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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法机关扩大袭警罪及妨害公务罪范围,要防止权力自我扩张

烟语法明 2023-04-30

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备案审查报告都特别为我们宪法和行政法人关注,因为备案审查是全国人大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其意义非同小可。
202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有两个案例就很说明问题。
——关于省级政法机关扩大袭警罪及妨害公务罪范围问题。
加强与有关机关协同联动。例如有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就办理袭警罪案件联合发文。我们经审查研究认为,该联合发文涉及犯罪构成具体内容,扩大了法定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惩治范围,超出了刑法规定范围;立法法是重要宪法性法律,有关联合发文不符合立法法关于“两高”以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超出了制定机关权限。我们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方面沟通,多方面协同行动、督促推动,制定机关很快发文通知停止执行有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一事例要求有关法院、检察院开展司法规范性文件自查清理,重申地方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也就是说,全国人大认为一省公检法机关的联合发文是违法的,至于违法之处:
一是不符合法定权限。有关联合发文不符合立法法关于“两高”以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超出了制定机关权限。从全国人大的观点来看,对除两高以外的司法机关制定联合文件是否定,或许这也给那些喜欢动不动就联合发文的公检法机关以提醒,这事不能干。
二是违法。联合发文涉及犯罪构成具体内容,扩大了法定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惩治范围,超出了刑法规定范围。
近年来,由于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更好地维护正常执法秩序,更好地保护一线执法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构筑坚固防线。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立法原则,省级政法机关是无权对袭警罪进行解释、增补的。
在这次备案审查报告中,不正常有一个问题
——关于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官履职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司法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内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调用决定,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对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所调用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理解。我们经研究认为,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检察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我们已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了研究意见,建议予以考虑。
这是对前段时间流行的检察天团做法的否定,长期以来,有些检察机关以检察一体化为理由,经常异地用检,频繁变换相关人员身份,这也是有违职权法定原则的。

之前,地方立法中的“超生即开除”、“停车欠费1元罚200元”、“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等不合理、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都在备案审查当中得到纠正。

法者,国之权衡也。保障法令畅通、法制统一的关键措施之一,就是地方层面特别是司法机关不能越权行使立法权,如果越界,就应该通过备案审查机制予以纠正,“红头文件”也必须放到上位法的尺子下量一量。
所有的权力都是有边界的。从这次人大备案审查报告中反映出,即使是一省的公检法机关,也不能自我设权,这对我们这个法制统一的国家来说,非常重要。
转自:法律学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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