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因为企业贷款受阻就下网,会不会以后都申请不公开?
今天,某省高院发布了一篇内容是“裁判文书下网,帮助企业顺利渡劫”的文章,大概是:一企业跟其他公司存在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成诉,案经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程序,该企业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了违约责任。后案经执行程序达成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时,再审案件的高院将再审裁定书公布到裁判文书网上。
有法律自媒体介绍,以前银行贷款只审核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今,只要是涉诉的,都要审查。据此认为,银行如此规定,分明是毫无道理,因为打官司的未必就是没理的,哪能一涉诉就停贷?即便是后来被判承担了违约责任,其中也有责任大小、对方狮子大开口等问题,也不能一刀切的停贷啊?
这分明是银行的规定不合理,怎么能要求法院撤回裁判文书上网呢?法院也是,裁判文书公开的本意就是打造诚信社会,让诉讼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具体纠纷解决表现之外的社会责任。怎么能败诉方一有社会责任承担,就撤回裁判文书公开呢?明明是银行对于裁判文书理解的问题,怎么能撤回依法公开、对社会利益重大的裁判文书呢?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公开,面临的阻力重重,其中有来自案件当事人的,也有来自案件审判组织的。就算是案件的胜诉方,很多也不愿将自己的诉讼事项公之于众,更不要说案件的败诉方了。公开意味着接受监督,具体案件的审判组织,大多也是不愿意自己审判的案件,予以公开的。
但是,不容置疑的是,裁判文书“应公尽公”的向社会予以公开,不仅符合诉讼公开、裁判结果公开的法律规定,更是向社会成员普法、惩戒社会诉讼失信人员、提高司法审判水平的法治进步。司法案例的公开,是最好的普法宣传。社会民众通过研判司法案例,就可以指导自己的行为方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特别是大数据时代,涉案当事人的诉讼表现,更是其诚信状况的体现,有利于其他社会民众根据案件披露,对其进行社会评价。随着裁判文书网影响力的扩大,银行、行政主管部门、同行业社会组织、利益相关方,都会通过检索涉案当事人以往的诉讼表现,对其进行社会评价、行业监管。这难道不正是裁判文书公开促进涉案当事人敬畏法律、诚信做事、避免诉讼的本来目的吗?
曾经本号转载了一则律师行贿司法人员而遭受行业处罚的法律文书。没过几天,该律师就找上了门,称因为文书公开令其遭受了不少的社会压力,要求撤回该法律文书,否则就要起诉本号侵权。明明是自己的行为应该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社会舆论的谴责,却怪认定其惩戒事例系违法行为、提醒从业同行警戒、提高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公开者,这都是什么道理?可见,都是什么样的心理,在担心和惧怕文书公开。
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裁判文书网社会影响力的扩大,其对于涉案各方面人员带来的辐射影响越来越大,上文中的企业涉诉合同诚信问题就是例子。是否能够为了法治社会建设、诚信社会建设的推进,继续进而扩大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和力度,面临着空前的压力。曾有自媒体统计,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显著下降状态。
如按以上裁判文书撤回理由以此类推的话,凡是因为文书公开受到不利影响的案件当事人,是不是今后都会以遭受不利影响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公开文书?如此以来,凡是没有申请撤回的,就会受到文书公开的不利影响,撤回的,则不会受到影响,是不是另一种司法不公?如果一刀切的不予公开,是不是又回到此前的就案办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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