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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分析: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的裁判规则
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2)豫14民终3615号、(2022)辽06民终392号、(2018)渝民申2257号、(2021)鲁07民终6302号、(2020)川34民终1255号。
基本理论
一、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
二、《民法典》中有关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性质认定的规定
1.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
案号:(2022)辽06民终39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渝民申2257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鲁07民终630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川34民终1255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其一,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
其二,在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产等财产,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其三,在恋爱期间,给予钱财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彩礼且双方不存在婚约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款项视为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
其四,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其五,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自: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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