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百亿院长”落马的刑案宣判无罪,能否改变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打击扩大化?
众多媒体报道,引发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落马的敲诈勒索案主角易真武,在历经了2018年6月1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30日万州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2021年1月27日再次开庭审理,2022年1月29日被羁押1325天取保候审回家后,今天(12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被一审宣判无罪。
概括一下媒体报道的案情:2014年6月,重庆市万州人易真武与其哥哥易双全以公司名义承接了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修建的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2017年11月9日,易真武与迪纳斯公司总经理刘远生等人经多次磋商、结算,确定工程结算款共计2260万元,并签订结算协议。2018年1月,劳务工程款全部结清。同年4月,易真武以工程款未结算清楚为由,将曾经悄悄录制的刘远生“吹牛”的音频,以及作为海南省高院副院长身份的刘远生妻子张家慧在茶楼打麻将的视频邮寄给张本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该音频、视频进行威胁,索要工程款。刘远生同意给付200万元,并于同年5月30日支付给易真武50万元后报案。2018年6月14日,易真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随后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易真武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真武及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是结算,但《结算协议》里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约定,易真武有理由再去找刘远生讨要相关款项。关于胁迫,“我用这个录音录像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找他要合同内该给我的钱”,是想要回在与刘远生结算过程中被无故砍掉的部分劳务费,其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里的威胁和要挟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此罪名,需要行为人同时具备,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应该区分什么是刑法上的“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和什么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但是,如果易真武采取的是,通过媒体曝光刘远生拖欠工程款,或是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相威胁的话,按照张明楷的观点,即使行为人要求的赔偿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也不应该将其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都具有正当性。至于最终的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
有人会疑问,既然法院宣判无罪,为何会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而且要求判刑十年以上呢?这就是本文成文的目的。在很多司法机关看来,采用非法手段主张不确定的债权或是过度维权,就是敲诈勒索。这样的司法认识,实际上是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实践证明,这会很容易被人利用成保护欠债人甚至是犯罪分子打击讨债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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