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以下的这个法院《通知》,在法律圈热传。《通知》的内容,不管是文字表述的逻辑性,还是告诫的杀伤性,令很多法律人士汗颜。
有网友评论到,看了这个通知,就明白了那句,“每个法院都有一部自己的诉讼法”的含义。“如超出上述期限再提出程序方面的申请,除非符合法律规定和有正当理由,否则本院不再受理。”律师提出的申请,肯定是觉得符合“法律规定和正当理由”,否则提它们干什么?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正当理由”,法院本来也不会受理,难道期限内申请的,即使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也会受理?这句话,到底要表达什么意思呢?
当然,法律圈也有一种说法,只要是来自司法人员,他们认为,辩护律师对案件屡屡提出打断审判进行的程序性申请,是给司法人员审理案件制造麻烦,诸如,“提出了法庭未在开庭三日前向被羁押的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及公诉人全体回避等申请,在休庭后又提出了提级管辖、组成七人合议庭、延长一个月律师阅卷时间、调取证据材料、申请和已开庭的同案合并审理、申请证人出庭、召开庭前会议等一系列程序方面”等申请,实际效果会令法官对律师产生了不好的印象,继而会迁怒于被告人。甚至有人撰文写到,对于程序上斤斤计较的律师,那就程序上做诸功夫,实体上加重判决,让他们在被告人那里交不了差。这个《通知》为了增加震慑力,还专门提出了,对于律师的申请,“你们的所有申请及本院的答复意见,均按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同时抄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及你们所在律所、司法局及律师协会。”理由是,“为公正司法及增加司法公开透明度,便于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有律师评论到,将律师提交的案件申请,提交给司法局、律协等单位,究竟是要接受如何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还是告诉律师,下一步要进行司法投诉?很好奇,司法局、律协获得了律师上诉案件申请事项及法院的处理意见,会如何处理律师呢?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即便是实体处理的公正,也会令人产生实体不公的怀疑。况且,很多的冤假错案,正是因为程序权利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认定错案的理由之一就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故,几乎所有的法院墙上都有,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不正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的途径之一吗?也许,真的有律师只认法条,不顾或不知道司法现实,处处跟司法人员要求落实法条里程序事项的规定,这难道有错吗?是司法人员据此认为律师故意找事的理由吗?法条里规定的被告人的权利、律师的权利,难道律师提得多,就是给法院找麻烦?权利的行使,还要看看是不是申请的过多,可以这么理解吗?什么时候开始,法官开始厌倦律师提出程序性申请的?难道这些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申请权利,在法官看来,是律师故意给法官审理那件制造麻烦吗?新上任的张军院长不是刚说过,“要重视程序公正“吗?“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 往期文章:司法部最新数据:全国51万专兼职律师,2021年16.9万人通过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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