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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养老金逼老人年打疫苗”?什么法学教授能想出这违法馊主意?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1-07

一提到法学教授,不能说个个德高望重,起码基本的法律见识上,应该不失大格吧?然而,今天满屏都在转发的一篇《翟翌:以养老金为抓手  推动中国老人接种疫苗》的文章,引来了如潮的社会批评。细看文章,不仅不通社会基本常识,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讲,真为作者的法律水平和学术导向震惊。

尤其是文章的最后,打出的作者翟翌身份,居然是“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网上查了一下,真的找到了此人的公开介绍资料,真的是一名法学博士,还是博士生、博士后合作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就研究出这水平?

文章中,作者讲了一大通老年人打疫苗的重要性,又讲了我国老年人疫苗情况不甚理想,之后便提出,“每年提高养老金并非国家法定义务,而是赋予政府可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酌情调整养老金。”;“老年人若想增加养老金,须符合政府设定的享有该权利的先决条件,即接种冠病疫苗。”;“利益诱导方式比强制接种更具可接受性。”;“最后,有利于降低养老基金和财政负担。”

文章给出的建议是,“第一,明确原则上只有完成疫苗接种的老年人才能调增相应年度养老金。”;“第二,给完成接种的高龄老人阶梯式调高养老金增幅。”;“第三,实施积分制管理,为将来持续做好老年人疫苗后续接种做好铺垫。”

首先,什么是养老金,养老金不是法定权益?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老年人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是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由社保机构按月或一次性支付的保险待遇,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退休职工享受养老金待遇,是法定权益,甚至写进了《宪法》,怎么能以打疫苗这样的行政目的,就不顾以上的法律规定进行要挟或克扣呢?对于法定权利,在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修改之前,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公共利益”理由和目的,进行取消或是附法外条件限制实施,都是违法的。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位法学博士,都不懂吗?

其次,国家三令五申,疫苗接种遵循自愿原则,以养老金提高为要挟,难道不是变相强迫吗?

为了提高疫苗接种率,此前的一些地方,在推行疫苗接种中,有的规定未接种疫苗不得进入超市、医院、学校等重点公共场所,有的规定办理入学将受影响,甚至有地方规定,不能提供接种禁忌证明又不接种者,一律停发工资。给出的理由都是,为了促进新冠疫苗接种任务的完成,为了响应国家提高新冠肺炎疫苗接种率的要求,“如果没有一定的力度、一定的措施,就完不成这样的目标。”

局部地区出现的对未接种新冠疫苗群体进行诸多限制现象,国家卫健委多次明确表示,对于使用强制手段接种新冠疫苗的现象,国家卫健委一直给予重视。在2021年4月11日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米锋曾指出,对个别地方在疫苗接种工作中出现了简单化,甚至一刀切的情况,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针对老年人以限制调高养老金为措施的疫苗普及手段,其实跟此前那些地区采取的限制出行、限制孩子上学、停发工资待遇等行政手段,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不仅不顾上述权益的法定性,而且连国家三令五申的“疫苗接种遵循自愿原则”、禁止一刀切、简单化工作作风,都公然违背,咋想的?国家层面已经提出了自愿原则,到了教授这里就成了变相胁迫,这是置法治化、公信力于不顾吗?

最后,疫苗并非每个人的体质都适合,尤其是老年人。

都知道6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感染新冠病毒后引发重症的危险人群,接种有效疫苗,可以提高预防新冠病毒的感染,尤其可显著降低感染后发生重症及死亡的风险。但是,也应该认识到,老年人,特别是具有基础病的老年人,也具有诸多的打疫苗的禁忌。

公开报道显示,12月8日,黑龙江省疾控中心主任孙巍对老年人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注意事项就提出,有以下四种情况不能接种或者需要暂缓接种:老年人在既往接种疫苗有过严重的过敏反应,比如出现过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等等;因为感染性疾病处于急性发热期;在慢性病的急性发作期,比如说肿瘤患者处在化疗期间,或者高血压患者处于高血压危象当中,一些冠心病患者在心梗发作期,一些神经性疾病的患者处于疾病的进展期;因为严重的疾病或者慢性疾病已经处于生命的终末期,都不建议接种疫苗。

虽然达到一定的疫苗普及率意义重大,但从按照疫苗的接种流程,接种之前都要签订《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配合填写《健康状况询问与接种禁忌核查表》可知,接种不接种,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的事情。否则的话,就不会要签订这么多的知情书了,这是基本的医学常识吧?
真的不理解,如此的法学教授,居然能写出这么不通法理、不通事理、不通常识的文章。怎么能对如此明确属于自愿的事情,搞成跟今后生活保障相关联的利益绑架,而且说是“合理合法”,如此的“言之凿凿”、“理直气壮”?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事实证明,学术有高低,但良知也有高低。良知,真的不是职业、文凭、名号所能代表的,法学教授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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