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去年7月,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大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与管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管某为此住院治疗29天。经认定,王某驾驶车辆逆向行驶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负全部责任。
后管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9万余元。被告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驾驶的是非机动车辆,原告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原告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客观上实施了逆向驾驶电动车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被告负全部责任,但鉴于机动车一方较非机动车有较高的危险性及危险回避能力,其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更应负有较重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90%的人身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在扣减原告诉求不合理的项目数额后,按照承担责任比例,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关于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虽然没有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伤亡时,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但也不能就此简单得出此类情况下非机动车一方一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当特别法对此类问题无明确规定时,应使用一般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一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非机动车一方就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在制造性能、避险能力方面均优于非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的安全驾驶技术要求和谨慎注意义务相较非机动车一方也更为严格。机动车一方因投保相应车辆损失险,其财产损失也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程序获得相应赔偿。最后,人身损害不同于一般的纯粹财产损失。侵权责任编的立法本意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同样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即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虽非机动车一方无需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但机动车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与非机动车一方是平等的,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高于财产利益的基本价值理念,非机动车一方应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往期文章: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提供21种资料,否则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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