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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足队员家遭强拆”,房屋即便系违法建筑但有一点必须明确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2月10日晚,山东女足球员吕某童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自己家的房屋被暴力拆迁,家人与自己均受到了伤害。2月11日,当地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此后,该事件进入了网络议论阶段,真是说什么的都有,其中声音很大的一种是,吕某童一家搭建的建筑物就是违法建筑,等于长期占用集体土地的便宜,对于违法建筑就该被坚决无偿拆除,根本不值得同情。
根据当地的调查通报,吕某童家房屋及构筑物中被拆的房屋676平方米系违法建筑。街道办事处启动拆违以来,区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办公室对其违法建筑性质进行了认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下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2月10日6时许,黄海路街道办事处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吕某新私自搭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执法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之后,吕亚童在社交媒体发布维权视频。
仅是按照以上的通报,很多网友就提出,就算是被认定了属于违法建筑,当地就可以随时强制拆除吗?网络上,有一张《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其中虽然责令2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联合执法局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但是,《决定书》的末尾也注明了,不服本通知的,可以60日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的《决定书》可见,在事先拆除告知阶段,对方就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说明,对方对于拆迁的决定,是有异议的。问题是,虽然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权在行政复议期、行政诉讼期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吗?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见,即便属于违法建筑,执行机关还应遵守有关执行期限的规定,即在行政复议期或者诉讼期限内,不得采取执行行为。在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的行政复议期、行政诉讼期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应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除了少数的一裁终局之外,绝大多数的行政决定,就像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就会处以效力待定的状态,需要以将来的复议结果、诉讼结果为准。所谓的违法行政,不仅包括实体认定的违法,也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中的之一就是,行政决定没有生效,就予以强制执行。
为何要这么规定,这是保障合法权益、行政权力监督的需要。虽然有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但是对于违法建筑范围的认定、决定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等,当事人是有权提出异议的。不是行政机关作出了违法认定、拆除告知,当事人就一定要遵守,存在异议的,需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裁决决定。
因此,《行政强制法》专门规定了,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具体到这个事件,在吕某童如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话,可能真如其将的涉案房屋存在主体争议、历史纠纷等,涉案房屋到底是不是违法建筑、究竟属于谁的,还存在着诸多的变数。

如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内组织实施了强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371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认为,好佳超市系租用东伏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建,未办理或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及建设方面的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被强制拆除本身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由于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对于违法强拆造成的相应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拆除决定书》可见,6点多开始强拆,是否通知了吕某童到场清点财物,想来双方存在争议,也不会存在理顺的财产交接手续。即便是应该无偿拆除的违法建筑,但由于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拆除,对造成的损失,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直接损失,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被告违法强拆等原因,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除外。

在广西高院的(2017)桂行终1308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涉案建筑虽未取得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简单粗暴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建筑物中建筑材料的再利用价值受损的,对该部分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城建大队实施拆除时,没有清点现场物品,亦没有采取相应保全措施,而是采取直接推倒、碾压的方式强制拆除,导致地面上及涉案建筑中的建筑材料全部毁坏,对地面上上诉人未使用的建筑材料价值以及涉案建筑中建筑材料再利用价值的损失,被上诉人钦南区住建局应予以赔偿。一审判决以涉案建筑为非法建筑,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受益,及建筑材料在拆除中无法单独保留其价值为由,对上诉人提出的损坏房屋损失的赔偿请求均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综上可见,从来没有既然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认定之后就可以随时组织拆除一说,而是必须给予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期、行政诉讼期,否则的话,就会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先,又组织强拆的话,当事人没有配合义务,由此造成的当事人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行政,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而是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做到懂法、守法,才能避免纠纷,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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