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科学的司法考核指标,不解决“政绩数据”、人造数据问题也是白搭
最近几天,《人民法院报》等司法官媒密集发表系列文章,围绕可能即将展开的“新一轮法院改革规划、以案件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为抓手强化司法管理”,提出新的认识。
给出的方法,还不是离不开考核,“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迫切需要通过科学化精准化系统性的手段,对各项工作效果进行科学管理、准确考评,增强干警队伍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全面助推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看来,新一轮的司法考核变革正在路上。
以检察院考核的不起诉率为例,在“有罪必诉”和严厉打击犯罪的要求下,对不起诉案件,各级就采用严格审批制严格控制,可到了认罪认罚制度、慎刑少捕慎诉慎押政策阶段,又在放宽各种限制鼓励办案人员提出不起诉决定。考核指挥棒下,是否起诉这一法律问题,还是强调法定标准、办案人员具体裁量、稳定社会预期有规律可循的法律问题吗?
法院考核结案数量时,有法院就将本应合并审理的案件,分解成数个案件虽然一并审理,但出具不同案号的法律文书,甚至将诉前已经调解的案件再让当事人立一个案件出具裁判文书;当法院考核多元化“诉源治理”以案件数逐年减少为指标要求时,有法院就将数个独立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审理,“至于怎么区分被告,有办法,在同一个案号上再加之一、之二、之三……”
类似的还有,有法院考核指标是案件的审理周期,要求压缩案件的审理周期。公开图片显示,有法院就将案件进行审判系统之外审理,当事人接到的开庭传票上,居然没有立案案号,等开完庭要审判了,再给予案件,也就可以达到案件从立案到宣判最短的时间。
最典型的就是立案难现象。很多法院的工作报告里,立案登记制的考核指标都是近乎100%的,为了规避考核数据的难看,就充分利用网上立案、诉前调解的“优势”,在正式立案之前,就将案件拦下不进入考核范围,考核年底不立案情况,就分解到每个月阻击立案,跟数据考核玩“躲猫猫”、玩规避。
饱受争议的一审法院劝导当事人不要上诉、二审法院追求5%的上诉改发率,就是单纯追求数据考核的结果。因为数据考核为目标管理、业绩统计、质量评价、奖惩罚劣等管理体系的依据,一二审法院面对共同的上级,很容易就结为了利益共同体,共同追求满足考核指标的案件二审改发率。
有身为政协委员的律师就提案建议,二审法官不要上诉案件宣判前,征求一审法官、一审法院的意见。有文章显示,为了控制二审法官的改发率,有法院又恢复了改发案件的领导审批制。按照法律规定,两级法院在案件审判上应是独立的,以尽可能的通过审级监督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考核上的一体化,无疑是取消了两级法院的审判独立。
以上所举的这些现实例子都在说明,不解决数据政绩化、数据人为化的问题,即便是考核体系再科学、考核指标再科学,最后得出的数据,也是可以以牺牲案件质量、当事人诉讼利益能获得的。问题是,数据负责考核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谁又来考核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呢?总不能考核数据之外,再设置一套考核考核数据的系统吧?
司法机关究竟需要怎样的考核系统,如何认识考核系统对于司法办案的影响?评价司法办案绩效的,究竟是依据考核数据,还是还原给案件当事人的真实评价?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认为,司法考核指标化具有规则清晰、度量方便的特点和优势,但考核也是有边界的,而且很容易陷入形式主义与规则失灵的境地。司法机关在强调考核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尊重司法规律及司法自主性,注重法治化与人性化。
很多的制度,就像司法员额制改革一样,设计者、倡导者,往往只看到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激励性,却往往忽略了参与考核者的功利性、私心性。一次一次的数据指标更新,不久之后,围绕实现数据要求的变通方法就会出现,如何解决?
烟语君认为,司法考核的本意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如果不解决司法考核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考核指标运用的功利性,杜绝人为预设或控制司法数据现象,即便是再初心再科学的考核体系和指标,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各级司法机关内部,形成内卷的态势,最后导致反噬司法办案质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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