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自古以来即是一处“山高皇帝远”的穷乡僻壤。虽然明代大文豪冯梦龙曾在此做过县令,却也没能改变它偏远闭塞、一穷二白的面貌。正当这个地方在改革开放春风吹拂之下面貌不断发生变化之时,兀然发生了一桩不大不小的冤案,造成两人枉坐大牢、一人死亡的悲剧。不知是传统权力惯性使然,还是现代法治之网未能笼罩尽这一隅之地,这个事件的发生,看起来是那么地自然而然。事件起因是一桩邻里纷争。纷争的衅端是愚昧村妇的一句脏话。1991年2月11日上午11时,村民张世库的妻子、村妇龚桂桃去溪边洗衣。90年代初寿宁农村
在路过张世领家门口时,遇15岁的中学生张云芳(张世领之女)放学归来,龚桂桃便朝她随口骂了一句:“现在的女孩子去读书,就是去做卖淫!”张云芳无端受辱,气得跑到井边大哭起来。张云芳的母亲闻听此事,即在自家后门与洗衣的龚氏争吵了起来,不久被人劝止。中午,张云芳的祖母叶茂兰得悉此事,怒从心头起,遂冲至张世库家责骂龚氏,愈骂愈烈以致扭打了起来,叶氏操起一根木棍砸坏了龚氏家的两个锅盖和两口铁锅。见此情景,龚氏的丈夫张世库火冒三丈,也操起了一把砍柴刀冲向叶氏,顿时叶氏腰、背多处被砍伤,跌在地上爬不起来……事态扩大,张世库心生怯意,匆匆出门到亲戚家躲避去了。其实,这两家素有宿怨。叶茂兰任村妇联主任时,曾向上级反映龚桂桃已生二女一男而隐瞒事实不听劝告之事,导致龚氏被迫做了绝育手续。90年代初寿宁农村
由此龚氏夫妇怀恨在心,曾扬言:“我亲戚在县里做大官,到时候我非搞倒他们不可。”事件甫一发生,有人跑去告诉了在外的张世领。张世领回来后见母亲被打致伤,便与其妻叶于莲坐上一辆拖拉机到犀溪乡派出所报案。时值农历年关,派出所多数民警已告假,直到下午四时张世领才终于找到了值班民警叶明运。叶明运听完陈述,认为这属一般民事纠纷,即写一封信交代他人转交际坑村支部书记兼治保主任张大发(系张世库姻亲家)委托他代为调解处理。当晚7时,张大发在龚桂桃娘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后,双方在“此后不得因此而再次争吵”的协议书上签了字,张世库方面赔偿叶茂兰治伤费80元。第2天,派出所民警叶明运、叶少勤到村里了解情况,认可了村委会的调解,要求双方争执就此平息,并叫张世领买两口锅赔给张世库过年之用。
张世库回村后,不服村委会的调解协议,以对方砸坏其家什为由欲上告。春节刚过,张世库及其亲属分头出动,找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龚纯淮,找检察院检察长蔡鲁廷和法纪科缪潘龙等人告状。1991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县公安局治安科一名干部把龚桂桃带到了龚纯准家。龚纯淮
原来,龚纯淮的姨妈是龚桂桃的婶婶。也就是说,龚纯准与龚桂桃是堂表兄妹关系……于是,这位分管政法的官员,宗亲观念油然而起,心中的法律天平开始向着一边倾斜了。3月下旬,龚桂桃、张世库的老朋友、犀溪派出所所长陈逊民探亲回所后,龚桂桃即找到他要他重新处理,给予撑要。陈以感情代替法律和事实,并不深入调查,而是按张世库的意图,向县公安局治安科及分管领导作了有利于张世库一方的“精况汇报”。3月底,陈配合治安科调查此案,3月30日,寿宁县部分领导到犀溪乡开展“领导接待日”活动。
张世领、张世库双方拿出各自收集的材料,向县委常委兼武装部政委卢渊周、副县长江振长、公安局干部徐应荣上访。几位领导同志认为,这是一般纠纷,应处理好邻里关系,要求他们维持村委会调解协议。徐应荣说,公安局治安科已在调查此案了。卢政委遂在领导接待日登记表上批示:“县局已组织公安人员查处,此案结论后请乡政府协助做好善后工作。”下午,卢交待村支书张大发做好双方思想工作,不要扩大事态。这一天,派出所所长陈逊民自始至终参加了接待日活动。4月19日,县公安局治安科发函给犀溪派出所,要求从速处理此案,并附上两条处理意见:
