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检察院公开征集刘虎的公益诉讼线索,到底是哪个“刘虎”啊?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昨天,一份来自“正义网”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刘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截图,在微信圈流传,引来不少关注。

很多人,包括烟语君也不明白,怎么公益诉讼还要公告吗?其中“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该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该院。”,这不是备受很多法律学者诟病的,“征集违法线索”吗?

专门查了一下关于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唯一主体,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侵害公益的违法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国家、人民主张具体的公共利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诉前公告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法、最高检于2018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的目的不是征集线索,而是确定是否有人起诉。如果有人起诉的话,检察院就不能起诉,只有无人起诉的,检察院才能发起公益诉讼。

不过,这还不是以上《公告》引发的最大争议,《公告》中“刘虎”才是重点。有网友评论为,全国有多少叫刘虎的啊?检察院的公告也不公布照片、住址、年龄等身份识别信息,仅凭一个名字就“征集”“违法行为”信息(很多网友不深入了解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制度,只从《公告》字面理解的话,难免陷入这种理解),这要惊吓了多少叫“刘虎”的?

这样的网友评论并不是妄自揣测,真有叫刘虎的被吓得不轻。烟语君的网友、此前惹出官司不断的、前知名调查记者刘虎,就在朋友圈转发了这个《公告》,惹来不少人建议准备“迎诉”检察院。还有自媒体发文称,知名调查记者刘虎莫名被卷入一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漩涡,准备看大戏了。

公开资料可知,刘虎,曾在多家新闻媒体供职,曾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原任重庆市副市长)马正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任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崔亚东、陕西省副省长(原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等人,长期参与对公权力的批评监督及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他撰写的诸多报道,改变了“大理灭门案”蒙冤22年的张满等一众错误司法受害者的命运,也推动了多名贪腐官员如湖南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建宽的落马,也让其近些年惹上的官司不断。

是故,以上的这则检察院《公告》,而且上面载明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跟撰写调查文章很是相关,让很多网友、甚至连其本人都第一时间认为,前调查记者刘虎,又被检察机关盯上了。微信群里,还有网友向其建议,“结合重庆綦江检察院的文书来分析推理,要么就是綦江检察院自己滥用公益诉讼的职权,要么就是在挑唆,公告并征集其他组织来对虎哥你展开公益诉讼。”

直到昨天晚些时候,微信聊天显示,有权威媒体的记者对这一消息向重庆綦江区官方进行了核实,《公告》中的“刘虎”,并不是前调查记者刘虎,系同名同姓造成的误会。朋友圈里,刘虎发帖称,“公告造成误会之后......”

检察院的《公告》,属于基本法律文书的一种。对于法律文书,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指向明确、内容理解没有歧义。要么像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一样,列明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头像照片,要么像法院发布的《公告》一样,不列出涉案人员具体信息,但明确了具体案号案件纠纷类型,让人一眼就能看明白具体的指向对象。

反观以上检察院的《公告》,仅有一个名字及涉案类型信息,再无其他指向性信息,难怪有网友质疑,“同名同姓的全国这么多,指向不明会造成多大的误会?”不仅会给《公号》里同名同姓及认识其的人造成不良影响,也是让平日里对其有意见的,有了制造事由进行抹黑的证据了。

所以,制作特别是对社会公布的法律文书,还是应该严谨一些,尤其是掌握刑事制裁权的司法机关,会把人吓得不轻的!

  往期文章:偷电十几晚被罚32万(12万)引发的血案,被害人有没有过错?


  往期文章: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这两项司法内容的重启公开,其他事项公开力度的加大


  往期文章:老人被二律师攫取426万律师费?究竟老人被套路,还是律师被套路?


  往期文章:法院《通知》律师,再频繁提出程序申请,就通知司法局、律协!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