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曾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的“人民满意好法官”,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机关党委副书记、副县级审判员胡政自以为在受贿过程中做得“天衣无缝”,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广安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深入推进,胡政的贪腐事实最终还是浮出水面。1985年,胡政通过考试进入广安县人民法院工作。在县法院工作十几年里,他吃苦耐劳、积极勤恳、业绩突出、口碑良好。1998年,荣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的“人民满意好法官”称号。2000年,胡政调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来到一个更大、更广、更高平台的他,也曾立志要发挥自己的才干,做出一番事业,却最终一步步滑向贪腐的深渊。而一切的源头,还得从胡政进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说起。来到执行局工作后,由于工作性质,胡政需要长期在外出差。由于经常缺席机关组织的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学习任务也逐渐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胡政的自我要求逐渐放松,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其他学习都不重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标的大,申请人大多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商人老板,胡政在出差过程中,看着申请人住星级酒店、吃高档餐厅、穿名牌衣服,一天消费几千元、上万元,对比自己的工资,心理产生了巨大落差。加之自认为“脱离”了党组织的监管视线,在金钱的诱惑和“糖衣炮弹”腐蚀下,胡政的思想逐渐起了变化,开始越来越贪图对安逸生活的奢侈享受,对相关人员的“示好”也从“不敢”到逐渐动心。第一笔让胡政“破防”的贿款,来自其负责执行某系列案件时遇见的一个“中间人”。该“中间人”找到胡政,希望胡政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他的请托人予以关照和帮助,并承诺事成后给胡政30万元的感谢费。天降横财,本就已心思活泛的胡政自言“难以抗拒”。他同意并照办,其后顺利拿到了第一笔“佣金”。刚收到钱的那几天,胡政格外紧张,生怕事情败露。可随着时间流逝,侥幸心理还是占据了上风。胡政逐渐将党纪国法抛在脑后,胆子越来越大,收受的金额也越来越大,30万、50万、197万……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胡政不加自控的贪婪物欲,最终促使他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彻底异化为敛财的工具,以致在负责执行某系列案件时,胡政面对特定关系人送出的一套位于成都的房产,也毫无底线,欣然收下。审查调查中,胡政谈到,自己也曾担心过,“金额这么大,如果事情败露了是要坐牢的。”最终能够自我说服,表面上是侥幸心理作祟,根本原因还是“觉得自己背后有法院这块牌子作‘护身符’”。为了能够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利益最大化”,胡政可谓绞尽脑汁。他甘当掮客,周旋于当事人、律师、拍卖中介机构与特定申请人之间,自建贪腐利益链条,以利换利、以权换钱,手段不可谓不“高明”。在担任立案庭庭长期间,胡政通过给予特定当事人特殊的关照和帮助,借此来收取“辛苦费”。在他任职法院系统领导干部期间,他给有求于他的当事人介绍律师,帮相关律师获得代理费用后,相关律师再按一定比例给胡政返送“佣金”。此外,胡政还帮助拍卖中介机构获得法院拍卖业务,以此来收受拍卖中介机构给予的“工作联系费”,然后通过与该机构合作,帮助特定申请人成功拍卖标的物。当特定申请人成功拿下标的物后,又会向胡政返送“感谢费”。一环扣一环,通过胡政从中斡旋,从立案到处置拍卖、从当事人到律师和中介机构,这条利益链上的每一环都有人得利。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在胡政周围,很快形成了一个兼有律师与商人老板,以拉拢腐蚀为手段、以权钱交易为目的的腐败“小圈子”。为了加强“合作”,2007年至2015年间,胡政、该院执行局长张伟(另案处理)、某律师及3名个体户合伙承包了广安某水库经营养鱼项目,几人共同出资260万元,胡政在其中占股8%。通过此类的“协作”生财,以此推动这条贪腐利益链的持续运转。2021年11月,胡政因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被开除党籍,并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四川省广安市纪委监委 林森 余亚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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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5日,“廉洁四川”发布消息,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机关党委副书记、副县级审判员胡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胡政简历
胡政,男,汉族,1966年11月生,四川广安人,在职大学学历。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12月至1986年6月,在广安县人民法院工作;
1986年6月至1992年6月,任广安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2年6月至1994年6月,任广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员;
1994年6月至1998年6月,任广安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998年6月至2000年3月,任广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2000年3月至2002年9月,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2002年9月至2002年12月,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处副处长、助理审判员;
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处副处长、审判员;
2004年5月至2010年4月,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处处长、审判员;
2010年4月至2010年8月,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
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副县级审判员;
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副县级审判员;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副县级审判员;
2016年3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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