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34岁男子王某某等人误以为他人对其拍照,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警方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因王某某等提请行政复议,警方对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随后,记者通过权威信源获悉,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聪。(据1月12日《新京报》)按照法律规定,治安处罚一经复议或诉讼,并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但既然警方能公开发布《警情通报》,而且是涉及名人的,说明警方对《警情通报》里认定的事实,是相当自信。警方敢于公开,说明自信办案经过过硬,经得起法律和公众的检验。
“误以为他人对其拍照”,对方予以否认而发生争吵,进而多人殴打一人致对方鼻骨骨折等轻微伤,这是妥妥自认为自己受害而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即便是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话,以上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无法改变的话,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罚款,只能说是处罚轻了,而不是重了,法律结果上,几无改变的可能。
未经许可对人拍照,尤其是不愿意被人拍照的名人,的确是没有礼貌,甚至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正常的情况下,表明态度要求拍照人删除,遭到拒绝时报警处理,甚至固定证据后提起诉讼,都不失为可行的处理方式,但动手打人,而且是几人围殴,绝不是可以提倡和允许的。尤其令人不堪的是,人家并没有拍照,仅是怀疑就对他人进行围殴,难怪有媒体称,有钱,不能为所欲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下面说说这个案件法律问题的几点看法。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之后,应该是直接予以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注意,是“可以停止执行”,《警情通报》里,用了“暂缓执行”。现实执法实践中,能获得暂缓执行的,是很少见的。不知道是基于如何的考量(有消息说是,暂缓执行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这个理由是刑事取保候审有的理由,治安处罚相关法律里没有这个理由?),居然暂缓执行了。可见,警方对于这治安案件拘留名人,是相当谨慎的,可以说,是打破了大多数治安案件处理惯例的。是怕拘留错了,将来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改变结果,面临着国家赔偿,还是基于其他考量,不得而知,仅是因为提起行政复议就暂缓执行,甚是少见。二、暂缓执行之后,还会执行吗?
未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执法实践中,有案例显示,在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被打者跟打人者达成了调解协议,打人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后,受害者表示不再要求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复议机关又对治安处罚作出机关和申请复议人进行了调解,处罚机关认识到作出处罚时显失公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从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引发的轩然大波形成的巨大舆论压力,和处罚决定之后允许暂缓执行看,不知道是不是给行政复议期间进行调解,留出了充分的余地?要知道,受到治安处罚,不会留下刑事违法案底记录,但会形成违法历史记录。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询到的。近些年来,在一些报考公职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是入职企事业单位时,招录单位往往会要求应录者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中不仅包括犯罪记录,还包括违法记录。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就规定,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不属于申请成为律师实习人员条件里的“品行良好”,不得申请实习,变相规定了,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不能成为律师。
此外,有网络文章称,受到治安拘留处罚,不仅影响就职,还会在移民,出国等方面,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具体的规定没查,欢迎网友补充。)如果真的有影响的话,对于名人影响甚大,你懂的。不知道,这是不是,暂缓执行的另一个深意?
综上,这是一份涵义深刻的《警情通报》,明确的案情事实认定,加上最后暂缓执行的罕见决定,显示着其的不同寻常。诸多的媒体仅就案情、法律分析之,未免没有考虑到其案件结果的诸多可能和实际影响。相信,围绕着这个案件,诸多的幕后故事,已经在进展中,让我们拭目以待最后的结果吧!
往期文章:从一律所的“综合管理制度”看,为何要反对资本控制律所
往期文章:律师袭击法院人员,事端早有征兆,只是没人重视罢了...
往期文章:贯彻了“法无授权不可为”,何必全国人大出手制止“天团公诉人”
往期文章:“趁你病要你命”,当事人讲述真假司法掮客面面观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