检材的母件系喷墨打印机形成,其中字迹“小娟”非书写形成,该鉴定意见书检验过程不客观、不全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查清犯罪事实、证据间存在矛盾且不能排除,据以定罪处刑的关键核心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能直接认定《劳动合同》复印件上的签名是上诉人小娟书写的,也就不能认定小娟实施了诈骗行为,建议二审法院改判小娟无罪。
【二审查明】
2016年11月7日,上诉人小娟入职广州奔穗服饰有限公司,任奔穗公司聘用主管。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小娟辞职。2017年3月23日,上诉人小娟以其在奔穗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等事实,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奔穗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同年6月1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奔穗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4138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后奔穗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裁决尚未执行。2017年7月11日,奔穗公司接到通知在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大石分局补缴小娟的社保费用时发现该局档案材料中有小娟与其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遂于8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小娟诈骗。2017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将上诉人小娟抓获归案。
2019年1月1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小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审裁判认为】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第一,二审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采纳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核实和分析,得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小娟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本院予以认同。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本案奔穗服饰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已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小娟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当由人民法院运用民事诉讼规则来认定,而本案仅凭一份真伪不能确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就对小娟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显然不妥。
第三,本案涉案金额仅为14138元,本院亦没有查询到小娟之前有类似索要双倍工资的诉求,在奔穗公司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且至今未有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上诉人小娟却因此遭遇了长达一年五个月之久的牢狱之灾,实在有违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对小娟苛处刑罚,背离了人民群众的朴素认知,必须予以纠正。
第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意见认为上诉人小娟不构成诈骗罪,应当直接判处无罪。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小娟与广州奔穗服饰有限公司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无法判断上诉人小娟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小娟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二审改判无罪】
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刑初75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小娟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转自: 刘春城律师说法

  往期文章:捉奸是门儿技术活,搞不好捉奸的就折了


  往期文章:法考遥遥无期, 考生难以忍受,起诉司法部!


  往期文章:套路咨询、套路投诉、套路诈骗...近期多地律协发布律师执业风险警示函


  往期文章:审计局督促法院要严格加班考勤制度,严格规范加班补贴发放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