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结案为理由的指标办案,变味的法院年末加班
每到阳历的年末,朋友圈和各地法院官宣,到处都是加班的宣示,有人总结出为“法院冬来人倍忙”。由于近些年统计标准的变化,有的地方法院年度各项指标考核只统计到11月底,于是乎,不少法院还不到11月,纷纷开启了加班加点忙结案模式。更有法院将年末加班模式,推行到了每个月的临近考核期,开启了全年加班模式。
法院官媒纷纷推出了宣传自家年底加班模式的宣传文案,给出的理由多是,“以实际行动诠释司法为民初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及时兑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守望”......;给出的加班模式,已经不限于以往的周末加班,而是“夜间+周末”加班办案模式、“一三五”工作日加班模式等等,甚至有法院宣传“孕妈妈用加班胎教”。
近日,有朋友圈图片显示,一民事案件,几方开庭开到了凌晨。
如果,法院、法官真的是为了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为了查明案情一个案件开几次庭,或是集中研讨案件法律适用,有时有刻的临时性加班审理案件,不得不说是案件当事人的福祉、法官工作的张弛有度。可是,不少法院的官宣直言,所谓的加班,就是为了全力冲击质效,说白了就是为了提升考核指标。
有自媒体晒出了加班成果:民事速裁团队,新收300件,旧存0件,结案300件,结收比为1;刑庭法官团队,新收150件,旧存10件,结案140件,结收比为0.933;民事法官团队,新收250件,旧存10件,结案245件,结收比为0.98;行政庭法官团队,新收:100件,旧存2件,结案:101件,结收比为1.01。当然,考核指标不仅仅有案件收结比,还有结案率等,归根结底,就是让法官尽可能的限期内增加结案数。
为了在不断攀升的同级法院办案指标攀比中取得好名次,一些法院恨不得年末手里的案件全部清零,不能清零的承办法官要逐案向领导汇报,完不成任务的则面临着惩罚。
增加结案率,除了尽可能则增加结案“分子”,当然也要千方百计的堵住立案“分母”。尽管最高院三令五申的禁止年底不立案、变相不立案,我们还是看到了律师惊问:地址都精确到街道号码、有了手机号码和律师代理了,怎么还会被“地址要写详细”为由不予立案呢?
有律师打趣到,你就不能晚立二十天吗?有律师在微信里叹息:我们律师当地立案,要在网上先扫描材料,后经立案庭预审,后再通知到现场取号,递交纸质起诉相关材料,而现场取号又面临限号。网上立案扫描件每张图片不能超过1M,可是现在手机拍照随便都好几M,于是拍照后要修图缩小。缩小之后分辨率降低,被驳回,理由是看不清楚。判决生效后向法院要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也必须网上申请,有次申请未通过,理由是申请案号2022闽XX未给2022括号,必须重写申请......
除了变相的不立案,为了减少自己连年无休无止的加班,有的法官已经不顾案件质量,开始向结案方式下手:诱导当事人撤诉、裁判文书不说理、执行案件一律点终本、不管案件事实一案只开一次庭.....被追问起来,法官纷纷拿出了,“都是考核率逼得,自己也没有办法啊”来解释。这样的解释逻辑,就好像大雪纷飞的排队做核酸,当地的解释是医护人员也不容易一样。
这里存在的误区在于,法院这么魔性的痴迷加班,究竟是为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提高审判效率,还是只为了办案指标漂亮而尽快结案?每个诉讼案件无论大小,都是案件当事人的人生大事,岂能仅为了法院考核结案就匆匆给出一个裁判结果?司法运行有其客观规律,诉讼案件都有法定审限,岂能事先就规定好了结案率来要求具体案件的结案周期?各个法院审判能力不同,但凡是考核,总有个先后排序,哪能必须以冲进排名前几来层层压力传导给法官要求限期结案?
加班,特别是公务人员的加班,本是为了应付临时性、紧急性、突发性的工作任务,怎么能年年季季月月为了考核指标将加班常态化?人都是有身体健康有家庭负担的,不是可以无休无眠、随时替换的电脑机器。常年累月的加班,必然让法官产生松懈情绪和降低工作标准的心态。在自身健康考虑和他人案件质量之间作出利益取舍,人之常情,法官往往会选择降低案件审理的法律标准。可当事人的利益,怎么办呢?
此外,加班,尤其是常年累月的加班,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考核出来的数据排名、对外展示的数据成果,已经严重脱离了实际的司法能力和司法状况。考核不是一年两年的,而是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年复一年。加班得出的考核数据为基础要求的下一年考核指标,来年又该如何完成任务呢?年复一年,压力层层传导,有律师惊呼,如今的案件立案需要的周期越来越长了,经常以数月计;立案等待花了几个月,审判怎么仅用了几天时间。
司法考核,本来是为了效率更高质量更好的完成审判任务,但当考核数据成了一种政绩比拼,就会出现为了考核数据漂亮而无视审判质量的现象。在一些法院,不管法官审理的什么案件,客观需要较长周期的司法鉴定、等待其他案件审判结果,一律要求限期结案。甚至有法官留言,为了体现服务营商环境,规定合同纠纷一律五十几天的审判周期,违者通报批评、扣罚绩效......审案,能成“撵兔子”吗?
高效优质是每个社会事务的追求目标,但效率与质量也是矛盾的,片面的追求效率,往往会以牺牲质量为代价,司法考核也不例外。例如,上级考核一审法院的上诉率,目的是为了让一审法院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说法、判后答疑,可为了效率,有一审法院就公开以“上诉改发率只有5%”的方式“恫吓”当事人不要上诉。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再高的审判效率考核数据,能有认真负责的审理每一案件、耐心细致的解答案件法律争议,更能获得案件当事人的认可?动辄无限接近百分之百的结案率、百分之零点几的改发率、百分之一百多的案件收结比,就能获得具体案件当事人心悦诚服的公正评价?法官月复一月、年复一年的加班,能否获得与自己辛勤付出相对应的,社会民众对于司法审判认可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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