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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服刑22年喊冤26年的故意杀人案,河南高院再审改判无罪

烟语法明 2022-12-14
服刑22年,喊冤26年,谢哲海终获无罪宣判。
11月28日,河南高院对谢哲海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谢哲海无罪。11月30日,河南高院宣判。
判决书显示,该案再审于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谢哲海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谢哲海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宣告其无罪。出庭的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员亦认为,原判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依法宣告谢哲海无罪。
谢哲海
服刑22年,喊冤26年
谢哲海又名谢五孩,生于1971年7月,系河南太康县人。1996 年5月30日夜12时许,河南省太康县转楼乡女青年王某看戏回家行至村外小路上,被害身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当时,办案民警把侦查范围限定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曾在戏场附近活动的男青年。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认为,谢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他的陈述与多位证人的证词矛盾。
1996年6月4日,谢哲海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2000年2月29日,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赔偿受害人丧葬费及医疗费,共计6155.6元。宣判后,谢哲海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前,周口市检察院和周口中院都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卷资料显示,警方在破案时认定,作案时谢哲海所穿衣服为白色衬衣。然而,在谢哲海在接受警方询问和讯问时,先是对白色衬衣一无所知,后改口称“有血,是个白褂子”,并在后期的供述中反复提及“身上也沾到了血”的细节。
对于这一定案关键证据,警方几经寻觅无果。案发当日曾与谢哲海喝酒的两位村民曾对媒体称,当日谢穿的是一件外套,并未见白衬衣。
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太康县刑侦队曾于1996年9月4日出具证明称,谢哲海羁押期间所穿的裤子,便是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但上边没有发现血迹。此外,警方没有交代白衬衣的下落,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
案件被再次移送法院时,周口市检察院也未补充任何新证据,一审二审法院依据原有证据作出了有罪判决。
裁判生效后谢哲海入监狱服刑,后经减刑,于2018 年9月19日刑满获释。出狱后,谢哲海仍持续申诉。
辩护律师屈振红认为,本案中,除谢哲海口供外,无任何客观证据能证明他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其有罪供述也极其不稳定,对作案细节的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
此外,物证清单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谢哲海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存留的描述,判决认定凶器压井杆上的血迹,也仅验出与死者血型相同,并未排除是否来自其他人的可能性。
2019年2月,谢哲海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于当年8月被驳回,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屈振红告诉澎湃新闻,此后他们又向最高法和河南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了来自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其因强奸他人遭反抗,即持械致死人命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决定由河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出狱后的谢哲海在服装厂、物流公司、饭馆和工厂里都工作过,频繁时,一年要换五六份工作。无论是身体原因还是工作能力,他都没办法长时间去做一份工作。可他需要钱,除了要养活自己,他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弥补过去22年未曾尽到的孝心。

没有钱盖新房,谢哲海的父母只能继续使用墙体出现裂缝的房屋(摄影:史东旭)

在五里庙村,谢哲海父母居住的房子很是破旧。雨季房子漏水,他要和哥哥爬到房顶盖塑料布。另一间偏房也出现巨大裂缝,唯一还算坚固的角落勉强能用于做饭。谢哲海希望父母还健在时,能住上他花钱盖的新房子。
再审阶段,检辩双方均认为应宣告无罪
2022年9月22日,河南高院决定再审谢哲海故意杀人案。2022年11月24日,该案再审开庭。
再审庭审中,谢哲海的辩护人屈振红、刘海辩护称,谢哲海的有罪供述均系刑讯逼供所致,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证人均非案发现场目击证人,不能证明谢哲海实施了杀人行为;且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谢哲海案发时不在现场;关键物证压水井杆未经合法程序提取,对其鉴定意见与谢哲海无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物证检验补充说明、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害人王某系谢哲海所杀,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谢哲海杀人;谢哲海无作案动机;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判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依法宣告谢哲海无罪。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再审庭审称,本案多名证人证实谢哲海案发前后出现在案发现场,谢哲海有作案时间;谢哲海曾在侦查机关多次作出有罪供述,供述与现场勘验及破案报告结论一致;谢哲海案发前的言行不能排除其有作案动机;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曾屡次翻供,但其辩解没有事实基础。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基本适当,再审应维持原判。
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员再审出庭意见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谢哲海确有作案嫌疑。综合分析相关证人的证言以及谢哲海的无罪供述,不能排除谢哲海睡觉期间曾离开证人王某一的家去案发现场附近,后又返回继续睡觉的可能。
但是,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谢哲海的有罪供述不稳定,部分有罪供述不够自然、不够合理;由于案发年代办案条件所限,缺乏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亦缺乏能够与谢哲海直接关联的客观证据,谢哲海的衣服提取后未发现血迹,压水井杆上是否遗留有谢哲海的生物物质未经鉴定,压水井杆上与被害人王某血型相同的血迹受限于当时技术条件未进行DNA同一认定,谢哲海曾供认作案时穿的白衬衫始终未找到;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点未予排除;证人王某二的证言不稳定,其证明看见谢哲海向案发现场附近去,但是谢哲海后续活动情况存在证明空白,案发现场是开放型场所,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原判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出庭检察员建议再审依法宣告谢哲海无罪。

26年来,因为含冤入狱,谢哲海时常会痛苦哭起来(摄影:史东旭)

再审改判无罪
经河南高院再审审理并综合在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1996年5月30日夜12时许,河南省太康县转楼乡女青年王某看戏回家行至村外小路上,被害身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该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法医物证检验补充说明、刑事技术鉴定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河南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一、原判据以认定谢哲海具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供述之间存在矛盾。
二、原判据以认定被告人谢哲海实施杀害王某行为的证据不足:1.侦查机关自1996年5月31日至当年7月16日期间共对谢哲海讯问十四次,谢哲海的供述存在从不供到供认再到翻供的变化。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讯问时,谢哲海均作无罪申辩。2.谢哲海的多次有罪供述中关于作案时间、打击部位、作案时所穿衣服等情节不一致。其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亦存在矛盾。其供述作案后裤子上有血迹,现场勘查亦显示倒放的藤椅上溅有点状血迹,尸体检验证明被害人颅脑多处损伤,但谢哲海的衣服提取后未发现血迹;其供述朝被害人大腿根部捣一下,与尸体检验显示被害人大腿根部多处损伤情况不相符;其供述当晚穿灰白色短袖港衫,相关证人等亦作此证明,而另一证人却证明,看到谢哲海当晚穿长袖白衬衫向现场方向走,该长袖白衬衫未能提取。3.谢哲海虽作出有罪供述,但其在案发后曾到现场附近,并到救治被害人的村医诊所围观,作案工具压水井杆在案发次日即被群众发现移交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物证鉴定在先,谢哲海有罪供述在后,属于先证后供。
河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缺少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故意杀人的客观证据,除谢哲海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谢哲海实施了杀害王某的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存在,但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尚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谢哲海有罪。
11月28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该院(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周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无罪; 三、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谢哲海案时间线
1996年5月30日,周口市一女青年王某,此后谢哲海被认定为嫌犯。
2000年2月29日,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6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谢哲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经过减刑的谢哲海出狱,共服刑22年。
2019年2月,谢哲海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诉,后于当年8月被驳回。此后,其又向最高法和河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9年9月22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理由为“原审认定谢哲海因强奸他人遭反抗,即持械致死人命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2022年11月24日,谢哲海故意杀人案再审开庭。
2022年11月28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谢哲海无罪。
综合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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