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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菜老人要个误工费就要打两审官司,法院案件能不多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7-23

最近,最高法院发布了一起《73岁卖菜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能主张误工费吗?》的普法案例文章,大体案情是,73岁的卖菜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医疗费之外还主张要求赔偿误工费,结果被对方保险公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赔。无奈老人只能诉讼。

老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误工费13924.61元,提交了两名共同卖菜的朋友出庭作证、部分卖菜微信交易记录、近三年来卖菜记账本、事故现场照片、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老人误工费的判定,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故没有支持保险公司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的辩解,支持了老人的误工费主张。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就是这样的一个判决,法院还找来了众法学专家评析,称赞法官的判决,“实现法理情的统一”。给人的感觉是,如此的判决,是法官顶住了相当大的压力,创新性的在法律规定之外契合了法律精神。

反思一下的话,这样的司法过程和判决结果,究竟是对老人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老人为了13000多元的误工费,打了两审至少两年时间的官司,判决支持的误工费可能连律师费都不够;被告本应支付的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通过自己常年法律顾问的各种辩解上诉,光是支付时间就拖了两年多,赔的还是那些钱,起码两年多的利息钱是赚了。

一算成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貌似老人官司赢了,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老人负担的一审二审律师费、收集证据成本等等,是不是得不偿失?幸好法官冒着如此大的“压力”判决胜诉了,否则更是亏大了。
高企的维权成本和诸多不易,会不会造成越来越多的被告,该赔的钱也不赔了,反正原告起诉之后,自己也不会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反而,有可能遇到机械性理解“老人超过退休年龄的没有误工费”的法官,自己不仅可以延期付钱,还可以少赔钱。
司法结果和维权成本代价失衡,几乎每天都在法院处理的司法案件中上演。被告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往往需要几年的诉讼时间、动辄上万元的诉讼花费,才能有机会挽回自己的损失。有时遇到司法调解、执行和解,还要放弃赔偿款利息部分,甚至是出让自己的部分本金请求。
有人总结出,目前的司法宗旨,虽然多方宣传提倡群众有事通过法律维权,但具体实践还停留在让原告多让步不要诉讼,而非让被告忌惮诉讼成本主动履行法律责任。
例如,在法院民事案件占比很大的保险事故纠纷中,与上述案例中的情况类似,很多肇事车主的保险公司,公然在诉讼之前的保险理赔过程中,自主的克扣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因为他们知道,即便伤者想要起诉,也要忌惮动辄过年时间的诉讼周期、动辄上万元的律师费用的维权费用,以及法院也不会判决超过自己应赔偿的理赔数额,据此胁迫伤者让步,逼着他们走诉讼渠道。
还有,在某些行政案件中,一些行政机关面对群众申请自己履职的事项,迟迟不做处理也不给回复,甚至对表达不满的群众说到,不是有法院吗?可以去司法诉讼。因为他们知道,即便法院判决,他们也不过承担继续履职责任罢了,亦或是相对人顾及高额的诉讼成本不再纠缠,或是相对人种种法律知识不过关,被法院直接驳回起诉。
如此这般可见,司法的结果,对缺乏社会诚信、不守法律规、本应主动履行法律责任的被告,缺乏应有的震慑力。有些司法人员,采用的常见调解手段,也是以加重原告的诉讼成本、减轻被告应承担责任的方式,促成案件尽快结案,变相纵容了被告走司法途径的动力。
卖菜的老人,不用学习法律的也知道,肯定会有收入,受伤了会造成误工损失,还需要经过法院数年的裁判吗?对于这样的案件,法院还需要苛求原告举出诸多的证据才予以采信吗?如此的司法流程,岂不是在纵容被告下次还不赔付?
久而久之,社会上出现纠纷,本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动不动就要求主张权利的一方,走司法途径,或是要求对方让一大步权利;本应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也不积极履职,而是告知求助的群众,去进行司法诉讼。他们都知道,法院的裁判结果,无论拖延多久,只会少于而绝不会超过他们法定承担责任的标准。法院的案件,不多才怪!
司法结果对于失信违约者的震慑力不足,司法过程中的各种时间精力的巨大耗费,造就了越来越多的被告不再惧怕原告起诉、法院审判。最近几年,裁判文书公开力度的加大,让很多被告尝到了司法过程中自己的表现带来的社会诚信压力,开始有些忌惮司法诉讼,纷纷施压要求法院减少裁判文书公开的尺度。这本应是司法公开的积极效果,但正遭受越来越大的阻力,公开的数量越来越少......
如今,越来越多的法院纷纷喊出案多人少的困难,当事人感觉诉讼需要花费的时间越来越长,但出现纠纷对方又只认法院裁判,不走司法诉讼根本没法解决。卖菜老人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为何敢拒赔?司法,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何以至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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