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持不雅视频向政法委书记索要工程项目被判刑五年,判的对吗?
广西平果市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24日,时任广西崇左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陶某,到崇左市公安局报警称,一叫鲁芳的女子要求限期给她5000万元以上的总包工程项目,否则将把不雅视频发给上级纪委。陶某还称,他曾问她“你一个女孩子怎么有能力去接重大项目工程,对方说拿到项目后可以马上转包出去,她起码能拿到10%至15%的利润分成。”
一审宣判后,鲁芳不服,向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法律人认为,鲁芳确实存在敲诈行为,鲁芳供述其可以取得工程项目5%、8%的提成,并非陶某的财物,因为陶某不是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不是敲诈勒索罪所保护的“公私财物”;法院依据的鲁芳可获得5%、8%的提成的自述而推论出敲诈金额250万,并非约定性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不符合刑法要求的确定性。
坦白而言,这是一个黑吃黑的社会形态。从鲁芳发生关系时就知道进行录像,到据此胁迫离婚、索要工程业务旨在转包提成上看,接近陶某本就奔着功利性目的而去的;不答应要求就去举报来看,双方的关系本就是一场交易,哪有什么感情的成分?从陶某角度而言,如果洁身只好、清正廉洁,也不会认识几天就拉着异性陪侍,还跟其去酒店开房;纪检部门的查处也可见,鲁芳的索要工程表现,也是基于对陶某日常作为的认识判断。
从感情上说,对于敲诈贪官的,基于朴素情感,大多数人会表示赞同,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即便贪官受到胁迫性敲诈交出钱财或输出利益,还不过是伸手侵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吗?所谓的要挟贪官,最后受害的还是其他弱势群体。据此,以揭发隐私、告发犯罪、毁坏名誉等方式,如用和某领导发生关系的图片视频、掌握领导贪腐的相关证据来威胁不交付财物就去举报的,从法律界观点到司法实践,都属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形。
关于敲诈勒索金额的认定,就算是基于常识也知道,不管是业务员拉来工程项目,还是转手转让工程项目,都是可以取得业务提成的。至于提成的比例,根本没有鉴定机构可以出具鉴定意见,法院基于鲁芳的口述,基于社会的常识,认定5%的比例,已经是很低了。
试想一下,如果真按某些法律人而言的,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话,岂不是人人都会去想办法拿捏住官员的把柄,让其利用职权向自己输送利益?官员受到胁迫,还不能把胁迫人怎么样,岂不是只能将手伸向其他弱势群体?到头来,还不是更多的合法权益、正当民众受到伤害。法律、司法,岂能放任、纵容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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