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委员建议根据办案数动态调整员额数、推行简式裁判文书...
不得不说,委员提到的,减少案件数量,突出诉前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是解决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根本举措,可惜的是,这是一个社会系统性的工程,解决起来绝非一日之功,更不是法院一家之力所能解决的。
诉前解决纠纷,不仅依赖于广大民众法律认识的提高,不只仅限于有了纠纷诉诸司法诉讼的认知层面,还有有赖于各级行政机关的履职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说来容易,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一个浩大的社会工程,欠缺任何一项,都不会将案多人少的局面改变。
记者陪同着老人家属至少求助过6个部门或机构,两个月时间里,无一负责出面处理。明明是城市里养了禁养的大型犬,而且还咬了人,主人还是公职人员,居然出现了主人不承认,公安机关管不了、城管部门管不了、所在单位管不了,居住社区管不了,同意给出的办法是,受害人去起诉吧。
这就是一场生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之后的解决现状,肇事者根本不惧怕司法裁判责任,各级各处行政主管部门多一次不如少一事,都往法院推。如此这般,法院的案件能不多?可这些问题解决起来,岂是法院一家能解决的?岂是一时之力能解决的?
至于建议的动态调整基层法院员额数、推行简式裁判文书,简直是将法官办案当成了玩游戏一样。高院每年调整员额数量?可否知道,担任法官是需要经过入额遴选、人大任命一系列法律流程的,担任免除是跟个人待遇挂钩需要走组织人事财政审批的,那是高院想任命就认命,想免除就免除的?
简不简式裁判文书,真的跟法官的工作效率有多大关系吗?对于常见的系列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在司法改革后,本就费不了法官多少时间,一般都是助理甚至书记员根据粘贴复制完成,员额法官不过是审核签字罢了。反倒是,认为数额小、案件批量的案件可以一味的推行简式裁判文书,造成了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将案件推向了复杂的再审程序,影响了当事人司法公正的体验。
不得不说,委员看到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和困境,但提出的建议怎么看,都是为了建议而建议,根本没有深入的考虑建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如果要真的实现提高诉讼前化解矛盾纠纷成功率的话,就应该建议推行行政机关接受群众投诉问题的立案登记制和办理事项责任制,考核处理完事项还需要走司法诉讼程序的占比,克服某些行政机关遇到投诉就往法院推的现实。
对于法院内部员额分配不公、要提高一线办案力量的问题,有网友的建议更靠谱,那就是避免员额法官待遇福利化、入额终身化的问题。司法改革后,各级法院的各级领导,纷纷占据了员额比例的大多数,却没几个真正的承担办案任务。
39%的员额比例,院庭长领导层的员额、转入行政岗位的员额、各种原因退居二线的员额,占了员额法官人数的一半以上,真正一比一办案的法官,没有几个人了。如此的将多兵少、人数不足拿助理书记员凑,怎么会不案多人少?又岂是每年动态调整一个两个员额数量能解决的?
涉及专业化问题的提案,不能只是看到了问题,起码提出的具体建议,还是应该多向基层一线人员多征求一下意见,看看能否属于真实存在的问题,是否具有需要解决的实际需要。不能为了提案而提案,真正的问题看不到,提的建议得不到一线人员的认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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