1. 如双方当事人同意,做重新调解处理,要求张世领退还“非法索取”的80元钱,并赔偿部分家具损失50元;2.若调解不成,可将案件报县局作治安裁决。5月4日,县检察院干部缪潘龙(张世库表叔)在张世库要求下插手此案,他与陈逊民一同到际坑村“侦查”并拍了“现场”照片(事发三个月后的现场)。同日,县公安局治安科传讯了张世领一方并作重新处理。迫于无奈,张世领到治安科交了130元钱。科长余振发开了收据,并对他说:“这件事就此了结,以后不必再来了。”派出所所长陈逊民与龚桂桃一家是多年的老关系了,陈逊民每次到际坑村办事,都吃住在龚桂桃那儿。
一听说老朋友“被人欺负”,焉有不“两肋插刀”、“肝胆相照”之理?因此,陈逊民并未按县公安局治安科所指示的那样去办,而是向检案院有关人员说,此案张世领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问题,而县公安局多次调解处理不下。陈逊民居然在检察院等了三天,为的是要求检察院派人调查。4月30日至5月2日,张世库一方数人又到县城活动,检察院法纪科接待了他们并作笔录。在陈逊民的一再要求下,检察长蔡鲁廷明知此案不属检案院管辖受理范围,却“碍于情面”叫法纪科协助派出所调查。调查中,陈、缪等人只取张世库一方证言,对张世领一方则没有调查取证。
5月4日晚,陈、缪二人对着张世领拿出的130元钱收据说:“你们上当了,这个条子不算数。”5月5日,缪潘龙向检察长打电话:“际坑这个案子比较复杂,一时查不下去,领导能不能下来看看?”当天蔡鲁廷得知次日公安局长林峰要送新所长上岗,当晚打电话给龚纯准说:“际坑这个案子听说比较复杂,我准备明天下去一趙。”龚纯淮说:“正好我明天也要下去看看,那就一块走吧。学天(指法院院长陈学天)刚来不久,也叫学天一起去。”5月6日上午,县政法委书记龚纯淮带着检察长蔡鲁廷、法院院长陈学天、公安局长林峰以及十几名干警,浩浩荡荡开进了犀溪乡。陈逊民急不可耐地向龚纯淮和“三长”汇报“案情”,并隐去了张世领到县局治安科交款的事实,遂使几位官员愈加感到“事态严重”。午餐后,一干人马奔赴际坑村两家纠纷打斗的“现场”,察看、分析了一番。龚、林、蔡、陈等人回到警车上碰头时,林峰提议,先把人抓回去。大家无异议。旋即,刑警当众连拖带拉把叶茂兰、张世领、叶于莲押上了警车。三人被径直送至寿宁看守所。在犀溪乡政府办公室里,龚纯准主持召开了“公、检、法”三家的短会,在会上决定以“打砸抢”罪名收审叶茂兰、张世领和叶于莲三人,并派调查组继续调查取证。5月7日,公安局、检察院联合调查组在际坑村又调查了一天后于次日返回县城。
当日《寿宁公安信息》刊载:“公、检、法三长深入基层现场办公,一天处理两件疑难案件收审四人。”5月9日,在拘留所,张世领、叶于莲、叶茂兰分别被提审。透过窗户春着一角阴沉沉的天,叶茂兰感到在强权面前根本无法辨明是非曲直,她绝望了。提审时,她拒不承认自己有罪,便遭到了拳打脚踢,以致伤痕累累。当晚5时,叶茂兰回到拘留所一号房后拒绝进食。11日凌晨,受尽凌辱的叶茂兰用号房内打扫卫生用的扫帚上的“野山藤”勒脖自缢而亡。早晨五时,闻讯赶来的叶茂兰丈夫张冒盛老泪纵横,肝肠寸断,一直等了九个小时才被允许看死者一眼。早晨6时,县公安局有关人员慌忙打电话给政法委、地区公安处和县委县府。当天上午,龚纯淮召集政法“三家”领导紧急开会商讨对策。最后,龚纯淮拍板决定:原案调查组继续调查取证,对所抓者提前办理报捕手续。5月10日,县公安局拒绝让亲属见死者一面,半夜强行将尸体运至宁德火化。有人声言,这是为寿宁“除了一大害”、“人心大快”。叶茂兰死后,县公安局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仓促报捕叶茂兰、张世领、叶于莲,并把提请批捕时间提前至5月10日。5月20日,县检察院批准以流氓罪逮捕张世领、叶于莲二人,并致函公安局认定叶茂兰构成流氓罪。7月-23日,县公安局以流氓罪对张世领提请起诉,并建议对叶于莲免于起诉。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8月22日,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该案定性出现了分歧。县法院审查后也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具有流氓罪特征,于11月21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12月4日,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再次开会研究,多数人认为张世领一方仅损坏他人财物值30元左石,不构成流氓罪,不应起诉。