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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鱼塘电鱼被罚款讽上热搜,只看“分则”不看“总则”、机械执法不懂法益也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最近,四川宜宾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后发视频在网上炫耀,有网友观看了视频后私信了当地警方进行举报。经过调查后,男子被传唤到警局,警方对其进行了教育,并罚款500元。该案例一经发布,引来了不少质疑。2月26日下午,“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冲上微博热搜榜。
很多网友表示这样的处罚理由不能理解:电别人的鱼还可以说是破坏渔业资源,可是自己家的鱼塘电了也犯法吗?有网友以此类推,举出了自己在家里请朋友吃饭,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是不是也会面临罚款?我朋友来我家玩电脑,可是我没有营业执照,我这种需要罚多少钱?我摔了一跤流血了,买了个创可贴自己贴的,会不会被判非法行医和非法使用医疗器械?......

针对这种留言,警方也是一一回复,男子是因为非法安装使用电网设备才被处罚的,即便是在自家鱼塘,也不能使用电鱼设备。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赶到廖某某所在村的鱼塘,廖某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我以前晓得在河里不能电鱼,没想到在自己家的鱼塘也不能电鱼。”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没想到被人举报,还被处罚。

也有网友对警方的处理结果表示理解。电鱼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一个不小心就容易发生意外。以前电鱼的人多,有不少人发生了意外,因此对于明令禁止使用电鱼设备,应该予以理解。

这件事的最新消息是,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称,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公开报道显示,因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这不是首例,而是登上了公安机关的通报案例。


2022年1月12日,一位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的男子在家自制了一个简易的电鱼装置在鱼塘中电鱼,结果被外出巡逻的民警抓了个正着。经调查,男子通过违规电捕的方式已捕获7斤鱼类,电鱼的装置是自制的,主要由电瓶、电压变换器和网兜制成。该男子表示自己是该鱼塘的塘主,考虑到马上就要过年了,准备抓点鱼上来春节使用,自己又不想放水清塘,便想着用电鱼的方式捕捞一些鱼上来。
民警表示:该男子利用电瓶、电压变换器和网兜自行组装了电鱼装置,也相当于组装了一个小型的电网,按照相关的规定,在安装、使用电网装置前是需要经过相关审批的,故此便构成了违法行为。射阳城西派出所经报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对该男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没收电力捕鱼工具。
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看,电鱼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都是违法的。因此,不少人的理解是,无论是在河里,还是自家鱼塘,电鱼都是违法行为。真的应该如此理解吗?
以上的法律规定,不过都是法律规定的“分则”规定。适用法律规定,还要适用总则的规定,也就是根据立法的本意和法律要保护的法益进行理解。否则的话,脚底踩死了蚂蚁、走路碰了路人一下、随手把别人的笔装入了自己口袋等,也会面临治安处罚的结果。
根据《渔业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见,国家之所以制定《渔业法》、《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和开发渔业资源,满足人人民生活需要,只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才会导致行政处罚。

很多人学习法律规定的时候,多是觉得总则的规定没啥用,一是没有强制性,二是执法机关也不适用,实际上,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总则的规定,实际上是介绍立法的本意和保护法益的范围。所谓所有行政法律法规的“总则”出现的《行政处罚法》就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罚与不罚的“红线”。

再回头看看自家电鱼的案例,廖某某“当日家里准备吃鱼,但由于鱼塘比较大水又比较深,于是用家里的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可见,其就是为了个人捕鱼方便的自家实施,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涉及破坏渔业资源,不同于架设电网在野外河流捕鱼,也不会造成社会人员误入造成危险发生,更不不足以造成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行政处罚法》适用要求的“具有社会危害性”。

执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让人们的生活没有安全感。凡是违背生活常识,让人们日常生活面临违法处罚的执法行为,首先应该质疑执法的必要性、合理性,从立法本意上查看执法的合法性与否。

就是这样的一个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的自家捕鱼行为,却是被公安机关作为了普法案例进行宣传,很多网友纷纷予以赞同,不得不为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深深汗颜。如果不是普通网友的质疑,只看“分则”不管“总则”的执法方式,还会在其他领域、其他行业,继续推广适用?法治建设,任重而路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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