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局副局长醉驾不起诉后升局长看,都什么人在抵制裁判文书公开
根据2021年8月19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社会公开:......(二)不起诉决定书;......但是,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视情做隐名处理:......(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按照以上规定可见,检察机关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有的地方是予以公布的,有的地方是不予公布的,即便是公布的,也是做了“张某某”、“李某某”之类的隐名化处理。如此的公开程度,是否能够达到“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司法”的制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目的呢?
以上文中纪监部门通报的财政局副局长醉驾不起诉后升迁局长的案例为证,公职人员醉驾移交公诉的案件,应该是在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了吧?从事后需要纪监部门倒查才发现问题来看,应该是没有进行法律文书公开。
这是不是印证了这样的一个现象:有关部门只要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涉案处理结果移交,而相关的案件信息又不予公开导致社会监督跟不上去,就会出现违法犯罪人员应该受到的惩戒可以避免,自己的生活工作不受影响。
如果没有事后纪监部门大海捞针一般的问题倒查,违法犯罪人员不仅受不到惩罚,还会官运亨通?问题是,发生了领导醉驾被查的新闻,当地不可能无人知道,不仅不受惩罚反而获得升迁,会造成什么样的法治影响?
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打造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现代化建设目标,都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应公尽公”的原则,尽可能的公开相关法律文书,以达到法律责任之外,惩戒违法犯罪人党纪政纪责任、社会责任的目标。
如果裁判文书选择性公开、隐名化公开的话,就会造成司法办案仅是就案办案,违法犯罪人仅承担诉讼责任,而不必忌惮社会责任、行业责任、乃至诚信责任,就会肆无忌惮。这对于那些被公开案件信息的,对于那些诚信守法的社会成员,也是一种不公。
除了上文的例子,再举个例子。法律行业,某些律师被查处司法贪腐案件被牵连了出来,因为配合了办案需要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是应该进行行业性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实名予以向社会公示呢?如果不予处罚、不予公示的话,是不是就成了帮助他们掩盖行贿记录,继而是纵容他们继续进行影响有限的司法勾兑,带坏了整个的行业风气进而伤害了社会民众对于律师执业的看法呢?
烟语君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司法进步。对于司法裁判文书,应该“应公尽公”,一律实名制,让违法犯罪者,除了受到诉讼制裁之外,还要受到行业通报、社会谴责等舆论监督,从而达到令他们忌惮“社会死”的严重后果而不敢再作奸犯科,也让诚信守法者得以昌盛,避免陷入“逆淘汰”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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