但最后检察长蔡鲁廷仍在龚纯淮授意之下“拍板决定”再次以流氓罪起诉。12月5日,县检察院翻出1988年叶于莲曾与人争吵以致扭打的“老帐”与“新帐”(即2月11日与龚氏口角引起打砸)一起算,再次起诉至法院。1992年1月15日上午,县法院开庭审理张世领、叶于莲“流氓案”,由副院长张茂坚亲自审理。1月16日,张茂坚主持的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流氓罪,应判无罪;被告人应偿还纠纷对方经济损失130元。龚纯淮得知合议庭的意见后大发雷霆,立即打电话给法院院长陈学天:“此案无论如何要做有罪判决!如果做无罪判决,公安局要赔人的!”1992年4月中旬的一天,陈学天与副院长张茂坚一同去龚纯淮办公室汇报工作。龚纯淮当众拒绝了张茂坚的汇报,并指着他破口大骂:“你想判无罪,你竟敢得罪公、检、法三长?你办际坑这个案子,有人告你吃了七、八千,不然你敢判无罪?!”在龚纯淮的指责与干涉下,县法院屈从了。1992年5月18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张世领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叶于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世领、叶于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不甘受辱的张世领四处告状,发誓即使倾家荡产也要告到申冤为止。他印制了一份份状文,四处投寄。不久,《福建日报》以“人民来信”方式给张的申诉以一席之地。状文辗转到乔石委员长案头,乔石委员长对该案作了批示要求查处。省有关部门随后转发了乔石同志的指示并要求宁德地区予以查实。张世领还把状文送到了宁德地区人大工委。宁德地区人大工委认为该案属一般民事纠纷,一审判决明显失误,要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正确的判决。在省委、宁德地委的高度重视和省纪委的指导下,宁德地区纪委严肃查处了这起违法案件。1992年7月3日,宁德地区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撒销寿宁县法院原判,宣告张世领、叶于莲无罪。1993年9月23日,中共宁德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关于寿宁县政法委书记龚纯淮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县政法部门有关人员不依法办事,办了一起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龚纯淮被“留党察看两年”。陈逊民被开除党籍、开除现职。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亦分别受到党纪处分。笔者感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在龚纯淮等人的心目中,人情与权势远远优先于法律的公正性。
于是,由权力编织而成的关系网,简直是“战无不胜”的,为亲友利盒“义不容辞”,为偏袒、照顾“自己人”而强横干涉政法机关的办案,政法部门有关人员不能依法办案……在加快改革开放,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生在寿宁的这起案件是令人深思的。转自:百家号“七奇趣闻”、《人民政坛》1994年第3期,作者:郑国峰 往期文章:是鸭脖还是鼠头?规范执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为何闹成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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