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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院以“先由政府部门处理为宜”驳回起诉,文后的留言令人震惊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近日,一则房产纠纷的法院3月31日作出的,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书,被很多社交媒体转载评论。

根据该裁定,法院虽然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但认为,“本案系涉众性问题楼盘所引发的纠纷,相关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多、人员多,同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非单一法律问题,政府及银行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对接并推动案涉问题楼盘的化解工作。为统一实质化解涉案问题楼盘纠纷,结合目前的形势政策,本案应先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为宜。”,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网络图片显示,这已经不是法院按照当地政策来决定是否受理原告起诉的房产纠纷案件孤例了。如下如所示:

这些裁判理由总结起来,就是认为,原告起诉的房产纠纷虽属个案,但案件涉事在当地影响重大,当地政府“正在”协调处理,“并非单一法律问题”,通知原告应该等待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结果,法院不能予以审理案件。

这样的裁判理由,首先有悖于法院审理案件应该以现行法律为裁判准则的法律规定和社会信任。按照法院裁判案件的理由类推开来的话,凡是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或凡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政府部门参与协调的纠纷,法院是不是都会以此为理由不予受理?

其次,政府部门正在协调处理,是否能有处理结果,什么时间能有处理结果,都是不确定的状态。法院一直一概不予受理的话,意味着,购房者与开发商之家纠纷的孰是孰非,一直处于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司法都不能裁决出法律结果,等于将大量的法律纠纷推向了社会,会不会衍生出更多的社会纠纷?

再次,法院不按照法律规定受理案件,而是按照当地社会影响、政府处理问题态度来决定诉讼案件是否受理。这样先例一开的话,让社会大众、法律人士基于对于法律的信任而签订合同、依法行事、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认识,又该何去何从,会不会莫衷一是?

相信以上的道理应该不难理解!可惜的是,在以上一法律自媒体发布了这些“裁判理由”的文后,居然看到了以下的网友留言,在举国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着实令人震惊。

从这些留言的风格来看,应该都是来之法律人士。他们的理由不外乎,一直赞同法院的裁判理由和驳回起诉结果,认为既然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当事人就不应该来法院起诉,法院即便判决了,如何执行不了,还不如不起诉。甚至还有认为,这是“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些矛盾法院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

这些留言,如此的惊人一致,一个反对声音没有,应该是来自该自媒体发布者的单一留言方向选择的体现,根本不足以代表全部的社会意见,甚至有水军嫌疑。这些留言者,虽然个个都是口号满满,但即便是按照他们给出的理由只要深入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他们的理由,根本经不起推敲。

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处理,就不可以来法院起诉,问题是,起诉是当事人自己决定事项的法律权利,还是政府意见就可以决定的?法院执行不了,就不可以来法院起诉,问题是,当事人不要求执行结果,要求法院裁决纠纷的法律属性,可不可以?法院对于法律规定应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却能达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原来还有比依法办事更大的三个效果统一,这都是如何的脑路回转?......

以上的留言,令人真的不敢相信,居然是出自法律人之口,这样的留言,如果让他们的法律老师看到的,会不会为有这样的法律学生而感到惭愧?如果这样留言体现的思想,用于指导他们的法律实践的话,社会大众又会如何看到法律行业?

确实,在很多地方,房产经济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甚至绑架到了当地的经济发展、金融财政工作。大量的烂尾楼、退房潮涌现,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纠纷,成了很多地方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大事。如此局面,不正是需要法律手段、司法裁判来发挥定纷止争作用的时刻吗?

都知道,法治,是最大的营商环境,社会稳定的最后保障。确实,很多开发商一旦遭遇了与购房者协商或是法院裁判的退房潮,会面临经营困难,法院裁判无法执行的局面。但是,让经营无希者退出市场主体,让经营不善者优化资产,让无法执行案件的法律纠纷在法律关系上裁判出法律属性,不也是司法裁判保驾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应有作用之一吗?

因为社会影响重大、裁判案件无法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处理,就将应该由法院审理裁判的案件,推之门外,挡在法律处理、司法诉讼的门外,岂不是将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法律裁判纠纷、法律定性权属纠纷的期望,拒不兑现法律承诺?长此以往,人们又该如何相信市场行为会受到法律保障、司法维护?这样的影响,这些留言者的法律人士,是否从自己从事的法律工作属性和社会评价,来思考过?

面对这样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烟语君不相信,真的会是一面倒的网友留言。如果真如他们所言理由成立的话,司法诉讼,就成了飘忽不定的结果,很多的法律人,可以考虑改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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