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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中标者舍弃保证金悔拍,法官细查,揪出了律师“导演”者

烟语法明 2023-04-30

01、另有隐情的悔拍
在一次常规的司法拍卖中,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微信联系,催促竞买人王艳缴纳拍卖尾款,但她始终消极应对,法院依法确认其悔拍。此后,法院重新组织了拍卖,由新的买受人竞买成交。
但当我翻看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时,总觉得疑点重重。
在竞买过程中,王艳缴纳了保证金117万元,出价19次,最终竞价成功。117万元,不是一笔小钱,为何王艳明知如果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仍剑走偏锋、执意悔拍呢?
与竞价时频繁出价相比,竞买成功后的王艳显得过于冷漠。她既没有尝试申请延期筹措资金,更没有到现场勘验过被拍卖的厂房。
谎言,经不起推敲。
“你拍卖案涉厂房准备作何用途?”“拍卖标的厂区内有几栋楼?”“产证面积大约是多少平米?”“厂区内建筑有证、无证情况是否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是否清楚?”面对询问,王艳答非所问,吞吞吐吐。
“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当我向她宣读竞买公告和法律规定,她的心理防线崩溃了,她此前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将要成为“替罪羊”。
最终,王艳说出了他们的“计划”。失信被执行人张源不想厂房被拍卖,企图拖延执行,于是联系王艳,通过关联公司将参与竞买的117万元保证金分4次汇入到王艳的账户,计划了这一出高价竞拍又悔拍的戏码。
这不是张源第一次试图拖延执行了,他先后5次以多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并复议,均被法院依法驳回。
但这次恶意悔拍,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02、穷追不舍还原第一“作案”现场
在证据面前,张源仍称自己对转账毫不知情,与王艳的聊天和录音也都“成功”规避了关键内容。
通过比对分析约谈王艳、张源的细节,我还原出当时可能在场的人员:被执行人原公司财务杨婷以及代理律师陈叶。
几十次的拒绝接听,显然杨婷已得知法院来调查的消息。作为跟了张源十几年的财务,杨婷可谓“忠心耿耿”,想要“撬”开她的嘴,难上加难。
魔鬼往往藏在细节里。我不放过竞买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反复筛查、比对,终于发现了一处关键细节:在竞买当日上午,由于王艳不会操作,杨婷曾陪同前往银行柜台缴纳保证金,这些都被银行的监控探头完整记录下来。
几经辗转,我了解到杨婷在核酸检测点做志愿服务,当天正值轮休。为了防止双方再次串供,我决定立刻前往杨婷住处“突袭”。
“11月19日上午,你在哪里,有哪些人,在做什么?”
杨婷沉默不语。
“可能时间久了你记不清楚了,我来帮你回忆一下。”我伸出手,盘点当时在场人员。“你在王艳家里,现场有王艳、王艳的哥哥、你,还有呢?”
当杨婷脸上露出错愕的表情时,我知道这次谈话的主动权已经转移到我的手中。
“你和王艳,进入了某银行汇款了保证金,监控拍的一清二楚,我建议你实话实说。”在事实证据和追问下,杨婷的心理防线崩溃了,和盘托出了整件事。 
“指点江山”的律师陈叶,该是时候露面了。
03、聪明反被聪明误
在书面传唤下,陈律师同意到庭核实案件情况。想必她已经做好了“准备”,但我也有十足的信心应对。
我先简单地向陈律师询问了一下案件的情况,预料之中,所有答复都是“不清楚”“没参与”。绕开那些谎言,我决定“开门见山”。
我将之前与王艳、张源、杨婷的数份笔录、截图、录音、录像、转账记录在她面前一一展示。陈律师面色凝重,一言不发。我的“杀手锏”绝不仅是这些。 
“你知道的,这些证据已经足够了。情况我已汇报了领导,领导要求对参与人进行分别处罚,并要求向参与其中的律师制发司法建议。”她还想狡辩,我说:“请你慎重评估此事对你职业生涯的影响。”司法建议对执业律师的影响有多大,陈律师是清楚的,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吊销律师执照。
陈律师考虑良久,终于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了案件的始末,并承认自己曾向被执行人提出利用悔拍争取时间筹措资金的方案。
至此,案件事实水落石出,证据链完整闭环。
结局:全体“演员”都要担责
综合考虑恶意悔拍参与人的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影响力等因素,经研判,买受人王艳,没有购买意愿仍参加竞买恶意悔拍,以浪费司法资源的方式拖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的价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足部分由王艳承担。
被执行人张源,唆使买受人恶意参拍竞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并到庭虚假陈述。青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


被执行人代理律师陈叶,向被执行人、买受人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建议被执行人协同买受人利用竞价悔拍的方式拖延执行进度,利用专业知识干扰了司法拍卖程序。我对陈叶所在律师事务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对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处理,并将该份司法建议抄送当地司法局。
被执行人财务人员杨婷,考虑其对拍卖过程参与较少,虽到庭虚假陈述但后及时改正,如实供述了案件相关事实。青浦法院决定对杨婷进行依法训诫。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撰稿:倪圣哲 (上海青浦法院执行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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