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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最高法院裁判意见20条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05号
环保科技公司提交的施工进度表、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冶金建设公司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其主张冶金建设公司支付317天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和管理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
根据案涉合同有关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承包人一并承担“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和“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之约定,该建设公司亦应承担因其迟延交房给该置业公司造成的上述损失。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75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关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时间,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监理单位、某冶金建设公司三方协商,确定两次停工累计200天,应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72号
原审判决基于该商业公司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该商业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更换分包单位且更换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直至2018年9月10日才移交该建筑公司等情形,认定《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并非该建筑公司原因所致,该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该商业公司所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64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其二,置业公司提供的图纸变更资料共41项,其中有8项在约定的竣工时间2016年4月15日之后提供。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时已预见了有图纸变更,但图纸变更的情况超出了一般施工方的正常预期。
其三,2016年2月28日至7月1日期间的8份《工作联系单》证明置业公司没有按时提供甲供材料。无论双方协商变更材料供应方式为甲供是何原因,某置业公司没有按期提供甲供材料的事实导致工期客观上延长。置业公司要求装饰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
即使某建设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实际开工,但因工程欠缺开工的基本条件,亦属于违法开工。同时,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后,某实业公司仍在向建设公司发出关于图纸变更调整、施工工艺细化的相关通知,把控工程进度。故该实业公司对于逾期竣工存在过错,其要求该建设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鉴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进行过设计变更,以及该房地产公司另行发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故房地产公司以工程验收时间滞后为由,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62号
由于该房地产公司在该建设公司开始施工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案涉工程肢解发包,存在过错,本院参照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数额,酌定该建设公司、房地产公司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工期延误损失责任,故,该建设公司应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损失1644169.7元。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
某置业公司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即使因工期延误导致其对商品房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增加的监理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57号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24号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
因此,即使该建筑公司此前未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索赔申请,但双方此后签订的《9.15解除合同协议》明确了双方应承担因各自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故该建筑公司仍可据此请求该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及第三十六条,双方虽对工期顺延及索赔程序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明确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顺延或未按约定程序索赔或不及时索赔的法律后果。据此,某投资公司认为某建筑公司在工程交工后予以索赔不应支持的合同根据不足,不予采信。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310号
2011年期间,该房产公司作为发包方、该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就部分分包工程与多家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协议》,约定发包方另行确定分包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发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工程款也由发包方直接支付指定分包方。总承包方主要负责审查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批施工方案、协调工序安排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对于因分包工程延误造成涉案工程不能按期验收的责任承担问题,双方未有明确约定。
但从该房产公司直接指定分包单位,该建设公司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的模式来看,该房产公司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该建设公司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
转自:小甘读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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