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备忘录》被免职调查的法院副院长居然是全国先进,该不该同情?
5月19日,“广西新闻网”显示,自治区政法委书组成工作组,对法院与慧泊公司《合作备忘录》一事展开全面调查。自治区高院表示,认定《合作备忘录》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已责成解除。5月21日,南宁市决定,对青秀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会,青秀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梁芳燕等5人予以停职检查。
5月23日,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宁在优化停车收费管理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青秀区法院与慧泊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承诺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四个优先”的待遇,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核实,目前青秀区法院没有收到慧泊公司因停车欠费而提起的诉讼,也没有人因停车欠费而直接被青秀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时也表示,青秀区法院与慧泊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初衷是为了利用慧泊公司的停车收费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信息,提高执行到位率,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青秀区法院这种做法很不妥当,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当对某个特定企业特定主体给予特殊照顾、特殊承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平等对待的原则。
有自媒体撰文认为,作为一个经过领导决定、集体研究的事项,即便个人存在不同意见,即便身处副院长、执行局长的位置,该不该公开表达反对,按照《公务员法》里的规定,向上级反映?体制内,允许下级成员越级向上级反映对于本院领导的不同意见吗?还想不想保住官职和今后职业生涯了?
也有自媒体搜集资料发现,签字仪式及后来通报中的赵副院长,虽然年纪轻轻,但近些年先后获得广西法院办案标兵、广西优秀法官、广西最美公务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双百政法英模等荣誉称号,荣记个人三等功5次。
类似的案例有,云南省砚山县法院(2020)云2622刑初51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院长吴某(后被判刑)、副院长许某(后被判刑)等人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商议决定,便安排时任立案庭庭长的李某英(八零后,本科学历),不按正常民事诉讼程序,帮信用社制作了478份虚假民事裁定书,完成了金额一千多万元的不良贷款核销。事后调查显示,吴某、许某等人均拿了信用社的好处,也分给李某英5000元。
体制内遭遇领导命令违法,下级应该如何处理?从留言区看,体制外的回答,跟体制内的回答,绝对是截然相反的。体制内多报以同情和理解,体制外则是不予理解,要求一律严惩。
但可以肯定的是,服从领导安排而从事违法行为,不是可以免责的理由,最多是查证具有反对意见表达之后,给予从轻处理罢了。究竟是为了迎合领导,而不顾命令的违法违规,还是严守职业底线,刚正不阿;究竟是寄希望于将来被查只是小概率事件,还是忌惮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看的是个人对于职业观、人生观的价值选择。
究竟值不值得原谅?烟语君认为,都是成年人,而且都是具有专业学识的,不可能没有基本的法律风险识别能力,既然当初做了选择,事发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就是,谈何值得原谅?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吧!否则的话,汉字里,就不会有刚正不阿一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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