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青深一度”报道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新闻:一个“傻子”莫名其妙蹲了9年大牢。
据报道,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人李四强,是个天生智力残缺的人。2007年,因身上持有一张汕头抢劫案在逃犯“刘西文”的身份证,在南京打工的李四强当场被南京建邺警方抓捕,后以刘西文的身份被判抢劫罪,入狱服刑。
服刑期间,监狱的管教发现他的真实姓名是李四强。这一“乌龙”被上报,法院调查后,裁定其冒用“刘西文”身份参与了汕头抢劫案,随后将判决中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他继续在狱中服刑。2016年,服刑完毕的李四强回到老家,家人们得知他的经历后,决定帮他申诉。七年过去,李四强的家人始终没有放弃申诉,而李四强早在出狱后两个月因病重不治,离开了人世。目前,案件还处于申诉之中,再审程序尚未启动。
原来,在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上,曾经有一名天生智力残缺的“傻子”李四强;自从2005年之后,当地人发现,李四强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不见了。2007年,南京建邺警方在流动人口普查时,发现了在南京打工的“傻子”。因身上持有一张汕头抢劫案在逃犯人“刘西文”的身份证,“傻子”李四强当场被抓,并以“刘西文”的身份被判抢劫罪,入狱服刑。就在李四强服刑的时候,有一次,监狱的管教重新审阅了他们的资料;他们发现服刑的犯人并不是“刘西文”,而是叫李四强。在发现这个“大乌龙”后,管教人员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可是李四强并没有立刻收获自由。法院调查后,裁定他冒用“刘西文”身份参与了汕头抢劫案,随后将判决中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傻子”只能继续在狱中服刑。
在重新获得自由回到家后,李四强的家人发现这个案子有疑问;据他们所知,案发的时候,李四强本人明明身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怎么可能前往汕头呢?更何况,李四强是一个智商有障碍的人,又如何能够如此做案呢?于是,李四强的家人帮他申诉,然而一直无果。不过他们并没有放弃,直到还李四强一个清白。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李四强本人在出狱后两个月因病重不治,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根据“北青深一度”报道,据村民介绍,李四强的姐姐嫁到了附近的村子,李四强和老三常步行约2公里,边走边玩去姐姐家。姐姐的邻居常逗他们“你来看你姐,空着手来啊?怎么不给姐夫带点酒?”老三从来没有搭过话,李四强要么说“姐夫不喝酒”,要么说“我没钱”,说话状态是“一个字一字往外蹦的”,有时还拉着长音,回话时不看对方。因父亲早逝、母亲患有疾病,村里将李四强哥俩“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上报,将两人纳入低保范围。李四强没有因为智力问题就放弃生存技能的学习。据李家人介绍,1990年前后,12岁的李四强就跟着哥哥李奎星到江苏南京谋生,2000年前后回到村子里。2003年,姐姐带着李四强在村子附近的工地上拎灰兜。2004年初,亲戚带着他在常州的一个工地上打零工。李四强因为遗传的智力问题,属于“无劳动能力”情形,经村里上报,早被纳入低保范围,如何能成为作案团伙的一份子? 讯问笔录上,李四强承认“自己真名就叫刘西文,也承认2003年在汕头抢劫,并能准确说出刘西文的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家庭成员姓名等信息”。但是,这在李家人看来,以李四强的智商并不可能,“他连自己的生日都不知道,怎么可能知道别人的生日,还清楚地知道别人的爹娘户籍姓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现有证据看,李四强被定罪量刑,以本人的“供述”为主,缺乏其他物证和言词证据的支持。在家人看来,按照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抢劫案发时间段,李四强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不在广东汕头,并没有做案可能。李四强被捕的时候,身上持有一张涉案人员的身份证,这也让李四强有了涉案之嫌。判决书“判非其人”,出现被告人主体错误,可不是笔误之类的错误。一份更正姓名的法院裁定,使得抢劫案中多出一名罪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刑更829号
罪犯李四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四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李四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3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8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四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四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四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帆
综合来自北京深一度、红星评论、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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