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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惩处律师殴打法院人员更重要的是,弄清他为何翻窗暴力袭击!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跟其他社会事件一样,不出意外的,深圳蒋姓律师暴力袭击龙岗法院工作人员的新闻,在网上立马分为了两派观点,一是要求严惩肇事律师,维护司法人员权益,以儆效尤的;另一派则是要求公开更多的信息,让社会知道何以导致一名律师如何会变得如此暴戾,以惩前毖后。

这样的暴力事件,发生在天天强调遇事找法院、凡事诉诸法律规则的律师身上、发生在门禁森严、法警戒备的法院大堂,确实令人震惊。不管怎么说,律师舍弃了自己职业立命根本的和平理性倡导,发泄情绪也好,失去理智也好,甚至是网友猜测的是不是新冠伤及了大闹,采用暴力袭击法院人员的方式,都是说不过去的。
按照常理,尤其是法律框架下,暴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会是将矛盾升级。比方说,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去暴力殴打法官,可以将判决结果改变吗?法院就是不同意诉前保全,将法院人员打一顿,可以案件立上案吗?别说是律师,但凡是有点理智的,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正是基于此原因,为了避免凡事动辄诉诸暴力升级矛盾,现在文明法治社会,设置了法律规则、律师法官等职业法律人士,帮助社会大众通过法律规则解决矛盾纠纷,为了实现规则的公平落实,设置了诉讼法等程序规则。同时,也规定了律师执业权益、法官人身保护等特别规则,给予法律群体以特殊的工作便利。
然而,律师爬过立案窗口、挥拳砸向法院人员的那一刻,意味着,以上的这些规则,瞬间失去了效用。法律上有句俗语,法律规则,只能约束守法之人,却无法约束打算违法之人。倡导文明理性、建设法治社会,实际上就是要让有诉求的人,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引导和规制他们通过和平渠道解决纠纷,避免陷入无从获得救济、只能暴力升级纠纷的境地。
就好比一个致死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受害人的想法,按照“网友审案、死刑起步”的思维,管他是因为交通肇事,还是意外监管失责,都应该一杀了之。可是,文明进步之后的法律规则,并不是,也不会如此的操作。
即便是涉嫌目的就是抢钱故意杀害数人的劳某某案,法律规则也是规定了必须为其配备辩护律师,允许其庭审发言,即便一审判决死刑之后还可以进行上诉等等救济途径。为何?按照过错程度、罪责大小、罪刑法定,来定罪量刑、维护社会安定啊!
真如网友们所说的不经公开审判的一杀了之,还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差别?岂不是回到了杀人偿命的法治社会之前的状态?回到了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人人自危的武侠世界?
犹如不能闻听死人结果就得出肇事者必须判处死刑一样,获得更多的事件细节信息,了解导致事件结果的前因后果,才是发表观点、给出判断的正确态度。那些听了一面之词就闻风而动、下了判词的网友留言,最后被更多的事实细节公开之后的反转打脸,莫不是犯了这样的错误。
此次律师暴力袭击法院人员一样,犹如很多网友所指的,出现这样的事件,本不符合常理!公开资料显示,肇事的律师,已经四十多岁、执业多年,不应该是冲动之辈;据说还是北大法学研究生的学历背景,执业单位系全国连锁的一线大律所,不可能不知道暴力伤害法院人员的严重后果;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不可能不知道法院诉前保全难也不是一天两天、申请了法院必须准许的;......
网友以上诸多的疑问,难道是法院通报里的一句,“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翻阅立案窗口”,可以令人信服和释怀的吗?如果的真的如此的话,不走问题反映渠道,不去申请诉中保全,这个蒋律师,是不是真的要去鉴定精神状态了?
如此看来,法院的《情况报告》,只讲了事件的结果,对于事件起因的讲述,并没有获得网友的认可。既然已经公开发布了《情况报告》,能不能公开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呢?相信案件的处理机关、随后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协惩戒组织,都会要求查看。
事已至此,已经成了公开的社会事件,已经不仅限于是律师跟受到袭击的法院人员的故意伤害案件了,而是涉及到法院诉讼秩序、司法人员权益、律师执业权益的事情了。事件将来的处理结果,可能现在不会再有公开信息,但早晚会被公开的。
究竟是律师无理暴戾所致,还是沟通不畅情绪失控,还是忍无可忍不顾法纪,事件的原由不同,按照杀人结果也要区分事由和动机一样,给出的处理结果,也应该不同吧?
希望这个事件,不会就此再无声息。公开的司法案例,才是最好的普法课程。如果真的是律师暴戾所致的话,应该严惩该律师,以彰显司法的权威不受侵犯、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形成的处理结果,应该公开发布,以儆效尤,防微杜渐。
如果律师是遭遇了司法困境甚至是网友们怀疑的工作刁难的话,在惩戒律师暴力伤害的同时,也应该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并作出处理。文章的留言区里,不是有网友针对诉前保全的现在司法实践,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吗?
不管怎么说,既然出现了律师暴力伤害法院工作人员这样的极端事件,仔细分析其成因,区分对待,对症下药,才是亡羊补牢的正确处理方式,只闻结果就一味的站立场、喊口号,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也不是真正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应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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